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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個縣防疫站站長就收了長生生物疫苗回扣款16萬

    ——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2017-8-28)



      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豫1422刑初261號

      公訴機關睢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峰,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寧陵縣,漢族,中專文化,黨員,捕前任寧陵縣防疫站站長,住寧陵縣。因涉嫌犯受賄罪、貪污罪于2016年3月29日經睢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由睢縣公安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經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犯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逮捕,同日由睢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汪繼華,上海順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史麗(曾用名史亞麗),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寧陵縣,漢族,中專文化,寧陵縣防疫站藥房科科長,住寧陵縣。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6年5月13日經睢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由睢縣公安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經睢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因涉嫌貪污犯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審。于2017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宋威,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楊培龍,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人王峰涉嫌犯受賄、貪污罪,被告人史麗涉嫌犯貪污罪一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做出【2017】豫14刑轄38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我院管轄。睢縣人民檢察院以睢檢刑訴【2017】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峰犯受賄罪、貪污罪,史麗犯貪污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7月13日召開庭前會議,于2017年7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睢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袁廣業(yè)、檢察員馬夢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峰及其辯護人汪繼華,被告人史麗及其辯護人宋威、楊培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受賄罪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峰在擔任寧陵縣衛(wèi)生防疫站站長期間,利用其決定采購疫苗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業(yè)務員給付的回扣款等:
      2010年至2015年期間,非法收受河南金鼎醫(yī)藥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劉某1疫苗回扣款1469600元。
      2010年至2015年,非法收受長春長生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業(yè)務員吳某狂犬疫苗、水痘疫苗回扣款164000元。
      2013年至2015年,非法收受業(yè)務員魏某疫苗回扣款85000元。
      2013年至2015年,非法收受南寧碩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業(yè)務員劉某2給付的疫苗回扣款38400元。
      2015年4、5月份,被告人王峰要求劉某1給其女兒王某、兒媳陳某購買手表兩塊,后劉某1通過支付寶轉賬在網上購買“浪琴”手表兩塊,共支付價款5900元。之后按照王峰的要求將該表交給了王峰的女兒王某。案發(fā)后,陳某退出一塊浪琴手表。
      2015年7月份,被告人王峰讓劉某1安排其和朋友陳濤及家人一起在洛陽游玩,劉某1支出旅游費用4883元。
      二、貪污罪
      2012年,被告人王峰在被告人史麗的要求下,利用其擔任寧陵縣防疫站站長的便利條件,將史麗正在上學的兒子張某1的工作關系安排在寧陵縣衛(wèi)生防疫站,并給張某1發(fā)放生活費、工資,騙取公款41315元,史麗非法占有。案發(fā)后,被告人史麗將上述款項退出。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以下證據:物證-張某1的工資卡、浪琴手表一塊;書證-王峰、史麗的任職證明、寧陵縣防疫站的工資名冊、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疫苗銷售發(fā)票、入庫單等書證;證人張某3、張某1、郭某、潘某、劉某1、吳某、魏某、劉某2、王某、陳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史麗的供述與辯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峰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峰、史麗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王峰一人犯有數罪,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被告人史麗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提請本院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人王峰辯稱,自己沒有受賄、貪污的犯罪事實,應該依法判處自己無罪。
      被告人史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王峰的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是:
      1、偵查機關取證程序不合法。2、受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劉某1的供述與靳某的供述不一致;王峰曾經接受行賄人資助的旅游、吃喝、結賬、小禮品等,實踐中存在有些人認為這些行為不是犯罪,接受金錢才是犯罪,王峰可能就有這種意識;3、王峰對史麗兒子吃空餉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史麗的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是:1、被告人史麗已經將贓款退出;2、具有自首情節(jié);3、史麗的吃空餉行為有前因,并且國家對吃空餉的行為以行政處罰為主;4、無犯罪前科,又身患精神疾病。建議法庭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史麗辯護人針對上述觀點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退贓收據、精神病鑒定書、病例。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
      被告人王峰于2006年3月起任寧陵縣衛(wèi)生防疫站站長。2010年至2015年,其利用采購疫苗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業(yè)務員給付的回扣款等:
      1、寧陵縣衛(wèi)生防疫站在2010年至2015年期間購買河南金鼎醫(yī)藥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劉某1(已被判刑)銷售的HIB疫苗。在經濟往來中,被告人王峰與業(yè)務員劉某1商定回扣比例;乜郾壤秊椋2010年疫苗回扣比例為8元/支;2011年疫苗回扣比例為10元/支;2012、2013年疫苗回扣比例為12元/支;2014年—至今,疫苗回扣比例為15元/支。被告人王峰在2010年至2015年期間,非法收受河南金鼎醫(yī)藥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劉某1疫苗回扣款146萬余元。
      2、寧陵縣衛(wèi)生防疫站在2010年--2015年,購買長春長生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吳某銷售的狂犬疫苗、水痘疫苗。其中自2010年6月份至2013年3月,購買水痘疫苗13600支,回扣比例為:5元/支;2015年6月-9月份購買狂犬疫苗4800支,回扣比例為20元/支。被告人王峰非法收受長春長生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吳某狂犬疫苗、水痘疫苗回扣款164000元。
      3、寧陵縣衛(wèi)生防疫站在2013年--2015年,購買南寧碩廣公司業(yè)務員魏某銷售的水痘疫苗17000支,回扣比例為5元/支。被告人王峰非法收受業(yè)務員魏某疫苗回扣款85000元。
      4、寧陵縣衛(wèi)生防疫站在2013年下半年,購買南寧碩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劉某2銷售的HIB疫苗4800支,回扣比例為8元/支。被告人王峰非法收受南寧碩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業(yè)務員劉某2給付的疫苗回扣款38400元。
      5、2015年4、5月份,被告人王峰要求劉某1給其女兒王某、兒媳陳某購買手表兩塊,后劉某1通過支付寶轉賬在網上購買“浪琴”手表兩塊,共支付價款5900元。之后按照王峰的要求將該表交給了王峰的女兒王某。案發(fā)后,陳某退出浪琴手表一塊。
      6、2015年7月份,被告人王峰的朋友陳濤及其家人路過河南,想在洛陽等地轉轉。被告人王峰給劉某1打電話讓其接待下。劉某1安排王峰、陳濤及其家屬、岳母、兒女在洛陽龍門石窟、開封少林寺游玩。購買龍門石窟門票6張,120元/張;少林寺門票6張,100元/張;電瓶車票6張,30元/張;禪宗少林門票6張,198元/張。2015年7月11日-12日,住在山居禪修酒店,花費2225元。劉某1共花費4913元。
      另查明,劉某1因犯行賄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劉某1上訴,并于2017年5月26日被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其中,生效判決認定劉某1給被告人王峰好處費1464657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ㄒ唬⒆C人證言。
      1、證人劉某1(河南省金鼎醫(yī)藥有限公司業(yè)務員)的證言。證實其自2009年任河南省金鼎醫(yī)藥公司業(yè)務員,孫永威任商丘區(qū)經理,當時寧陵縣疾控中心用的都是重慶智飛HIB疫苗,經過他們多次和王峰協(xié)商,王峰同意用他們公司的疫苗。2010年靳某任商丘區(qū)域經理,靳某將商丘分為東、西兩區(qū),靳某負責東區(qū)的幾縣,劉某1負責商丘西區(qū)幾縣。西區(qū)幾縣包括寧陵縣、睢縣、民權縣、柘城縣、睢陽區(qū)。為了讓疾控中心使用他們公司的疫苗,公司給業(yè)務員一定比例的市場推廣費,推廣費主要是以宣傳費的名義給各個疾控中心主任的回扣。
      HIB疫苗的回扣比例為,2009年疫苗回扣比例為6元/支;2010年疫苗回扣比例為8元/支;2011年疫苗回扣比例為10元/支;2012、2013年疫苗回扣比例為12元/支;2014年—至今,疫苗回扣比例為15元/支。另外,水痘、甲肝10元/支;流腦8元/支;口服輪狀8元/支;大劑量乙免40元/支;小劑量乙免20元/支;
      為了和各個疾控中心主任搞好關系,讓他們一如既往的支持自己工作,給他們各縣疾控中心主任的回扣比例一樣,每次調整比例都會通知各縣疾控中心主任,并及時地將回扣款給付。其中寧陵縣防疫站的回扣款都只給王峰本人,給王峰回扣款的方式是去王峰辦公室,或者去王峰家,再或者是二人約好一個地點。逢年過節(jié)時給侯某等人送過煙酒,都是500元的標準。
      有一段時間,寧陵縣防疫站用了其他公司的疫苗,其就去找王峰,告訴王峰自己任務重,壓力大,希望王峰能用其公司的疫苗。王峰提示其他們公司的宣傳費該調整了,其他公司的比他們公司的高。其將這件事給靳某匯報,靳某又給老板匯報,后來公司提高了宣傳費標準。其便以新的標準給各個疾控中心主任回扣。
      2015年4、5月份的時候,王峰給其打電話讓其去商丘南站去接他。王峰大概是夜里1點左右到南站,其夜里12點多去南站等他,接住王峰之后,走高速將王峰送至寧陵汽車站東邊,位于“唱響”KTV后面的家。在王峰家門口,其將給王峰準備的用塑料袋包裝好的20萬元回扣款交給了王峰。
      2015年的時候,王峰給其打電話說讓其給他女兒王某及兒媳陳某各買一塊手表。由于其知道王峰女兒王某的電話,其便跟王某聯(lián)系,征求她的意見,最后確定購買“浪琴”牌女表兩款,是用支付寶支付的。買好之后,交給了王某。
      2015年7月份左右,王峰給其打電話說自己的朋友路過河南,想在洛陽轉轉,讓其接待一下。其坐火車趕到洛陽,當時有陳濤、陳濤家屬、岳母、兒女、王峰,其給他們安排的住宿、吃飯與門票,當天晚上住在洛陽,第二天去了洛陽龍門石窟,買了6張門票,120元/張,晚上在一家百年老店吃的是洛陽水席。后來去的少林寺,少林寺門票6張,100元/張,電瓶車票6張,30元/張,禪宗少林門票6張(網絡支付),198元/張。于2015年7月11日-7月12晚上住在日山居禪修酒店。花了有6000多元。
      2015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峰從商丘市紀委出來之后給其打電話,告訴其紀委正在調查疫苗回扣款之事,如果市紀委找到其,無論如何都不能說。
      2、證人吳某(長春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yè)務員)的證言。證實其于2010年-2013年向寧陵防疫站供應的水痘疫苗,有13600支,以5元/支的標準給王峰好處費,共計68000元;2014年開始向寧陵防疫站供應狂犬疫苗,由于當時供不應求,沒有好處費。2015年市場上有競爭了,才有好處費,這還是在王峰多次詢問好處費的情況下才給他的。大概給他供應了4800人份的狂犬疫苗,以20元/份的標準,大概給了王峰送了6次,共計96000元的好處費,每次都是直接去他辦公室給他。給李某、宋某也是這個比例。
      3、證人魏某(梁園區(qū)勞動局就業(yè)辦)的證言。證實其朋友權軍是南寧碩廣公司的業(yè)務員,其應權軍要求幫權軍開拓商丘市場。其通過其舅舅王化賢(虞城防疫站站長)的關系,認識了寧陵縣防疫站站長王峰、睢縣防疫站站長宋某、民權防疫站站長李某等人。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去王峰辦公室找他,為了讓寧陵縣防疫站用權軍公司的疫苗,其與王峰商定水痘疫苗5元/支的市場推廣費(疫苗回扣款),此標準是權軍安排的商丘統(tǒng)一價。其自2013年-2015年向寧陵縣防疫站供應水痘疫苗,市場推廣費的給付方式是去王峰辦公室或者去約定的地方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他。
      4、證人劉某2(南寧碩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的證言。證實2013年下半年,其向寧陵縣防疫站供應過4800支HIB疫苗,其與王峰談的回扣比例是8元/支。
      5、證人靳某(河南省金鼎醫(yī)藥有限公司經理)的證言。證實其于2009年接任孫永威的商丘的區(qū)域經理。公司給商丘這塊的業(yè)務費用標準都是一致的。其認識王峰,劉某1領著其去過王峰的辦公室,但其和王峰見的很少,具體見他幾次我記不清了;乜劭疃际且袁F(xiàn)金的方式給疾控中心主任。
      6、證人王某(王峰女兒)、陳某(王峰兒媳)的證言。證實王峰讓劉某1給其二人一人一塊浪琴手表。手表是劉某1直接交給王某的,王某拿到手表后,回家給陳某一塊,并告訴陳某說是王峰買的生日禮物。
      7、證人侯某(寧陵防疫站財務科科長)的證言。證實采購二類疫苗這樣的事都是“一把手”王峰當家,其沒有參與過。藥事委員會的牌子見過,也參加過,但是會上都是說疫苗接種的事,沒有說過采購疫苗的事。劉某1為了不讓其壓他們的款,給其塞過200或者500元購物卡,還送過酒什么的。姚玉霞在轉給其發(fā)票時,王峰都已經簽過字了。
      8、證人何某(寧陵防疫站副站長)的證言。證實關于二類疫苗采購方面,市防疫站有二類疫苗就從市防疫站購進,沒有的從疫苗經銷商處購進,但這都是由站長王峰負責購進,王峰直接與市防疫站或經銷商聯(lián)系,藥械科只是負責疫苗購進過來之后疫苗入庫登記。其不知道疫苗回扣款這方面的事,王峰沒有給其說過,其從來都沒有參與過購進疫苗的工作。其印象中有一個叫劉某1的業(yè)務員經常到防疫站找王峰。
      9、證人宋某(睢縣防疫站站長)的證言。證實其收受了劉某1的疫苗回扣款,并且劉某1告訴他也給其他縣的主任送了。2015年5月份王峰被紀委的叫去留置兩天后,其聯(lián)系過王峰,王峰當時給其說二類疫苗收宣傳費的事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能說。
      10、證人張某2(梁園區(qū)疾控中心主任)的證言。證實自2011年12月接任梁園區(qū)疾控中心主任后,收到了靳某、劉某1的疫苗回扣款,回扣比例是2012、2013年疫苗回扣比例為12元/支;2014年—至今,疫苗回扣比例為15元/支。給付方式是在其辦公室或者約好的其他地方。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使用他們的疫苗。
      11、證人武某(睢陽區(qū)疾控中心副主任)的證言。證實其收到了劉某1的疫苗回扣款。2009年疫苗回扣比例為6元/支;2010年疫苗回扣比例為8元/支;2011年疫苗回扣比例為10元/支;2012、2013年疫苗回扣比例為12元/支;2014年—至今,疫苗回扣比例為15元/支。
      12、證人李某(民權縣疾控中心主任)證言的證言。證實其受到了劉某1的疫苗回扣款。2011年每支10元,2012年每支12元。貨款支付給供貨單位后一段時間,劉某1給其送回扣款。
      二、物證—浪琴手表一塊。證實劉某1曾經應王峰要求給其買手表的事實。
      三、書證。
      1、寧陵縣防疫站購進臺賬、入庫單、發(fā)票和相關票據等。
      2、劉某1銀行卡明細。證實劉某1公司向劉某1卡上轉款的事實。
      3、劉某1購買表的淘寶信息、購買少林寺門票、相關票據、開封住宿費用。證實劉某1于2015年7月1日兩塊女士表購買女表兩塊,支付價款5900元;于2015年7月9日網上購買少林寺門票禪宗少林6張,198元/張;于2015年7月11日-7月12日山居禪修酒店住宿登記,三個房間共消費2225元。
      4、商丘至北京的列車時間表。證實2015年5月26日商丘到北京的車次為Z72,5月27日此列車次為Z71,該車次在自北京達到商丘南站后,在該站的發(fā)車時間為01:8分。證實王峰乘坐北京至商丘的火車凌晨到達南站,讓劉某1開車接他的事客觀真實。
      5、(2016)豫1402刑初450號,(2017)豫14刑終48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劉某1因犯行賄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劉某1因犯單位行賄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二、貪污罪
      2012年,被告人王峰在被告人史麗的要求下,利用其擔任寧陵縣防疫站站長的便利條件,將史麗正在上學的兒子張某1的工作關系安排在寧陵縣衛(wèi)生防疫站,并給張某1發(fā)放生活費、工資,騙取公款41315元,史麗非法占有。案發(fā)后,被告人史麗將上述款項退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史麗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2年其兒子高考成績不理想,想讓王峰提前給其兒子安排一個工作,2012年春季其在香港旅游期間,王峰打電話告訴其,說他有張招工表,可以把其兒子安排到寧陵縣防疫站,等到其旅游回來,手續(xù)已經辦好,過了一段時間王峰通知其將張某1的工資操心領走。后來其去財務找郭某去領張某1的工資,剛開始是領取現(xiàn)金,后來單位集中辦的銀行卡,卡由自己保管,其兒子張某1沒有去寧陵防疫站上過班,錢都是自己取出來用于生活開支了。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3(史麗丈夫)證言。證實其知道張某1的工作關系在寧陵縣防疫站的事,但是不知道具體怎么辦理的,張某12012年—2015年6月在焦作大學上學,畢業(yè)后去寧陵縣帝益肥業(yè)打工至今,沒有去寧陵縣防疫站上過班。
      2、證人張某1(史麗兒子)證言。證實其2012年—2015年6月在焦作大學上學,大學期間或者假期時沒有上過班,畢業(yè)后在寧陵縣帝益肥業(yè)做“中控”至今。其不知道自己在寧陵縣防疫站有工作關系的事,沒有去寧陵縣防疫站上過班,也沒有領過工資。
      3、證人田某(寧陵縣防疫站新農合辦公室科長)證言。證實其代替張某1在單位領取過工資,但是沒有見過張某1上班。
      4、證人郭某(寧陵縣防疫站現(xiàn)金會計)等人的證言。證實其知道有個叫張某1在其單位領取工資,但是從來沒有見過張某1來單位上班。
      5、證人潘某(寧陵縣衛(wèi)生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的證言。證實沒有人找過其給張某1安排工作,也沒有領導安排其給張某1安排工作。
      三、物證—工資卡一張。證實史麗用此銀行卡領取張某1的工資。
      四、書證。
      1、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任職證明。證實被告人王峰、史麗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王峰于2006年3月--至今任寧陵縣衛(wèi)生防疫站站長;史麗于2009年--至今任寧陵縣衛(wèi)生防疫站藥房科科長。
      2、寧陵縣防疫站的工資名冊。證實張某1自2012年11月份開始在防疫站領取工資,起初是300元。后增資至1038元,領取至2015年12月份。
      3、借調函。2013年1月1日張某1從寧陵縣防疫站借調到寧陵縣公安局。
      4、退贓收據。史麗于2016年5月26日將貪污的41310元退出。
      5、精神病鑒定書、病例。證實史麗曾因精神病住院的事實。
      以上證據經當庭出示、宣讀、質證,所有證據取證程序及來源合法,證明的內容客觀真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證據之間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應作為有效證據使用。被告人王峰對證據提出異議,但并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案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王峰在庭前會議中提出,申請對自己的有罪供述與辯解進行非法證據排除。鑒于公訴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將被告人王峰的供述與辯解作為證據出示,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沒有啟動的必要性,對其申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王峰辯稱其沒有受賄、貪污的犯罪事實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的受賄行為有直接證據行賄人劉某1、魏某、吳某、劉某2的證言;證人證言與書證疫苗銷售臺賬、入庫單、發(fā)票等相印證;回扣比例、給付方式有其他防疫站主任的證言相佐證,被告人王峰的受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人王峰作為防疫站站長,做假手續(xù),與史麗合謀騙取公款的行為有同案被告人史麗的供述與辯解相印證,有證人張某1等人的證言相佐證,被告人王峰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亦沒有針對自己的辯護觀點提供證據支持,被告人的此辯護觀點本院不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王峰的辯護人辯稱偵查機關取證程序不合法的辯護觀點,辯護人沒有針對自己的辯護觀點提供證據支持,此辯護觀點本院不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王峰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王峰犯受賄罪證據不足的辯護觀點。證人劉某1稱曾經有一段時間,被告人王峰購買了其他業(yè)務員所銷售的HIB疫苗,其找到王峰,希望其繼續(xù)購買他所供應的HIB疫苗,王峰提示其提高宣傳費,其給靳某匯報后,提高了宣傳費比例,然后王峰才繼續(xù)使用其疫苗。經查,寧陵縣防疫站于2010年—2015年所購買的HIB疫苗中,在2013年下半年購買了業(yè)務員劉某2所供應的HIB疫苗。2014年,王峰又購買劉某1所銷售的HIB疫苗,而且2014年的回扣比例比2013年高;在關于是否給、怎么給各個防疫站主任回扣的問題中,劉某1的證言與靳某的證言一致;關于回扣比例、給付方式、給付時間的問題,亦有證人張某2、武某、李某的證言相印證。這足以證明證人劉某1證言的真實性,并有書證相印證,他人證言予以佐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關于靳某是否去寧陵與王峰洽談回扣比例的問題。靳某的證言與劉某1證言不一致的地方,不影響證人劉某1證言的真實有效性。辯護人的此辯護觀點本院不予以采納。
      另外,在實踐中也許存在有些人認為接受行賄人資助的旅游、吃喝、結賬、小禮品等不是犯罪,接受金錢才是犯罪,王峰可能就有這種意識的觀點。但是被告人對法律的錯誤認識,不影響被告人受賄犯罪的構成。被告人王峰的行為是索賄行為,行為構成受賄罪。辯護人的此辯護觀點本院不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史麗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史麗構成自首的辯護觀點。經查,被告人史麗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不是主動投案。辯護人此辯護觀點本院不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經濟往來中,非法收受他人的回扣歸個人所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又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峰、史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做假手續(xù),合謀騙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二人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峰一人犯有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史麗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辯護人辯護觀點正確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峰的非法所得,依法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史麗所退贓款4131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陳某所退手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綜合以上情況,結合量刑規(guī)范化有關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
     。ㄐ唐趶呐袥Q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罰金限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史麗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人王峰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史麗所退贓款41310元,予以沒收,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陳靜靜所退手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阮傳超
      審判員  袁中勇
      審判員  路麗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羅 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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