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的話不應看作是對康德道德觀的惡意的和淺薄的嘲諷。這里涉及一個問
題,即道德和個人幸福的關系問題。黑格爾說:“道德意識決不能放棄幸福,決不
能把幸福這個環(huán)節(jié)從它的絕對目的中排除掉。那被表述為純粹義務的目的,從本質(zhì)
上說,本身就有必要包含著這種個別的自我意識;因為個體的信念和關于這種信念
的知識,本來就構成著道德的一個絕對環(huán)節(jié)。我們看到,康德自己并不一般地反對
幸福,也不一般地否定個人的幸福,特別是個人內(nèi)心的道德幸福感,只是他主張倫
理出于自由行為,要建立在普通幸福的理念上,按照理性條件、按照整體的幸福去
要求自己的幸福。他認為在世界一切東西和個人私人意志關系方面,幸福是可能的
,不過其之所以可能,只是由于按照理念,是由于在整體之中。康德說:“這里終
歸也必須是包含著任何一人的私人意志,所以一種普遍的意志將完全能提供保障幸
福的根據(jù);因此我們不是全然不能希望是幸福的,就是我們必須使自己的行為達到
與普遍有效的意志一致。因為唯有這樣我們才能按照整體的觀念,亦即按照整體的
觀念有可能幸福,而由于這一可能性是我們自由意識的一種結果,我們也值得幸福
。我們幸福的范圍是我們的意志必須使之從屬原則!
這是康德倫理學中關于個人幸福和道德原則以及整體普遍幸福之間關系的最好論
述。他認為個人可以有幸福,也認為整體的意志和幸福必須包含任何個人幸福,而
個人的意志和幸福又必須與整體的一致。在這些主張上康德和黑格爾并沒有尖銳對
立,他們的對立在于康德德道德觀的精神片面強調(diào)個人服從整體,服從義務,以致
使之成為凌駕于個人之上的異己力量。另一方面盡管普通意志包含著個人意志和幸
福,但這點在康德那里也是假定,個人服從義務,服從整體并未實現(xiàn)自己的幸福,
正如康德的道德原則本身并沒有真實實現(xiàn)于現(xiàn)實世界一樣,所以問題仍然在于康德
道德觀的超驗性、抽象性和形式性。
康德的道德觀沒有真正克服道德與自然的對立,也沒有真正克服道德主體的感性
和理性的對立。道德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理性與感性之間的和諧在他那里沒有得到
實現(xiàn)。這種和諧正如黑格爾分析的那樣,是在道德意識之外,因而也不可能實現(xiàn),
如果竟實現(xiàn)了,那就將意味著消除自然,消除感性,消除道德主體。另一方面,也
如黑格爾所分析的那樣,康德的道德律顯得是某種非現(xiàn)實的東西,因為康德的實踐
理性法則是無條件的、先驗的,是直言的或無上的命令,它要求人們現(xiàn)成接受,不
要求人們理解它的必然性,而人們也不能理解它的必然性,它不是勸導人們恪守,
以此把自己的動機和行為同普遍原則一致起來,而是以命令形式出現(xiàn),以其強制性
要求人們?nèi)ブ瘘c實行。于是以自由為最高原則的道德法則變成了法律或半法律的東
西,道德性和合法性被弄得界限不清了。黑格爾說, “道德世界觀因而事實上不
是別的,只不過足這個基本矛盾向自己的各個不同方面的充分發(fā)展;如果使用康德
的說法來說——這個說法在這里使用非常合適——它乃是整個的一窩無思想的矛盾
。”康德自己的確沒有解決道德如何達到和諧的問題,他把道德的實現(xiàn)無限推延了
,把道德的實現(xiàn)弄成了一個永遠必須解決而又永遠不能解決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