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與自由:鐵面大法官胡果.L.布萊克(原價34.00元)》書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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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H·L·布萊克看法治的形成 2004-4-20 9:00:03
從H·L·布萊克看法治的形成
——《憲政與自由——鐵面大法官胡果·L·布萊克》*譯后
王保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一個社會盛行的傳記可以大體反映出該社會盛行的價值。誠然,信息化社會難免會產(chǎn)生一時的影視娛樂明星,但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里,在那些“明星”之外,更應(yīng)有大量的科技、文化和政治名人,宣傳、介紹他們的書籍也應(yīng)層出不窮。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憑借其自身的德識才學和所發(fā)揮的實際作用使得他們的社會影響力不亞于當紅歌星。布萊克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位。他被認為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最偉大的六位法官之一”、“20世紀最警醒的自由捍衛(wèi)者”……有許多關(guān)于布萊克的書籍和評論文章出版、發(fā)表,這一點從本書的注釋和參考書目中也可看出。
布萊克的一生——尤其是他顯赫的職業(yè)生涯頗具傳奇色彩,這自然是本書中譯本面世后即倍受讀者青睞的原因之一,然而,對中國讀者甚或中國而言,筆者認為,本書更重要的價值在于:通過考察“(美國)法律是什么”及“法律是如何形成與實施的”之類問題,可以思考中國法治形成的要素問題。
多年來,國內(nèi)理論界和實踐部門比較注重的是,一個問題國外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海外知名學者是如何闡述的。無疑,這方面的努力是必要的。但憲政和法治不僅需要比較、借鑒國外的法律條文,也不僅需要鉆研幾位著名法律思想家的宏篇巨著,更需要的是一代代的法律實干家(法官、律師等)及一個個的法治事件。這些因素加在一起才能培養(yǎng)出憲政和法治的傳統(tǒng),樹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識。這才是當前中國最最匱乏的。
在美國法律的形成和實施過程中,也難免有政治和個人的因素摻雜其中。美國最高法院判案實行的是大法官投票表決制。一個判決的形成伴隨著外來的影響和法官學術(shù)觀點的辯論甚至個人之間的爭吵。主導(dǎo)最高法院的思想有時是自由主義,有時是保守主義,有時是折衷主義。最高法院曾在19世紀末的普萊西案中堅持了種族隔離政策。但以布萊克、布里南為核心的最高法院通過不懈努力,最終于20世紀50、60年代至少在法律上實現(xiàn)了較為徹底的種族平等。當時美國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經(jīng)受了全國種族主義者和地方勢力的挑戰(zhàn)。從這一點也可看出,制度的形成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然而偶然性正是人的主觀能動性所在。布萊克大法官等人恰恰是利用自身“合憲”的能動性捍衛(wèi)了法律,保障了人權(quán)。我愿將他們視為“法治英雄”或“法制明星”,他們是真正值得人們尊敬的人物。
布萊克大法官信奉憲政與法治,堅持公民的自由權(quán)利和美國的聯(lián)邦制度。在自由權(quán)利方面,他與保守派法官據(jù)理力爭;在聯(lián)邦制度方面,他又與自由派的朋友寸步不讓。布萊克大法官在任何情況下,始終堅持法官自律,認為法官應(yīng)該按照法律的本來含義去解釋和適用。他主張在法律的框架下解決社會問題,包括種族歧視。他在貝爾訴馬里蘭州案的判詞中寫道,雖然“有時,在某些人看來法治解決他們的冤情太緩慢了”,但“憲法沒有授予任何團體以武力統(tǒng)治取代法律統(tǒng)治的權(quán)利。因為武力導(dǎo)致暴力,暴力引起暴民的沖突,而這些又導(dǎo)致控制著最致命武器、最強大的集團的統(tǒng)治。……我們澤惠于憲政下的法治。”
我十分贊同賀衛(wèi)方先生“具體法治”的提法。的確,法治的形成是需要積累的。當今,中國的法律由疏至繁,法科學生成倍擴招,律師亦是滿天飛,似乎法治的形式要件皆已齊備。但我們還缺乏法治的精髓,一個接一個的法治事件。具體的法治是真實的、形象的、可信的。我期待著類似事件和書籍的出現(xiàn)。
(經(jīng)作者同意,本文有刪節(jié)及其他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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