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民警按照領導錯誤決定處理案件,被判濫用職權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3-1)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9)黑01刑終58號
原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羅廣學,男,漢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大學文化,系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違章處理科原科長,戶籍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劉文義,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文衛(wèi),黑龍江藍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培軍,男,漢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大學文化,原系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違章處理科民警,戶籍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逮捕。2019年1月2日被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關劉,黑龍江宏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海林,男,漢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大學文化,原系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違章處理科民警,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逮捕。2018年12月2日被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曲直,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3實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指控原審被告人羅廣學、李培軍、吳海林犯濫用職權罪一案,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黑0103刑初359號刑事裁定,對被告人李某3實終止審理,并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黑0103刑初359號刑事判決。羅廣學、李培軍、吳海林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2年至2017年期間,李某3實(已死亡)系市交警隊巡邏大隊副大隊長,主管違章處理科工作;被告人羅廣學系市交警隊巡邏大隊違章處理科科長,負責違章處理科全面工作;被告人李培軍、吳海林系市交警隊巡邏大隊違章處理科民警,負責交通違法處理工作。李某3實、羅廣學在辦理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案件時故意逾越職權,通過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背面簽批改變違法事實的方式,減輕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案卷955件,致使國家遭受損失723416元。李培軍、吳海林收到經(jīng)簽批改變違法事實意見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后,故意逾越職權,減輕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李培軍、吳海林共同經(jīng)辦改變違法事實減輕處罰的案卷668件,造成國家財政損失538754元;李培軍單獨改變違法事實減輕處罰的案卷103件,造成國家財政損失71950元;吳海林單獨改變違法事實減輕處罰的案卷87件,造成國家財政損失48250元。羅廣學、李培軍、吳海林于2018年1月30日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diào)查。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原審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哈爾濱市公安局政治部情況說明、任免職務通知、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市交警隊巡邏大隊情況說明、交警巡邏大隊領導分管工作、關于下發(fā)《黑龍江省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黑公交管[2007]58號)、關于調(diào)整省內(nèi)部分交通違法行為代碼和罰款額的補充通知(黑公交[2010]102號)、關于再次調(diào)整省內(nèi)部分交通違法行為代碼和罰款額的補充通知(黑公交[2010]114號)、關于轉發(fā)公安部關于調(diào)整部分交通違法行為代碼的通知的通知(黑公交[2012]359號)、黑龍江省公安廳關于依法嚴查嚴處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通告(2012年4月25日)、黑龍江省公安廳關于從嚴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通告(2016年8月16日),巡邏大隊違章科長、巡邏大隊違章窗口崗位職責,改變違法處罰卷宗、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申請書、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補充審計報告、懺悔書,證人蔡某、張某1、周某、白某、李某1、孫某1、張某2、姜某1、孫某2、韓某、李某2、姜某2、陳某的證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李某3實和被告人羅廣學、李培軍、吳海林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羅廣學、李培軍、吳海林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案件時,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各自參與的案件中均系主犯。在黑龍江省公安廳規(guī)章與黑龍江省地方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一致時,羅廣學不向上級機關請示,擅自改變交通違法事實進行減輕處罰,屬于濫用職權。羅廣學作為巡邏大隊違章處理科科長,應對本科所有的交通違法案件進行嚴格審查、把關,但其故意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責,屬于不作為的濫用職權,故對羅廣學辯稱簽字的承擔責任,不簽字與其無關的辯解,不予采信。李培軍、吳海林作為巡邏大隊違章處理科辦案民警,在處理具體違法案件時,明知領導簽批改變交通違法事實違反相關法規(guī),而不提出糾正意見,繼續(xù)按照錯誤決定處理案件,故意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責,亦屬于不作為的濫用職權,故對李培軍、吳海林關于不構成濫用職權的辯解及辯護人關于李培軍沒有犯罪故意、吳海林未濫用職權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羅廣學、吳海林均對案件有直接審查的責任,屬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均系主犯,故對辯護人關于羅廣學、吳海林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吳海林到案后雖能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但其又翻供,故對吳海林辯護人關于吳海林系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羅廣學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認定被告人李培軍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認定被告人吳海林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羅廣學上訴辯稱,省交警總隊文件與地方性法規(guī)《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悖,司法鑒定意見書將該文件作為鑒定依據(jù)錯誤,將未經(jīng)過調(diào)查核實的案件、正確進行簽批的案件以及經(jīng)辦人是張某1或無人審批的案件計算進指控犯罪的955件案件中明顯違法,有失公允,且司法鑒定意見書將外勤民警開具的沒有經(jīng)過調(diào)查核實、無法認定正確與否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作為鑒定檢材錯誤,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其給國家造成損失具體數(shù)額的鑒定意見沒有法律依據(jù);其職責只是對被處罰人接受處罰的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其無權對上級領導的簽批進行審核調(diào)整,且與李某3實等人不存在濫用職權的共同故意,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宣告無罪。其辯護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辯護意見,并提出,兩名司法鑒定人員不具有就本案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主體資格,一審判決采信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違法。
李培軍上訴辯稱,其作為違章窗口的處理民警,對于領導的簽批是否正確無從判斷,只能按照領導簽批辦理;李某3實有權對外勤民警作出的處罰予以審查變更,且按照《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guī)定處以500元罰款是正確的;其對上級的命令和決定必須服從,其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的情況曾提出過意見和建議,但上級未改變;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所依據(jù)的罰款1000元的文件,違反了《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guī)定,鑒定意見的數(shù)額不準確,且鑒定意見依據(jù)的基礎材料不準確,違法卷宗中沒有稱重單據(jù),還存在大量的空白處罰單,對于貨車的違法行為根本無法確定,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宣告無罪。其辯護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辯護意見,并提出,在李培軍出行和住院期間,其根本不在工作崗位,而公訴機關提交的違法卷宗中有16件仍體現(xiàn)李培軍在違法辦案,并計入了犯罪數(shù)額;一審法院采信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依據(jù)不完整、不充分、不真實,鑒定中法律適用錯誤、鑒定人員無資格等諸多違法、無效情形,應當撤銷。且向法庭提交了李培軍及其妻子的乘機記錄和住院病歷。
吳海林上訴辯稱,原審判決采信存在問題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錯誤,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其給國家造成損失具體數(shù)額的鑒定意見沒有法律依據(jù);其不存在明知領導簽批改變交通違法事實的情況,其作為窗口工作人員,沒有改變處罰結果的職權,其只是按審批意見處理違章,與他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宣告無罪。其辯護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辯護意見,并提出,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兩名鑒定人未取得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資格,不具備司法鑒定人條件,黑龍江明秋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2017至2018年度備案的執(zhí)業(yè)司法鑒定人中,只有一人為該機構注冊會計師,不符合《黑龍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該機構不具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規(guī)定的申報條件,且鑒定中違反鑒定程序,鑒定依據(jù)不完整、不充分、不真實,選擇性采用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不應采信。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認定的證據(jù)與原審相一致。
關于上訴人羅廣學、李培軍、吳海林是否存在濫用職權的問題。三上訴人均否認實施了濫用職權行為。經(jīng)查,羅廣學作為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違章處理科科長,其職責為對本科處理的交通違法案件進行嚴格審查、把關,但羅廣學超越職權,擅自改變交通違法事實進行減輕處罰,同時故意不履行職責,對李某3實等人的濫用職權行為聽之任之。李培軍、吳海林作為違章處理科民警,其職責為依法辦理交通違法案件,但二人在辦案過程中,故意不履行職責,對李某3實、羅廣學等人違法簽批改變交通違法事實的濫用職權行為未提出糾正意見,仍遵照執(zhí)行。三上訴人均屬濫用職權。案發(fā)時,黑龍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黑龍江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文件的規(guī)定確與《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存在沖突,但三上訴人并未一視同仁,而是相同的問題做不同的處理,仍屬濫用職權。對三上訴人所提相關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關于黑龍江明秋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應否采信的問題。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認為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諸多違法情況,不應采信。經(jīng)查,黑龍江明秋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13日止,鑒定業(yè)務范圍為司法會計鑒定,該鑒定機構受理本案委托鑒定事項和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時間分別為2017年12月23日和2018年2月26日,而參與該司法鑒定的兩名鑒定人均于2016年12月21日取得司法鑒定執(zhí)業(yè)資格,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止,執(zhí)業(yè)范圍為司法會計鑒定,故該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均具有法定資質(zhì);從鑒定過程等來看,鑒定的程序合法,鑒定的過程和方法符合規(guī)范要求,鑒定意見明確。案涉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系外勤交警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而對違法事實進行調(diào)查也是三上訴人的職責。李培軍的辯護人所提交的李培軍的乘機記錄,與李培軍實施濫用職權行為的時間并不重合,李培軍及其妻子的住院病歷即便屬實,亦不能得出李培軍在此期間不在崗的結論。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對送檢材料提出的質(zhì)疑不能成立。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并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對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本案事實,有相關證人證言、相關書證、司法鑒定意見書和李某3實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三上訴人在調(diào)查階段亦供認不諱。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對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羅廣學、李培軍、吳海林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不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原審判決定罪準確。三上訴人的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對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宣告無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本案系共同犯罪,三上訴人在所參與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原審判決根據(jù)羅廣學、李培軍、吳海林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量刑適當。原審法院的審判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國棟
審 判 員 李成林
審 判 員 宗永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仲 銳
書 記 員 李宇杭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