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2刑初字83號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4-6)
(2016)遼0202刑初字83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漢族。
公訴機關以中檢公訴刑訴(2016)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22日01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駕駛遼B55B05號小型轎車,沿中山區(qū)保定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魯迅路路口右轉(zhuǎn)彎時,與沿魯迅路由西向東孫某某駕駛的遼BT5348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無人員傷亡。經(jīng)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山大隊認定,劉某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經(jīng)檢驗,被告人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72.19mg/100ml,其行為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愿認罪、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某當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陳向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 姜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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