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刑初23號
——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法院(2016-1-28)
(2016)吉0521刑初2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漢族,吉林省通化縣人,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通化市二道江區(qū)。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1996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16年1月4日被通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通化縣公安局取保候?qū),?016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br>
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檢察院以通縣檢刑檢刑訴(20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濤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李宗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通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夜間,被告人趙某某與崔某某(已判決)在通化縣快大茂鎮(zhèn)新風路被害人周某某家門前,將周某某所有的長江—101A型手扶拖拉機推到趙某某家附近,后由尹某某(已判決)、崔某某將拖拉機開走。經(jīng)通化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拖拉機價值人民幣22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于2016年1月4日被抓獲,如實供述了其涉嫌盜竊的犯罪事實。被盜贓物已返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并無異議。并有書證抓獲經(jīng)過、坦白說明等;證人韓某某證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被告人趙某某、崔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刑事判決書、鑒定意見及現(xiàn)場勘查筆錄和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但被告人辯稱,其曾檢舉、揭發(fā)被告人尹某某搶劫犯罪事實,構成立功。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盜竊他人合法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案發(fā)后如實供述其盜竊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提出其有立功表現(xiàn)的辯解,經(jīng)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fā)他人搶劫犯罪事實時尚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其盜竊犯罪事實,其本人當時尚不屬于犯罪分子,故其不符合有關立功的法律規(guī)定,不予認定其有立功表現(xiàn)。綜上,根據(jù)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第五十二條罰金、第五十三條罰金的執(zhí)行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 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趙金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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