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風尚服裝服飾有限公司與李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5-24)
北京某某風尚服裝服飾有限公司與李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02民終586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風尚服裝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廣安門南街30號1號樓4層405室。
法定代表人:項某清,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某艷,女,該公司行政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魯,北京京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金剛,北京奧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某某風尚服裝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風尚公司)與被上訴人李某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5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某風尚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申或依法改判支持某某風尚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21日李某入職某某風尚公司,在人事行政部擔任行政專員。某某風尚公司明令禁止員工代購及兼職的行為,李某自2018年4月起從事代購、兼職工作謀取私利。利用上班時間在微信朋友圈中發(fā)放代購產(chǎn)品信息,煽動公司員工購買、組群,嚴重影響工作質(zhì)量及工作進度,擾亂工作氛圍,給某某風尚公司用工造成不良影響。李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某某風尚公司《員工手冊》第11條的規(guī)定“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有償或無償兼職的”,經(jīng)某某風尚公司決議于2018年5月7日予以辭退。李某在談話過程中對于其從事代購及工作上的錯誤供認不諱,且問其當日的工作下班時間及離職交接情況。故某某風尚公司依據(jù)流程為其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填寫交接表格。但李某填寫交接表后當場反悔并將其撕毀,致使某某風尚公司當日未辦理完成交接手續(xù)。5月11日某某風尚公司安排律師與李某溝通了解其意圖并勸其離開。李某要求索要合同原件及開具離職證明,某某風尚公司均己給予。某某風尚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李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的內(nèi)容,某某風尚公司有權單方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且離職證明也己經(jīng)開具給李某。
李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某某風尚公司的上訴請求。
某某風尚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不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400元;2.不再向李某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3.訴訟費由李某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2月28日某某風尚公司與李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書》,該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李某擔任人事行政專員。雙方均認可李某月工資為48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資2000元、餐補300元、交通補助100元、全勤獎100元、崗位補助2200元、工齡工資100元。2018年5月7日某某風尚公司以李某工作期間兼職代購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提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2018年5月11日某某風尚公司向李某作出《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其內(nèi)容為:“李某……原我司北京某某風尚服裝服飾有限公司員工,擔任行政助理職務。任職期間我司發(fā)現(xiàn)其擔任兼職,嚴重違反我司規(guī)章制度,《關于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且無補償?shù)亟獬齽趧雍贤?1條,‘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有償或無償兼職的’。經(jīng)公司決議,我司于2018年5月7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雙方已辦理離職交接手續(xù)!崩钅骋褜⒃撟C明原件取走,但不認可證明內(nèi)容。某某風尚公司主張李某存在兼職代購情形,并出具李某2018年4月22日至4月28日朋友圈截圖、“冷晴韓國代購4月29日出發(fā)”微信群信息及5月7日談話錄音材料,李某認可上述微信內(nèi)容系其所發(fā),但否認存在代購行為,也沒有謀取私利。某某風尚公司表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第四章的規(guī)定。2018年9月李某向北京市西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某風尚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5月1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149元、2018年3月24日休息日加班費460元、2017年度及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1839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775元并出具離職證明。2018年12月12日,該委做出京西勞人仲字[2018]第4912號裁決書,裁決某某風尚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3月24日休息日加班工資差額110.34元、某某風尚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400元、某某風尚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310.34元、某某風尚公司為李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駁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某某風尚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第二項、第四項內(nèi)容,于法定期限內(nèi)訴至法院。另查,某某風尚公司《員工手冊》第四章“工作調(diào)動與離職”一章“三、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寫明“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且無補償?shù)亟獬齽趧雍贤?.....11、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有償或無償兼職的;......”。就李某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一節(jié),某某風尚公司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李某在其微信群中明確注明“韓國代購4月29日出發(fā)”字樣且在5月7日與某某風尚公司的談話中對其從事代購一節(jié)未予否認,故某某風尚公司主張李某有代購情形一節(jié),法院予以認可。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某某風尚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李某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從事有償或無償?shù)募媛,僅以李某代購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缺乏合同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對此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故某某風尚公司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已構成違法解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鑒于李某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某某風尚公司應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按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某某風尚公司出具的《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并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且其記載的離職原因亦缺乏法律依據(jù),某某風尚公司應依法重新為李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故某某風尚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均不予支持。某某風尚公司同意支付李某2018年3月24日休息日加班工資差額110.34元及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310.34元,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據(jù)此,一審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判決:一、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北京某某風尚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400元。二、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北京某某風尚服裝服飾有限公司為李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三、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北京某某風尚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3月24日休息日加班工資差額110.34元。四、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北京某某風尚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度未休年假工資差額1310.34元。五、駁回北京某某風尚服裝服飾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某某風尚公司以李某違反公司“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有償或無償兼職的”規(guī)定為由,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李某對解除理由不認可。某某風尚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僅能證明李某從事代購,但并不能證明李某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有償或無償?shù)募媛殹,故某某風尚公司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jù),已構成違法解除,應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某某風尚公司出具的《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中記載的離職原因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令某某風尚公司依法重新為李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無不當。某某風尚公司對支付李某2018年3月24日休息日加班工資差額110.34元及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310.34元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維持。綜上所述,某某風尚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北京某某風尚服裝服飾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宋 猛
審 判 員 劉 潔
審 判 員 管元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鐘 莉
書 記 員 付鑫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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