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有所突破的法學專著《物權二元結構論》》書評 ——
靳雪捷 2004-4-28 17:07:35
二十多年前入民商法之門時,先閱讀的是英國勞森(lawson)的《財產法》,感到寫得十分出色。一兩年后又讀了史尚寬老先生的《物權法論》,也感到十分出色。不過同時就產生了彷徨:這兩部十分出色的書中,有一大部分是難以互相包容的,在前者書中,難找到與后者書中相對應的概念;反過來,能在后者書中找到對應前者的就更少。當時產生的疑惑僅僅在于:歐共體既已形成,包容兩大法系的一部分法律體系通過地區(qū)性條約已經在構建著。而理論界反映這種包容的作者卻為何見不到呢?
在其后的二十多年里,我讀到過法國大衛(wèi)(RenéDavid)的《當代主要法律體系》,其中財產法律部分的論述已開始包容兩大法系了,而且對只認定某一法系財產法至上的偏見進行了尖銳的批評,這是我讀到的又一部出色的書,只是其中的民商部分過短,財產部分更未展開,終是遺憾。于是我期待著能讀到在史先生論述的基礎上,又能突破他的框架者。不錯,在史先生之后,兩岸彼方不乏出色之作,如謝在全的《民法物權論》等等;此方的出色之作更不勝枚舉了。不過,這些著述似乎無論從理論框架、還是從論述方法上,都極少有能出史先生之右者。有人曾說,史先生的幾部民法專著早已是不可逾越的頂極之作了,F(xiàn)實讓我?guī)缀踅邮芰诉@一說法。不過我總時時有所期待!懊姹谑陥D破壁”。如果無破壁者,會使人感到面壁的無益。我期待著破壁之作。
當我讀完了面前這部《物權二元結構論》(2002年1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作者孟勤國),我深感它確是我所期待的“破壁之作”中的一部。
作者顯然是立足于歐陸法系的財產法體系,從史先生《物權法論》(或其他未出史先生之右的彼岸學者論著———這點我無由斷言,但實質是一樣的)的框架為起點開始研究的,而終點卻并不似許多人那樣又回到史先生的框架中。他大膽而慎重地引入了英美法系一些看起來與史先生框架本不相容的概念與理論,更重要的是引入了常識告訴人們本應(跳出經院法哲學的束縛)引入的一些與當代國際環(huán)境及中國現(xiàn)實緊密關聯(lián)的概念與理論,最后落在了解決中國現(xiàn)有的及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不斷產生的實際問題上。
對于許多曾徘徊于困惑中的教師與學生,這本書閃出可能最終走出洞穴的光芒。例如,貨幣究竟在“物權法”中占什么地位?股權究竟是什么性質?中國的土地承包責任制究竟怎樣規(guī)范更合適?物權與債權誰比誰更優(yōu)先?物權與債權如何劃分清楚?“物上請求權”是什么?沒有“所有權”的主體為什么實際上“處分”著相關的物?物的所有權如果能與物分開,那么分開后的那個所有權本身的所有權占據(jù)著什么樣的法律地位?等等,等等。對這些問題,過去我讀過的一些論著避開了,一些論著的答案令我更加迷惑。而這部《物權二元結構論》不僅從正面明白地回答了,還從左右舉出實例來支持。其實例又多是當代人們很熟的實例,而不是史先生(及其學生)書中實例的重復。
對于只習慣于在某法系的理論與概念圈中思考的論著,對于完全脫離現(xiàn)代的與中國實際的論著,對于僅僅允許自己在史先生(及其學生)框架內構建體系的論著,這部《物權二元結構論》顯得很有些不合拍、不相宜;而對于肯深入研究與希望解決中國現(xiàn)代實際問題的人們,這部書則顯得象一縷新鮮空氣,像一位合格的導游。
的確,在二十一世紀初的今天,包容兩大法系理論與實踐的世界貿易組織已經出現(xiàn),并且中國已經加入了。對面臨“入世”后一系列挑戰(zhàn)的法學界,這本書會起到發(fā)人深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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