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丹峰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2-20)
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湘02刑初20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丹峰,男,漢族,1970年7月5日出生,河北省張家口市人,原中共黨員,博士研究生,住北京市。原系湖南省張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因涉嫌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在湖南省看守所。
辯護人賀曉輝、陳丹,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8月9日以株檢公刑訴(2016)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丹峰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青、張曉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丹峰及其辯護人賀曉輝、陳丹到庭參加訴訟。2016年10月24日退回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2016年10月31日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本院恢復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蘇某擔任中共江西省委書記(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均另案處理)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三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47.6萬元、港幣10萬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收受廖某某所送人民幣200萬元
廖某某系江西省吉陽房地產(chǎn)公司實際控制人。2010年2月,江西省吉陽房地產(chǎn)公司以2.95億元競得江西省吉水縣城北新區(qū)W-05-06地塊。因資金緊張,廖某某多次向吉水縣政府請求分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分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因違反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等相關部委的規(guī)定,未獲批準。2010年6月,廖某某送給程丹峰人民幣200萬元,請托程丹峰協(xié)調此事。程丹峰予以收受,先后向江西省吉安市、江西省財政廳相關領導打招呼,要求予以關照。
2014年6月,蘇某接受組織調查。為逃避調查,程丹峰于2014年7月通過妹妹程某某將200萬元退給廖某某,并與廖某某約定在組織調查時將200萬元說成是借款,已經(jīng)歸還。2014年9月,程丹峰在接受中央紀委談話時將廖某某所送200萬元說成是借款。此后,程丹峰委托上官某某轉告了廖某某。2014年底,程丹峰當面要求廖某某將200萬元說成是借款。
(二)收受范某某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7.6萬元
2009年至2012年,范某某的北京博瑞萊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在收購江西鍋爐化工石油機械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所持的江西江聯(lián)能源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江聯(lián)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聯(lián)公司)94.33%股權過程中,范某某請托程丹峰向江西省南昌市相關領導打招呼協(xié)議出售,未獲同意;后又請求在掛牌出售時附加對己有利的條件,排除競爭,得到南昌市相關方面的支持,最終北京博瑞萊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順利地收購了江聯(lián)公司94.33%股權。為感謝程丹峰,范某某2010年先后三次送給程丹峰人民幣共計150萬元,程丹峰予以收受;2012年送給程丹峰江聯(lián)公司股份80萬股(價值人民幣377.6萬元),由程丹峰妹夫吳某代持。2013年1月、2014年8月程丹峰先后獲得分紅41.6萬元、38.4萬元。2016年,江聯(lián)公司以800.3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程丹峰所持的股份。
蘇某案發(fā)以后,程丹峰擔心自己收受范某某財物的事情暴露,2014年底在北京鴻灝閣茶樓與范某某、吳某商量,若組織調查,要隱瞞程丹峰接受范某某送的江聯(lián)公司股份的事實。
(三)收受上官某某所送人民幣共計220萬元、港幣10萬元
2010年,上官某某認識了蘇某女婿程丹峰。2011年至2012年,程丹峰接受上官某某的請托,先后找江西省共青城市、撫州市相關領導打招呼,為上官某某在江西省共青城市、撫州市進行房地產(chǎn)開發(fā)、棚戶區(qū)改造等方面幫忙。為感謝程丹峰幫忙,上官某某在2011年先后兩次送給程丹峰人民幣220萬;2013年送給程丹峰港幣10萬元,程丹峰均予以收受。
2014年上半年,上官某某得知中央紀委在調查蘇某的消息后,找到程丹峰要求退錢,程丹峰安排其妻蘇某某分兩筆轉賬退給上官某某人民幣225萬元,并與上官某某約定,組織調查時謊稱是借款,已經(jīng)歸還。2014年9月,程丹峰接受中央紀委談話調查,將上官某某送給他的200萬元謊稱是借款,并再次要上官某某在組織調查時,謊稱是借款,已經(jīng)歸還。
另查明,程丹峰于2009年違法收受裘某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53.8186萬元;2011年違法收受李某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196.959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程丹峰退繳贓款人民幣550萬元。檢察院另扣押了被告人程丹峰人民幣800.3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證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等人的證言;2、銀行憑證、戶籍證明等書證;3、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與辯解。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蘇某擔任江西省委書記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程丹峰利用影響力受賄人民幣947.6萬元、港幣10萬元,以及違法所得的753.5276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程丹峰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但辯稱:收受廖某某、上官某某兩人的錢,在立案之前已經(jīng)退回,不應認定為犯罪數(shù)額,認罪態(tài)度好,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程丹峰的辯護人賀曉輝、陳丹辯稱:
1、對檢察機關指控程丹峰犯罪罪名沒有異議。
2、程丹峰的雙規(guī)時間:根據(jù)程丹峰本人反映,其于2015年11月16日到湖南省紀委,17日正式審問,26日正式雙規(guī),但是省紀委的材料是證明于2015年11月16日對程丹峰實施雙規(guī),與程丹峰本人反映的雙規(guī)時間不一致。我們覺得當事人本人記憶的時間不會出現(xiàn)差錯,而且雙規(guī)時間問題事關程丹峰是否能被依法認定為自首,對程丹峰定罪量刑事關重大,請依法核實。
3、關于程丹峰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根據(jù)程丹峰反映,其在雙規(guī)之前主動將所有犯罪事實交代完畢,同時當時的辦案人員也希望他主動交代全部犯罪事實,爭取以自首論。鑒于上述事實,其請求貴院會同省紀委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希望能認定其自首。
4、關于范某某所送80萬股份的價值認定問題,80萬股份當時是否價值377.5萬元,請求法院查證。
5、被告人程丹峰及其家屬積極、主動一次性全部退繳贓款,這充分說明其及家屬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依據(jù)兩高院關于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對程丹峰酌情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程丹峰系全國政協(xié)原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原書記蘇某的女婿(2007-2013年任職中共江西省委原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2010年-2011年期間,程丹峰利用蘇某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該三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25.2萬元、港幣10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程丹峰收受廖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00萬元的事實。
2008年,廖某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被告人程丹峰。2010年2月,由廖某某實際控股的江西省吉陽房地產(chǎn)公司以2.95億元競得江西省吉水縣城北新區(qū)W-05-06地塊。2010年3月,廖某某因資金緊張多次向吉水縣政府申請分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首付款后分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開發(fā)建設。吉水縣政府告知廖某某,其申請事項違反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guī)定,不同意其請求。廖某某遂想到請程丹峰出面幫助協(xié)調,并準備送給程丹峰200萬元,以獲得程丹峰的幫助。
2010年6月,廖某某安排其司機廖某1從廖某某的吉安市農(nóng)商銀行賬戶取款200萬元。次日,廖某某把這筆錢帶到北京,放在其住宿的中國武警司令部招待所房間內,打電話請程丹峰在招待所樓上的湘鄂情飯店吃晚飯,飯后,廖某某從他車尾箱里將事先用兩個編織袋裝好的200萬元人民幣搬到程丹峰車上送給程丹峰,程丹峰收受后將這筆錢存放在其家里的地下室。2010年8月,程丹峰將其中的1245000元存入以其父親程某的名字辦理的中國銀行賬戶,剩余資金交給其妻子蘇某某分多次存入銀行和用于家庭開支。
不久后,廖某某約程丹峰在北京吃飯,告訴程丹峰他在吉水縣購買土地的情況,請程丹峰向時任吉安市市長王某打招呼,幫助其解決分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分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問題,并將其公司向吉水縣委、縣政府出具的《關于請求協(xié)商城北新區(qū)2010-002地塊相關事宜的申請》交給程丹峰。程丹峰看后表示答應幫忙,并打電話給王某講了此事,王某答應先了解一下情況。過了一兩天,王某給程丹峰回復說這件事不好辦,程丹峰將王某的回復告訴了廖某某。
2010年下半年,廖某某再次請托程丹峰出面向江西省財政廳廳長胡某打招呼幫助其協(xié)調此事,程丹峰答應了。不久后,程丹峰到南昌濱江賓館開會,介紹廖某某與胡某見面,并當面請胡某為廖某某協(xié)調分三期支付土地出讓金和分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胡某答應了。第二天,胡某向相關人員過問情況之后,答復程丹峰這件事因違反政策無法辦理,程丹峰轉告了廖某某。
2014年6月,蘇某接受組織調查。2014年7月,程丹峰和廖某某為逃避調查,商量決定由程丹峰將200萬元錢退給廖某某。程丹峰遂安排其妹妹程某某轉賬200萬元至廖某某指定的廖某2銀行賬戶,并打電話與廖某某串供,約定如果組織調查的話就講這筆錢是借款,已經(jīng)還了。2014年9月,程丹峰在接受中央紀委談話時將廖某某送的200萬元說成是借款,并委托上官某某轉告廖某某,如果組織調查,要廖某某按照這個說法講。2014年底,廖某某約程丹峰在北京見面,程丹峰又把其接受中央紀委談話時的說法跟廖某某講了一遍,要廖某某今后組織找其談話時按照其說法講。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明:
一、證明收受廖某某200萬賄賂事實的證據(jù)。
1、證人證言
(1)廖某某的證言:2010年6月,我安排廖某1取款200萬元,帶到住宿的北京武警招待所,用兩個編織袋將這200萬元裝好,送給程丹峰,程丹峰予以收受。
(2)廖某1的證言:2010年6月5日,廖某某安排我在廖某某的賬號為XXXXXX的農(nóng)商銀行賬戶上分三次共計取款200萬元人民幣交給了廖某某。
(3)蘇某某的證言:大概2010年下半年,程丹峰交給蘇某某幾十萬元現(xiàn)金,其先后多次將部分資金存入其公婆程某、朱某某的光大銀行賬戶,部分用于家庭開支。
2、書證:
(1)廖某某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200萬取款記錄復印件證明:廖某1代廖某某于2010年6月5日在吉安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的賬戶(XXXXXX)分三筆取款共計200萬元的事實。
(2)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司令部招待所出具的廖某某入住《證明》復印件證明:2010年6月6日至2010年6月7日,廖某某入住該招待所,印證送200萬元錢給程丹峰的地點。
(3)程某的中國銀行交易憑證復印件證明:印證程丹峰供述的收錢后使用其父親程某的賬戶(XXXXXX)在2010年8月4日、5日先后存入5千、74.5萬、50萬,共計125萬的事實。
(4)程某光大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復印件證明:蘇某某使用程某的光大銀行賬戶(XXXXXX)在2010年下半年進行現(xiàn)金交易的事實。
(5)廖某某、程某車輛信息復印件證明:印證廖某某送200萬現(xiàn)金給程丹峰時所駕駛的車輛為廖某某名下登記的奔馳車;印證程丹峰收受廖某某所送200萬元現(xiàn)金時駕駛的車輛系其妹妹名下登記的帕薩特車。
3、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2010年6月,廖某某在北京武警招待所院內將兩個編織袋包裝好的200萬元人民幣放到車上送給我,收受后,將這筆錢放在家里的地下室。2010年8月,我將其中的100余萬元存入程某的中國銀行賬戶,剩余部分交給妻子蘇某某分多次存入銀行和用于家庭開支。
二、證明被告人程丹峰利用蘇某的職務、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廖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證據(jù)。
1、證人證言
(1)廖某某的證言:2010年4月,因為吉水縣國土局回復我們公司不能分三期支付土地成交款和支付首付款后先期辦理土地使用證之后,我就想到程丹峰是蘇某的女婿和他搞好關系,以便以后請他出面幫忙協(xié)調這件事。之后我到北京請程丹峰向吉安市市長王某打招呼幫助其辦理吉水縣土地分三期付款和按比例分割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程丹峰答應了。他與王某聯(lián)系之后,告訴我說這違反了國家相關規(guī)定,不好辦理。不久后,程丹峰到南昌濱江賓館開會,介紹我與時任江西省財政廳廳長的胡某認識,并當面請胡某為我協(xié)調辦理此事,胡某答應了,并向時任吉水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曹某某了解情況后,回復這件事情違反國家相關規(guī)定,不好辦理。
(2)王某的證言:2010年8月份左右,程丹峰打電話給我介紹自己是蘇某的女婿,并講他一個姓廖的朋友在吉水縣購買了一塊土地,在辦手續(xù)的過程中遇到一些困難,請我?guī)兔^問一下。因為考慮到程丹峰是蘇某的女婿,不好直接拒絕。在幾天之后,我回復程丹峰這件事情不好辦。
(3)胡某的證言:2010年,程丹峰在南昌濱江賓館開會時,程丹峰請我?guī)椭文衬硡f(xié)調其吉水縣土地分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按比例分割辦證的事情,我答應先了解一下情況。第二天,我向時任吉水縣長劉某某、常務副縣長曹某某過問了這件事。
(4)劉某某的證言:2010年,我和曹某某一起到江西省財政廳向胡某匯報工作,胡某向其了解廖某某在吉水縣購買土地的事情。我講廖某某提出分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按付款比例分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是違反土地、財政政策規(guī)定。
(5)曹某某的證言:2007年至2010年11月份任吉水縣常務副縣長,分管財政、城建、國土工作。胡某向他和劉某某過問廖某某在吉水購買的土地事情,劉某某告訴胡某這是違反國土資源部的規(guī)定。
(6)曾某某的證言:廖某某的江西吉陽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拍賣到了該縣檢察院旁邊的一塊地。該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納成交價款。2010年3、4月份,廖某某找到曾某某要求分期付款、按照繳款比例分割發(fā)證,曾某某告訴廖某某其申請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該局最終取消了該公司的競拍人資格,并沒收了競買保證金。
(7)黃某某的證言:2010年3月,廖某某的江西吉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吉水縣委、縣政府寫了《關于請求協(xié)商城北新區(qū)2010-002地塊相關事宜申請》,吉水縣委縣政府將這份申請轉給國土局辦理,國土局書面回復其中“分三期付款和按照比例分割發(fā)證”的申請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
2、書證
(1)吉水縣W-05-06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意出讓批復、拍賣出讓方案、出讓轉讓規(guī)劃設計條件、出讓公告和補充公告、競買人報名表復印件證明:江西省吉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競買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吉水縣國土局與吉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成交確認書、吉陽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關于請求協(xié)商城北新區(qū)2010-002地塊相關事宜申請》、吉水縣國土資源局《關于〈請求協(xié)商城北新區(qū)2010-002地塊相關事宜申請〉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吉水縣國土局給吉陽房地產(chǎn)公司的告知書、吉陽房地產(chǎn)公司《關于請求解決吉陽地產(chǎn)與政府相關問題的申請》、吉水縣國土局《關于城北新區(qū)2010-002地塊情況的請示》、吉水縣國土局對吉陽房地產(chǎn)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廖某某、吳某1的戶籍資料、江西省吉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登記信息復印件。
廖某某實際控制的吉陽房地產(chǎn)公司在2010年2月9日以2.9億余元的價格競拍到吉水縣的W-05-06地塊后,向縣委、縣政府申請分三次繳納土地價款、分期辦理土地使用證,因為違反國家政策,該縣委、縣政府不同意廖某某的申請。由于吉陽房地產(chǎn)公司一直未繳納土地價款,最后該地塊被收回。
(2)《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fā)(2008)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chǎn)用地供應和監(jiān)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34號】等規(guī)章文件復印件。證明: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fā)放土地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fā)放土地證書;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以上書證證明:廖某某向程丹峰請托的分三次繳納土地價款、分期辦理土地使用證事項系違反了國務院、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的政策和規(guī)定。
3、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2010年,廖某某到北京請我向王某打招呼幫助其解決吉水縣土地分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按比例分批辦證,我答應了,并打電話把廖某某的請求告訴了王某,請王某幫忙。王某答應先了解一下情況。2010年底,廖某某請我找時任省財政廳廳長的胡某幫助協(xié)調此事,我答應了。不久后,我到南昌濱江賓館開會,介紹廖某某與胡某見面,并當面請胡某關照廖某某分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按比例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開工建設,胡某表示答應。
(二)、收受范某某所送人民幣150萬元和價值人民幣355.2萬元的干股。
2008年,范某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被告人程丹峰。2009年初,范某某得知江西江聯(lián)能源環(huán)保公司(2012年更名為江聯(lián)重工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江聯(lián)公司)改制的消息,擬出讓江聯(lián)公司94.33%的國有股權。范某某遂開始籌備收購江聯(lián)公司,在北京鴻灝閣茶樓多次請托程丹峰出面向南昌市政府的主管領導打招呼幫助其收購江聯(lián)公司,并許諾如果收購成功的話會感謝程丹峰,程丹峰表示答應。2009年8、9月份,范某某請托程丹峰向南昌市常務副市長兼南昌市國企改革領導小組組長趙某某打招呼,請趙某某關照把江聯(lián)公司改制資產(chǎn)協(xié)議出讓給范某某,程丹峰答應了。不久后,程丹峰到趙某某的辦公室跟趙某某講其朋友范某某準備收購江聯(lián)公司,能否采取協(xié)議出讓的方式進行收購,趙某某答應先了解一下情況。第二天趙某某對程丹峰講看上江聯(lián)能源環(huán)保公司的企業(yè)比較多,不能協(xié)議出讓,只能采取公開掛牌的方式,程丹峰轉告了范某某。
協(xié)議出讓方式被否掉之后,范某某準備通過公開掛牌競買江聯(lián)公司改制資產(chǎn),在鴻灝閣茶樓請托程丹峰向趙某某和時任南昌市國企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吳某2打招呼幫助其收購江聯(lián)公司,提議江聯(lián)公司改制資產(chǎn)出讓時不帶土地出讓,同時設置“摘牌企業(yè)要求是世界500強或中國制造業(yè)200強”條件,排除其他競爭者,以利于其收購,程丹峰答應了。不久后,程丹峰和范某某到南昌約趙某某一起吃宵夜,程丹峰當面請趙某某關照范某某收購江聯(lián)公司,在出讓改制資產(chǎn)的時候不帶土地出讓,同時設置“摘牌企業(yè)要求是世界500強或中國制造業(yè)200強”的條件,趙某某表示會支持,并在改制方案上報審批的時候,同意改制方案通過。
在收購江聯(lián)公司的過程中,范某某約程丹峰和吳某2在鴻灝閣茶樓喝茶,程丹峰請吳某2支持范某某收購江聯(lián)公司,出讓改制資產(chǎn)時不帶土地出讓,同時設置“摘牌企業(yè)要求是世界500強或中國制造業(yè)200強”的條件,吳某2表示盡可能支持,并在南昌市國企改制辦討論江聯(lián)公司改制方案時,吳某2表態(tài)支持這個方案。
2010年,范某某以北京博瑞萊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收購了江聯(lián)公司94.33%的國有股份。2010年底,范某某約程丹峰在北京鴻灝閣茶樓喝茶,并講感謝程丹峰幫助其收購江聯(lián)公司,他會送給程丹峰500萬元人民幣,程丹峰同意了。之后,范某某在鴻灝閣茶樓先后三次送給程丹峰150萬元人民幣,程丹峰均予以收受,并交給蘇某某保管。2012年6月,范某某送給程丹峰江聯(lián)公司80萬股份,當時價值人民幣355.2萬元,股權登記在程丹峰妹夫吳某的名下。2012年和2013年,江聯(lián)公司給程丹峰分紅80萬元人民幣,2015年初,江聯(lián)公司實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程丹峰持有的80萬股增長為120萬股。
蘇某案發(fā)以后,程丹峰擔心自己收受范某某錢物的事情暴露,為掩飾犯罪事實,2014年底程丹峰在北京鴻灝閣茶樓與范某某、吳某串供,如果組織調查,不要講范某某給他送過錢,程丹峰在江聯(lián)公司的股份就說是吳某為范某某代持的。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明:
一、收受范某某505.2萬元的證據(jù)有:
1、行賄人范某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底,我在鴻灝閣茶樓對程丹峰講:“感謝你收購江聯(lián)時幫了忙,我送你500萬元,以后還請繼續(xù)關照”。程丹峰答應了。之后我在鴻灝閣茶樓先后三次送給程丹峰150萬元人民幣。2012年5月,我將江聯(lián)公司的80萬(價值355.2萬元)股份通過股權轉讓協(xié)議送給程丹峰,該股份登記在吳某的名下,范某某操辦了股權轉讓事宜。2012年和2013年,江聯(lián)公司給程丹峰共計分紅80萬元。2015年,江聯(lián)公司實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程丹峰持有的80萬股增長為120萬股,價值約800萬元人民幣。
2、書證
(1)江聯(lián)股份公司2012、2013年利潤分配方案的董事會決議以及2012、2013年該公司各股東的利潤分配明細表復印件。證明:2012、2013年度,程丹峰以吳某名義所持的80萬股份分別獲得分紅41.6萬、38.4萬。
(2)吳某的招商銀行交易憑證復印件、程某的光大銀行交易憑證證明:吳某招商銀行賬戶于2013年1月25日收到陳某某轉賬匯入的分紅41.6萬元,于2013年1月31日將該41.6萬元錢轉給向程某光大銀行的賬戶;2014年8月14日,該賬戶收到江聯(lián)公司轉賬匯入38.4萬元,2014年8月16日,吳某連同程丹峰需要的借款共計轉賬100萬到朱某某賬戶。
(3)江聯(lián)股份公司對吳某的120萬股股權轉讓價格說明以及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復印件證明:江聯(lián)股份公司對吳某所持的120萬股進行價格評估后,以800.35萬元購買該120萬股。
(4)吳某所持江聯(lián)股份分紅書證證明:江聯(lián)公司于2011、2012年分紅80萬元情況。
3、證人證言
(1)吳某的證言:2012年上半年,程丹峰借用我的身份證認購了一些股份,本人實際并沒有入股,也沒有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2013年1月,收到分紅41.6萬后轉賬到程某賬戶。2014年8月收到分紅38.4萬,后程丹峰、蘇某某找自己借款,就連同這38.4萬元一共轉賬100萬元到朱某某的銀行賬戶。2014年底或2015年初,程丹峰約他到鴻灝閣茶樓見面,介紹其與范某某認識,并告知我系為范某某代持股份。
(2)蘇某某的證言:程丹峰多次拿過現(xiàn)金給我,也有幾十萬的大額現(xiàn)金的情況,具體給了多少次,總共是多少,我記不清楚了。他陸陸續(xù)續(xù)給我的錢,我都用于家庭投資了。范某某送給程丹峰一些股份,登記在吳某的名下,先后分紅40多萬、30多萬,分紅的錢由吳某的賬戶轉來后分別打在程某、朱某某的銀行賬戶上。
(3)范某的證言:2012年初,我根據(jù)范某某的安排起草了一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將北京博瑞萊科技投資公司持有的江聯(lián)公司80萬股轉到吳某名下。該80萬股份有兩次分紅(共計80萬)。2013年通過我嬸嬸陳某某的銀行賬戶轉賬416000元分紅款到吳某賬戶,2014年從江聯(lián)公司賬戶轉賬384000元分紅款到吳某賬戶。2015年初,江聯(lián)公司實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吳某名下的80萬股增長為120萬股。
(4)2016年10月24日檢察機關找范某補充調查證言,證明范某某轉給吳某的80萬股份計算標準(附江聯(lián)公司2010、2011年審計報告),該兩份證據(jù)于2016年11月1日經(jīng)過質證認定。
4、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2010年范某某收購江聯(lián)公司后,約我在鴻灝閣茶樓喝茶時講他會送給我500萬元表示感謝,我同意了。2010年底之后的一年多時間,范某某在鴻灝閣分多次送給我150萬元現(xiàn)金,我收受后交給了蘇某某。2012年5、6月份,范某某將江聯(lián)公司的80萬股份送給我,要范某某登記在吳某的名下。2013年和2014年,江聯(lián)公司先后兩次分紅給我,每次四、五十萬元。
蘇某接受組織調查以后,程丹峰和范某某、吳某在鴻灝閣茶樓商量如果將來調查這件事,就講這80萬股是吳某幫范某某代持的。
二、程丹峰利用蘇某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范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證據(jù)有:
1、行賄人范某某的證言:2009年上半年,其多次請托程丹峰出面幫助其收購江聯(lián)公司。我考慮到收購江聯(lián)公司需要得到南昌當?shù)卣闹С,我就想程丹峰是時任江西省委書記蘇某的女婿,在江西當?shù)赜泻軓姷挠绊懥Γ退v收購江聯(lián)公司,并許諾收購成功后會重重感謝程丹峰。程丹峰表示答應。我就請程丹峰出面向趙某某打招呼幫助其以協(xié)議出讓的方式收購江聯(lián)公司,程丹峰答應了,并到南昌找趙某某支持范某某協(xié)議收購江聯(lián)公司,趙某某沒有同意。
我就再次請程丹峰出面向趙某某和吳某2打招呼在江聯(lián)公司出讓時不帶地出讓、設置摘牌企業(yè)要和世界500強有投資或業(yè)務關系的條件,程丹峰答應了。之后,程丹峰和范某某到南昌約趙某某吃宵夜,程丹峰請趙某某關照范某某收購江聯(lián)公司并設置上述條件以幫助范某某成功收購,趙某某答應盡量考慮這兩點請求,支持范某某收購江聯(lián)公司。后來,吳某2到北京出差的時候,范某某約程丹峰和吳某2在鴻灝閣茶樓喝茶,程丹峰請吳某2關照范某某收購江聯(lián)公司,在出讓時不帶地出讓,設置摘牌企業(yè)要和世界500強有投資或業(yè)務關系,吳某2答應盡量幫忙。范某某還請了程丹峰去南昌市找曾某1副市長、國資委主任王某某打招呼,支持收購江聯(lián)公司一事。
我還找程丹峰請托了吳某2的事情。南昌市政府副秘書長、國企改制辦主任,他曾經(jīng)為了運作提拔的事情,特意跑到北京,要我安排程丹峰和他見面。我安排他們倆在“鴻灝閣”茶館見面,期間吳某2向程丹峰介紹了他的個人經(jīng)歷和工作業(yè)績,并委婉的提出想找蘇某書記匯報工作的想法。
2、證人證言
(1)趙某某的證言:2009年年中的一天晚上,蘇某書記的女婿程丹峰到其辦公室講他的一個朋友想收購江聯(lián)公司,能否采用協(xié)議出讓的方式收購,趙某某答應先了解情況。第二天,趙某某了解情況后,答復程丹峰不能協(xié)議收購。不久后,程丹峰和范某某到南昌約趙某某吃宵夜,程丹峰對趙某某講江聯(lián)公司出讓的時候能否不出讓土地,同時規(guī)定只有和世界500強企業(yè)有合作關系公司才能參與競爭,趙某某講到時候再看。之后在江聯(lián)公司改制方案上報審批的時候,趙某某同意了。
(2)吳某2的證言:2009年年中,范某某請他和程丹峰在北京鴻灝閣茶樓喝茶,程丹峰請其支持范某某收購江聯(lián)公司以及設置收購條件:改制資產(chǎn)出讓時不帶地出讓,同時規(guī)定要有能力引進世界500強的企業(yè)才能參與競爭。吳某2答應了,并在南昌市國企改革辦討論時表態(tài)支持。沒有特意給范某某幫什么忙,但是程丹峰畢竟是蘇某書記的女婿,程丹峰既然出面打招呼要我關照,我無論如何還是會考慮。因此,范某某、李某某因為一些事情來找我,只要不違反原則都給予了關照和支持。
2009年,范某某提出介紹我和程丹峰認識,說程丹峰或許可以在提拔升遷的問題上幫幫忙,認識一下沒有壞處。后來有一次在北京,范某某就約了程丹峰過來。當時范某某說了我的情況,請程丹峰有機會幫我升遷提拔,我自己也介紹了自己的工作經(jīng)歷,并請程丹峰幫忙。程丹峰當時沒有明確答應幫,只說了盡可能,但是不能保證有效果。過了一段時間,我來北京辦事,這一次我主動聯(lián)系了程丹峰,約他在上次的那家茶樓又見了一面,這次我又跟程丹峰說了一下我自己提拔升遷的事情,詳細介紹了一下我的個人經(jīng)歷,問程丹峰是否有機會幫忙,這次程丹峰說的就比較明確了,意思是有些事他確實無能為力。
(3)王某某的證言:程丹峰請曾某1副市長、我關照和支持范某某的公司收購江聯(lián)公司一事?紤]到程丹峰是蘇某書記的女婿,不想得罪蘇某,因此在江聯(lián)公司改制過程中,范某某、李某某提出的請求,只要不違反大原則都盡可能的給予了關照。后范某某的公司在設置和修改掛牌條件時,王某某分別向吳某2和趙某某請示,吳某2和趙某某都表示沒有異議。
(4)曾某1的證言:蘇某書記的女婿程丹峰請我在范某某、李某某收購江聯(lián)公司的事情上多關照。
(5)邱某某的證言:為了能使南昌市高新區(qū)出讓400畝土地給范某某的江聯(lián)重工,程丹峰找到我打招呼。范某某和程丹峰說要我?guī)兔完P照,考慮到程丹峰是蘇某的女婿,不便當場拒絕就表態(tài)會關心企業(yè)的發(fā)展。
(6)胡某的證言:2012年左右,程丹峰找到南昌市書記邱某某協(xié)調范某某的江聯(lián)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地一事,邱某某當場表示會支持。
3、書證
江聯(lián)公司股權出讓給北京博瑞萊公司的相關文件復印件
(1)中共南昌市委辦公廳《關于成立南昌市國有企業(yè)改革領導小組的通知》復印件證明:南昌市根據(jù)江西省國資委、江西市政府國企改革和發(fā)展事實辦法成立國企改革領導小組以推進國企改革。
(2)江西江聯(lián)能源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江西鍋爐化工石油機械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議復印件證明:江西鍋爐化工石油機械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江西江聯(lián)能源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均決定依照程序轉讓江西鍋爐化工石油機械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所持的江西江聯(lián)能源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的94.33%股權公開掛牌出讓。
(3)南昌市國資委的討論江西鍋爐化工石油機械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改革方案會議記錄以及提請南昌市政府《關于提請批復<江西鍋爐化工石油機械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改革重組實施方案>的請示》、提請南昌市國企改革辦《關于提請批復<江西鍋爐化工石油機械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全民所有制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的請示》、南昌市政府、南昌市國企改革辦對上述兩個方案同意的批復、股權轉讓掛牌的請示以及南昌市國資委同意轉讓股權的批復復印件證明:南昌市政府、國企改革辦同意江西鍋爐化工石油機械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權重組、異地擴建發(fā)展等改革方案證,同意江聯(lián)公司轉讓其所持的94.33%的股份。
(4)北京的雷巖公司與通用電氣(GE)公司關于投資江西江聯(lián)能源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復印件證明:李某某的雷巖投資有限公司持股的北京博瑞萊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與世界500強企業(yè)下屬的通用亞洲投資公司有合作協(xié)議。
(5)南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江聯(lián)公司與北京博瑞萊公司股權轉讓交割單、產(chǎn)權交易合同、北京博瑞萊公司申請價格優(yōu)惠的請示、南昌市政府及市國資委對該股權轉讓價格事宜的相關回復文件、北京博瑞萊公司支付1.959億元的財務憑證復印件證明:北京博瑞萊公司受讓了江聯(lián)公司的94.33%的股權,成交價格為2.1742億元,經(jīng)向南昌市政府、市國資委申請優(yōu)惠,北京博瑞萊公司最終支付的股權受讓價格為1.959億元。
(6)江聯(lián)公司設置收購方條件的相關證據(jù)
〈1〉江西鍋爐化工石油機械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規(guī)定的轉讓所持股份的收購方條件的變化的書證。證明:
國有、集體產(chǎn)權交易項目情況告知書以及江西鍋爐化工石油機械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所持的江聯(lián)能源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受讓人條件證明:2009年12月3日,江西鍋爐化工石油機械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規(guī)定的所持股份收購方的條件之一是世界500強或者是中國制造業(yè)200強及所經(jīng)營投資的企業(yè),其技術、產(chǎn)業(yè)、市場應與江西江聯(lián)環(huán)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行業(yè)相關聯(lián)。
江聯(lián)公司修改受讓人條件的董事會決議和會議記錄以及向南昌市國資委關于修改股權受讓人條件的請示證明:2009年12月25日,江西鍋爐化工石油機械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定修改其股權出讓的受讓人條件為江西江聯(lián)能源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受讓方或者其控股股東有能力引進世界500強或中國制造200強,或所經(jīng)營、投資的企業(yè),并將該事項報南昌市國資委。
〈2〉《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法》、《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yè)國有交易操作規(guī)則》證明: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企業(yè)國有產(chǎn)權的轉讓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轉讓方可以根據(jù)標的企業(yè)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條件,但不得出現(xiàn)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法公平競爭的內容。范某某作為受讓方,違法公平、公開原則,通過違法手段與受讓方一同設置收購方條件。
4、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2009年,范某某跟我說他看中了江西的江聯(lián)能源環(huán)保有限公司,想收購這家公司,他說已經(jīng)和企業(yè)有溝通,和南昌市國資委也有溝通,就是希望南昌市政府能夠支持他的收購,請我跟他一起去趟南京,出面見一下南昌市的副市長,我答應了。一天晚上,我到趙某某的辦公室講其朋友范某某準備收購江聯(lián)公司,能否采用協(xié)議出讓的方式收購,趙某某答復先了解情況。第二天,趙某某講只能采取掛牌出讓的方式,不能搞協(xié)議出讓。一段時間后,范某某請托我向趙某某打招呼在江聯(lián)公司出讓時不帶土地出讓,同時規(guī)定收購者必須和世界500強或行業(yè)多少強有投資合作關系,以利于其收購江聯(lián)公司,我同意了。之后我和范某某到南昌約趙某某吃宵夜,程丹峰請趙某某關照范某某收購江聯(lián)公司,改制時不帶土地出讓,同時規(guī)定收購者必須是世界500強或與其有投資合作關系的企業(yè),趙某某表示答應。范某某約吳某2和程丹峰在鴻灝閣茶樓見面,程丹峰請吳某2關照支持范某某收購江聯(lián)公司,改制時不帶土地出讓,規(guī)定收購者必須是世界500強有投資合作關系的企業(yè),吳某2答應了。
(三)、收受江西商人上官某某220萬元人民幣、10萬元港幣的事實和證據(jù)。
2010年,上官某某經(jīng)廖某某介紹認識程丹峰。2011年5、6月份,上官某某在北京鴻灝閣茶樓請程丹峰幫忙關照其到江西投資房地產(chǎn)項目,程丹峰表示答應。當日,上官某某在鴻灝閣茶樓送給程丹峰人民幣20萬元,程丹峰收受后帶回家交給蘇某某保管。
2011年6月,程丹峰約上官某某到江西省共青城市,向時任市委書記李某1介紹了上官某某,要李某1有合適的項目給上官某某做,李某1答應了。當天晚上,上官某某介紹撫州市時任市委常委、副市長陳某1認識了程丹峰,并請托程丹峰向撫州市委書記甘某某或蘇某說請,幫助陳某1提拔為撫州市常務副市長,程丹峰答應了。一段時間后,上官某某到共青城看中了南湖路旁的一塊土地,請李某1關照其購買該地開發(fā)房地產(chǎn)項目,李某1答應了,并組織相關部門開會協(xié)調將這塊地列入2011年重點建設項目掛牌出讓。2011年11月16日上官某某的天福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通過掛牌取得了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并開發(fā)共青新天地房產(chǎn)項目,之后上官某某多次找李某1支持該項目的土地規(guī)劃方案和拆遷工作,李某1均表示答應,并為上官某某協(xié)調落實。
2011年9月份左右,程丹峰調到湖南有色金屬管理局工作后,上官某某到長沙請程丹峰向撫州市時任市委書記龔某某和市長張某某打招呼加快其撫州撫紡項目的拆遷進度,程丹峰答應了,并通過胡某聯(lián)系了龔某某。過了一兩天,程丹峰、上官某某和胡某一起到了撫州汝水賓館,程丹峰向龔某某、張某某介紹了上官某某,并請龔某某、張某某關照加快推進上官某某在撫州的棚戶區(qū)改造項目拆遷進度,龔某某和張某某答應了,并當場安排陳某1負責協(xié)調加快拆遷進度。
2011年11月,上官某某通過其前妻李某2的銀行賬戶轉賬200萬元人民幣送給程丹峰,程丹峰收受后交給蘇某某保管。
2012年,李某1請上官某某找程丹峰向蘇某推薦自己擔任九江市委副書記,上官某某答應了,并把李某1的請托轉告了程丹峰,程丹峰表示答應。
2012年,上官某某請程丹峰一起到萍鄉(xiāng)考察項目,萍鄉(xiāng)市時任市長陳某2請上官某某向程丹峰在蘇某面前推薦其擔任萍鄉(xiāng)市委書記,上官某某答應了,并把陳某2的請托轉告了程丹峰,程丹峰表示答應。
2012年,時任新余市委書記李某3請上官某某找程丹峰向蘇某推薦自己提拔為江西省副省長,上官某某答應了,并把李某3的請托轉告程丹峰,程丹峰表示答應。
2013年6月,程丹峰赴香港參加湖南“港洽周”活動路過深圳,上官某某到程丹峰住的酒店房間,送給程丹峰港幣10萬元,程丹峰收受之后交給蘇某某保管。
2014年上半年,程丹峰得知中央紀委在調查蘇某的消息后,與上官某某約定將其收受上官某某的200萬元人民幣和10萬元港幣退給上官某某。之后,程丹峰安排蘇某某分兩筆轉賬225萬元人民幣退給上官某某,并與上官某某串供,如果組織調查就講是借款,已經(jīng)還了。2014年9月,程丹峰接受中央紀委談話調查,將上官某某送給他的200萬元說成是借款,并再次與上官某某串供,如果以后組織調查,就講這是借款,已經(jīng)還了。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明:
一、收受上官某某人民幣220萬元、港幣10萬元的證據(jù):
1、行賄人上官某某的證言:2011年端午節(jié)前,我用一個紅色袋子裝了20萬元人民幣送給程丹峰。2011年11月,我送給程丹峰200萬元人民幣,并安排其前妻李某2轉賬到程丹峰提供的賬戶上。2013年,我在深圳送給程丹峰10萬元港幣。
2、證人證言
(1)李某2的證言:2011年11月,上官某某安排其轉賬200萬元人民幣到朱某某的銀行賬戶。
(2)蘇某某的證言:2011年11月,上官某某轉賬200萬元過來,程丹峰就找了她要賬號,她把一直使用的朱某某的賬號給了程丹峰,后該賬戶收到從李某2的賬戶轉來的200萬元匯款。她將該筆200萬元用于投資理財。2013年,程丹峰從香港出差回來,給了她10萬元港幣,將這10萬元港幣存入其香港匯豐銀行賬戶。
3、書證
李某2招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復印件證實:2011年11月18日,李某2轉賬人民幣200萬元到朱某某的光大銀行賬戶(賬號:XXXXXX)。
4、被告人程丹峰供述:2011年5、6月份,上官某某送給我20萬元人民幣,我收下后帶回家里交給蘇某某保管。2011年11月,上官某某送給我200萬元人民幣,我收受后交給蘇某某保管。2013年6月,上官某某在深圳送給我10萬元港幣,我收下后交給蘇某某保管;2011年6月,我根據(jù)上官某某的請托,到共青城市引薦上官某某認識李某1,并要李某1關照上官某某在共青城市開發(fā)房地產(chǎn)項目;2011下半年,我根據(jù)上官某某的請托,向撫州市領導打招呼,請關照并加快上官某某在撫州項目的拆遷進度,龔某某和張某某均表示支持;2011-2012年間,上官某某為陳某1、李某1、陳某2、李某3等人提拔升遷的事,請我向我岳父蘇某說請,我答應了;2014年3、4月份,上官某某約我在北京見面,講蘇某可能會被查,為了保險起見,最好把200萬元錢退給他,如果將來問起來就說是借款。我答應將上官某某送的200萬元人民幣和10萬元港幣退還給上官某某,并多付一點利息。之后我安排蘇某某轉賬225萬元給上官某某。2014年9月,中紀委約談我,我把上官某某送的200萬元人民幣和10萬元港幣說成是借款,并告訴上官某某,如果組織調查,要上官某某按照這個說法講。
二、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蘇某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上官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證據(jù):
1、上官某某的證言:2011年底認識程丹峰之后,我就對程丹峰提出如果他和江西的一些地市領導熟悉,希望他介紹其到這些地市做一些房地產(chǎn)項目,程丹峰答應幫忙留意。2011年5、6月份,程丹峰約我到共青城,并介紹其與李某1認識,要李某1關照我在共青城投資項目,李某1答應了。后來,我和其他股東商量選定了共青新天地項目的這塊地作為投資目標,我就去找李某1,表示我們看中了這塊地,請他支持我們公司開發(fā)這個項目,李某1答應了。后來股東胡某1告訴我,李某1對建設局長打了招呼,讓我們天福房地產(chǎn)公司投資這塊地做開發(fā)。2011年10月份,我們選中的土地掛牌出讓前,我們公司和共青城市規(guī)劃局經(jīng)過溝通商量,拿出了一個規(guī)劃用地條件的初步方案,這是我們公司的幾個股東在一起商量了下,決定由我去找李某1,請他支持我們的規(guī)劃用地條件方案,并且在土地出讓時候的價格盡量優(yōu)惠一點。李某1當時答應去找有關部門研究協(xié)調。后來,最終掛牌時候的用地規(guī)劃條件基本上就是按照我們提出的初步方案來設定的,有一點小小的改動,但是改動不大。土地摘牌一周,我們公司開始制作整個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規(guī)劃設計方案以后,規(guī)劃局表示共青城的規(guī)劃設計都需要李某1書記點頭才能通過。我就去找了李某1,把我們的設計方案圖紙給他,請他支持我們的方案,李某1表示等他仔細看過之后再說。后來,我們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根據(jù)李某1的意見做了一些修改,然后就在規(guī)劃委員會上順利通過了。
2011年上半年,我請程丹峰向撫州市的領導打招呼加快其公司開發(fā)的撫州撫紡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拆遷進度,程丹峰答應了,并說他找了江西財政廳廳長胡某,胡某和龔某某、張某某比較熟悉,答應帶我去找龔某某和張某某。2011年10月左右,程丹峰、胡某陪我一起到了撫州,市委書記龔某某、市長張某某、副市長陳某1一同接待了我們。程丹峰對龔某某、張某某介紹了我,說我和撫州市政府簽訂了協(xié)議,在撫州開發(fā)撫紡棚戶區(qū)改造項目,請他們支持我們的項目,尤其是拆遷的問題上盡可能支持。事后,公司股東告訴我龔某某、張某某對這個項目確實比較支持。
2012年,上官某某請程丹峰向其岳父蘇某說請,幫助李某1提拔為九江市委副書記,程丹峰答應了。
2012年,上官某某請程丹峰向其岳父蘇某說請,幫助陳某2提拔為萍鄉(xiāng)市委書記,程丹峰答應了。
2012年,我請托程丹峰向蘇某說請,幫助李某3提拔為江西省副省長,程丹峰答應了。后來程丹峰告訴我他去問了蘇某,李某3這次提拔副省長是沒有希望的。事實上李某3也沒有能當上副省長。
程丹峰是省委書記蘇某的女婿,我送錢、送財物給他主要是因為我公司在共青城和撫州做項目,程丹峰都幫忙跟當?shù)氐闹饕I導打了招呼,項目都得到了當?shù)刂饕I導的支持,是為了感謝他。因為我給程丹峰送了錢,我們的關系越來越好,在我和程丹峰的交往過程中,李某1、陳某1、李某3、陳某2因為自己職務升遷上的事情,通過我找程丹峰幫忙,程丹峰之所以能夠答應,也是因為我給他送錢了,和我的關系好。
2、證人證言
(1)李某1的證言:在其擔任共青城市委書記期間,程丹峰帶著上官某某到共青城來,并要我關照上官某某在共青城做項目,我答應。之后上官某某找到我協(xié)調,幫助其拿到共青城南湖路旁的一塊土地進行開發(fā),考慮到程丹峰打過招呼,我后來安排分管城建的沈某某副市長盡快把南湖路旁的這塊土地拿出來掛牌出讓。后來,上官某某順利摘牌了。在項目的建設過程中,上官某某請我支持其項目的規(guī)劃方案和拆遷工作,我均表示答應,并予以支持。上官某某是程丹峰帶過來的,程丹峰明確打了招呼要求我關照和支持,程丹峰是省委書記的女婿,他打了招呼,我肯定要盡可能的去支持。
(2)張某某的證言:2011年下半年,程丹峰打電話過來,說自己是蘇某的女婿,上官某某在撫州摘牌了一個棚戶區(qū)改造項目,請張某某多支持,張某某表示該支持的一定會支持。
(3)陳某1的證言:2011年下半年,程丹峰在撫州汝水賓館請龔某某、張某某關照上官某某的撫紡棚戶區(qū)項目,加快拆遷進度,龔某某、張某某表示會重視并指示我具體負責跟進這個項目。后我根據(jù)龔某某、張某某的要求,要分管副市長黃某1跟進并加快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拆遷進度。在拆遷過程中,上官某某找過我都出面協(xié)調了。
3、書證
(1)共青城天福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以及董事任職書、共青城開發(fā)區(qū)環(huán)保和城建局《關于三產(chǎn)公司南大店面周邊地塊啟動改造的函》、共青城市關于南湖大道西側地塊出讓的抄告單、地塊基本情況、出讓規(guī)劃設計條件通知單、天福房地產(chǎn)競買報價單和申請書以及成交確認書復印件證實:2011年,上官某某的共青城天福房地產(chǎn)公司競買到了該市南湖大道西側地塊,面積為41.089畝進行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事實。
(2)撫州市昌鷹實業(yè)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國有建設用地適用權成交確認書、撫州市撫紡棚戶區(qū)(危舊住宅區(qū))改造項目建設協(xié)議書證實:2011年,上官某某的昌鷹公司競拍到了撫紡棚戶區(qū)(危舊住宅區(qū))改造項目。
4、被告人程丹峰的供述:2011年5、6月份,端午節(jié)前,上官某某到北京約我在鴻灝閣茶樓喝茶,請我關照其在江西做項目,我表示答應。2011年6月,我?guī)瞎倌衬车焦睬喑鞘姓J識李某1,并要其介紹項目給上官某某做。我到撫州找龔某某和張某某打招呼要其支持上官某某的項目,龔某某和張某某均表示支持。2012年,我和上官某某到萍鄉(xiāng)考察項目,上官某某請托我向蘇某說請幫助陳某2提拔為萍鄉(xiāng)市委書記,我答應了。上官某某曾請托我向我岳父蘇某說請幫助李某1提拔為九江市委副書記,我也答應了。2012年,上官某某請托我向蘇某說請幫助李某3提拔為江西省副省長,我答應了。
本案其他證據(jù)材料
1、程丹峰的戶籍資料、與蘇某某的結婚證復印件、干部任免表。
2、蘇某的任免文書:蘇某于2007年12月5日擔任江西省委書記,2013年3月16日不再兼任江西省委書記。
3、線索交辦函、案件移送函、線索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審查起訴指定管轄批復證明:本案線索由湖南省紀委移送湖南省檢察院,湖南省檢察院受理后將線索交辦株洲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開展初查。2016年1月20日,株洲市人民檢察院對程丹峰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立案偵查;2016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指定株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4、證人證言
蘇某某、廖某某、上官某某、范某某、王某、胡某、曾某1、趙某某、吳某2、李某1等人均證實程丹峰系蘇某的女婿。
另查明,程丹峰的妻子幫助程丹峰退繳贓款550萬元人民幣,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扣繳江聯(lián)公司收購吳某所持80萬股份的收購款800.35萬元,扣繳程丹峰退還給廖某某人民幣200萬元,上官某某人民幣225萬元。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
1、扣押財物清單、付款憑證以及暫扣款繳款書,800.35萬元的扣押清單、非稅收一般繳納款書以及轉賬憑證、扣押決定書證明:范某某、范某收購程丹峰在江聯(lián)重工持有的80萬股,折合人民幣800.35萬元。
2、扣押清單、非稅收一般繳納款書證明:蘇某某代程丹峰退繳贓款情況,檢察院扣押贓款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蘇某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廖某某、范某某、上官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三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25.2萬元,港幣1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丹峰辯稱“收受廖某某、上官某某兩人的錢,在立案之前已經(jīng)退回,不應認定為犯罪數(shù)額;認罪態(tài)度好,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經(jīng)查,程丹峰收受廖某某、上官某某的錢后,沒有及時退還或者上繳組織,而是交給其妻子保管。在其岳父接受組織調查后,迫于壓力將錢退還,并且與廖某某、上官某某串通,將受賄款說成借款以達到逃避懲罰的目的,其行為已然既遂,故程丹峰的上述退還行為不影響對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認定,對其訴求不予采納。但其辯稱“如實供述犯罪,認罪態(tài)度好”的理由成立,在量刑時可予酌情考慮。程丹峰的辯護人賀曉輝、陳丹辯稱“程丹峰的雙規(guī)時間有誤,請法院查實;程丹峰是在雙規(guī)之前主動將所有犯罪事實交代完畢,希望能認定其自首;關于范某某所送80萬股份的價值認定問題,80萬股份當時是否價值377.5萬元,請求法院查證;被告人程丹峰及其家屬積極、主動一次性全部退繳贓款,這充分說明其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依據(jù)兩高院關于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對程丹峰酌情從輕處罰”的理由,經(jīng)查,程丹峰是2015年11月16日接受紀委調查,2015年11月26日紀委宣布對其實施雙規(guī),2016年1月19日紀委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受理。在這期間其交代了紀委已經(jīng)掌握的收受廖某某和上官某某所送錢物的事實和紀委沒有掌握的范某某所送錢物的事實。且其在檢察院從第一次開始一直都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因此,對程丹峰的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和坦白交代犯罪事實的行為,可以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坦白認定,對于如實供述,坦白交代的,可以從輕處罰。對于80萬股份如何計算價值的問題,范某某最初答應送給程丹峰是500萬元人民幣,其在送了150萬元現(xiàn)金以后,范某某提出送股份給程丹峰,在獲得程丹峰的同意后,范某某將350萬元人民幣折算成80萬江聯(lián)公司股份送給程丹峰,按照2011年江聯(lián)公司審計報告,當時公司每股價值人民幣4.44元,80萬股為355.2萬元,范某某為公司今后上市需要,在每股上私自溢價,80萬股變成377.6萬元,多出的22.4萬元沒有依據(jù)。本著對被告人有利原則,對程丹峰收受范某某的賄賂款以505.2萬元計算。對于程丹峰的家屬積極為他退繳贓款,依據(jù)兩高院關于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對程丹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部分予以支持。對被告人程丹峰收受廖某某、上官某某、范某某的行賄款575萬現(xiàn)金和江天公司80萬股份的回購價值800.35萬元以及80萬股份分紅80萬元應予以沒收。綜上,對被告人程丹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丹峰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程丹峰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四百五十五萬三千五百元,港幣十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萬自力
審 判 員。宏惼狡
代理審判員。 楊 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亨囇湃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取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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