(2016)0502刑初56號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2016-1-21)
(2016)0502刑初56號
公訴機關(guān)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邸某某,男,58歲,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住通化市東昌區(qū)。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彛?015年12月10日被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br>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通東檢刑檢刑訴(2015)4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邸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張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邸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邸某某于2015年10月至11月期間,在通化市東昌區(qū)老站街左岸樺苑小區(qū)A區(qū)14號樓,采取撬窗手段,盜竊三起,盜得鐵管、電鉆等物品。2015年11月17日,邸某某再次進入A區(qū)14號樓盜竊鐵架子時,被工地值班保安當(dāng)場抓獲,并移交公安機關(guān)。經(jīng)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277.00元。現(xiàn)被盜物品已返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邸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常住人口查詢,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證人遲某某的證言,鑒定意見,扣押清單,返還清單及邸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邸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鑒于邸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將其盜竊物品返還被害人,依法可從輕處罰。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2016年第二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邸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萬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初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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