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四節(jié) 雙方違約和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違約
一、雙方違約
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違反了其依據(jù)合同所應盡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20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彪p方違約的構成要件在于:第一,雙方違約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對于單務合同來說,因只有一方負有義務,因此不產(chǎn)生雙方違約問題。第二,雙方當事人都違背了其應負的合同義務。例如,雙方都作出了履行,但履行都不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第三,雙方的違約都無正當理由。如果是一方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則不能認為是雙方違約。例如,一方交付的貨物有嚴重的瑕疵,另一方拒付貸款,乃是正當行使抗辯權的行為,不應作為違約對待。如果當事人在對方違約后采取適當?shù)淖晕已a救措施,如在對方拒絕收貨時將標的物以合理價格轉賣,則不構成違約。
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應當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因其過錯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程度而確定各自的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程度相當,且因其過錯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程度大體相同,則雙方應當各自承擔其損失。如果一方的過錯程度明顯大于另一方,且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也較重,則應當承擔更重的責任。例如,一般來說,一方交貨有嚴重瑕疵的行為與另一方受領遲延相比較,前者的過錯更重。再如,一方故意違約,而另一方未盡到減輕損害的義務,兩者的過錯程度也是不同的。所以,在雙方違約時,必須要正確地認定各方所應承擔的責任,而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使雙方平均負擔責任。
二、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違約
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一方可能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在此情況下,應當如何確立違約責任呢?我國(合同法)第12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痹撘(guī)定實際上是進一步確認了合同責任的相對性規(guī)則。根據(jù)該規(guī)則,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然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也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以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就是所謂“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的規(guī)則”。
債務人在為第三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后,可以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追償。如第三人造成標的物的毀損、滅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債務人可要求第三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債務人也可以依據(jù)其事先與第三人的合同而向第三人追償。如第三人不依據(jù)合同向債務人交貨,使債務人不能履行其對債權人的交貨義務。債務人在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后,可依據(jù)其與第三人的合同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但兩個合同關系必須分開。
三、債務人對履行輔助人的責任
在債務履行過程中,債務人通常需借助履行輔助人的輔助行為而履行債務,同時,對履行輔助人的過錯承擔責任。此項原則稱為“為債務履行輔助人而負責”。履行輔助人,顧名思義,是指輔助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一般認為,債務履行輔助人包括兩類:一是代理人,二是使用人。所謂使用人,是指根據(jù)債務人的意思,事實上從事債務履行的人。履行輔助人具有如下特點:第一,履行輔助人是根據(jù)債務人的意思而事實上從事債務履行的人。履行輔助人必須是出自債務人意愿而為債務履行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將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歸由債務人承擔。倘若第三人未取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介入債務的履行,是一種干涉他人事務的行為,該第三人應對自己的過錯獨立承擔責任。例如,甲要求乙?guī)椭蘩黼娨暀C,乙因病不能前往。丙未經(jīng)乙的伺意,前往甲處擅自修理電視機,造成電視機損壞,乙對丙的行為不負責任。第二,履行輔助人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而產(chǎn)生的。絕大多數(shù)履行輔助人都是根據(jù)債務人與履行輔助人之間的委托合同而確定的,如委托某人代送信件、委托某人運送行李等。也有一些履行輔助人是根據(jù)雇傭合同、勞務合同等產(chǎn)生的,如商店的雇員根據(jù)商店的要求為某人送貨等。也有一些履行輔助人是直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的,如法定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參與交易活動。第三,履行輔助人必須在事實上從事了輔助履行債務的行為。也就是說,履行輔助人所從事的行為,是幫助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是為自己履行債務或者從事其他性質的行為。否則,不能成為債務履行輔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