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1459號
——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2017-11-30)
(2017)鄂0102刑初1459號
公訴機關(guān)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江西省黎川縣。2015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7年3月9日刑滿。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江岸區(qū)看守所。
公訴機關(guān)武某檢岸訴刑訴[2017]16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7年8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在武漢市江岸區(qū)三陽路新長江國際大廈A座二十樓,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門鎖的螺絲卸下后進入邦鼎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區(qū),利用在房間內(nèi)找到的鑰匙,分別打開副總經(jīng)理辦公室及財務(wù)室內(nèi)的兩個保險柜,盜竊保險柜內(nèi)24張仟吉西餅蛋糕卡(每張面值人民幣100元)及人民幣2,300余元。
另查明,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具有累犯、自愿認罪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至6,000元。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依法退賠邦鼎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桂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劉力
速錄員 袁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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