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2刑初70號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2016-1-21)
(2016)0502刑初70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50歲,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住通化市東昌區(qū)。曾因毆打他人,于2013年10月2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qū)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罰款人民幣500.00元,F(xiàn)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12月1日被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通東檢刑檢刑訴(2015)4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張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于2011年8月30日,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辦理了卡號為4637580003674722的金穗貸記卡,授信額度為100,000.00元,并于2011年9月15日開始用此卡進行透支消費。自2013年9月后該卡始終處于透支狀態(tài),從2014年11月份,該卡再無還款記錄。至2014年12月該卡超過規(guī)定期限透支,透支本金達人民幣97,282.50元。為逃避銀行催收,于某某故意變更聯(lián)系方式逃匿,致使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對其催收無果。2015年5月25日和同年6月4日,在于某某得知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的情況下,分兩次將透支款息全部還清,并于2015年6月1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常住人口查詢,透支交易記錄,催收記錄,農行貸記卡申請表,結清證明,諒解書,透支說明,農行通化分行報案材料,證人李真的證言及于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辦理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鑒于其系自首,并將透支款及利息全部還清,依法可從輕處罰。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2016年第二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萬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初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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