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和薄的憲法
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jīng)討論了公共官員違抗最高法院意見的限制(如果有限制的話),至于一般的公民呢?
第一個值得提出的要點是,通常土生土長的美國人不需要宣誓遵守憲法,只有政府官員和歸化的公民才需要宣誓。雖然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是一國的最高法,但是就算一般普通的公民漠視最高法院的意見,也不會有任何責任。不過被要求執(zhí)行《一八七提案》的政府官員,卻會面臨一個困境:“我宣誓遵守憲法,而最高法院說他們的憲法解釋就是本國的最高法,還說《一八七提案》的關(guān)鍵部分是違憲的。我怎么能一邊遵守誓言、一邊卻同時執(zhí)行那違憲的部分呢?”相對地,加州的選舉人卻可以在去投票所投《一八七提案》的票時說:“我知道最高法院說這個提案的關(guān)鍵部分是違憲的,不過我還是會投票支持它。你又能拿我如何?”
我們或許可以稱這種行為是某種溫和的公民不服從。在此這個用語有點跟它的原意不同。公民的確是不聽從最高法院,但他卻是在履行法律義務(wù)。大部分的憲法學者相信,即便是最強烈的公民不服從,有時候也會有正當根據(jù)。同樣地,在履行法律義務(wù)時,即使他不遵守特定的法律或是不理會最高法院的特定判決,也可能有正當根據(jù)。公民不服從有其成本,一個慎重的公民在決定去做前必會仔細考量。但是我們前面說過,與司法至上不一致的立法行為或行政行為,也可以沒有困難地將這種成本納入考量。
對于這點,自由派人士可能會提出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問題:相關(guān)的司法意見一致地認為,其并不保護個人擁有槍支的權(quán)力。這是因為該條文的字面寫著“為了保護一自由之州的安全所需的一個受良好規(guī)范的國民軍”,所以其所謂的擁有武器的權(quán)利,應(yīng)該是指州政府有權(quán)組織保護社會的集體措施。學界對此有不同看法,不過近來似乎漸漸形成一共識,認為司法的理解是錯的,相反最高法院的意見,也不會有任何責任。不過被要求執(zhí)行《一八七提案》的政府官員,卻會面臨一個困境:“我宣誓遵守憲法,而最高法院說他們的憲法解釋就是本國的最高法,還說《一八七提案》的關(guān)鍵部分是違憲的。我怎么能一邊遵守誓言、一邊卻同時執(zhí)行那違憲的部分呢?”相對地,加州的選舉人卻可以在去投票所投《一八七提案》的票時說:“我知道最高法院說這個提案的關(guān)鍵部分是違憲的,不過我還是會投票支持它。你又能拿我如何?”
我們或許可以稱這種行為是某種溫和的公民不服從。在此這個用語有點跟它的原意不同。公民的確是不聽從最高法院,但他卻是在履行法律義務(wù)。大部分的憲法學者相信,即便是最強烈的公民不服從,有時候也會有正當根據(jù)。同樣地,在履行法律義務(wù)時,即使他不遵守特定的法律或是不理會最高法院的特定判決,也可能有正當根據(jù)。公民不服從有其成本,一個慎重的公民在決定去做前必會仔細考量。但是我們前面說過,與司法至上不一致的立法行為或行政行為,也可以沒有困難地將這種成本納入考量。
對于這點,自由派人士可能會提出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問題:相關(guān)的司法意見一致地認為,其并不保護個人擁有槍支的權(quán)力。這是因為該條文的字面寫著“為了保護一自由之州的安全所需的一個受良好規(guī)范的國民軍”,所以其所謂的擁有武器的權(quán)利,應(yīng)該是指州政府有權(quán)組織保護社會的集體措施。學界對此有不同看法,不過近來似乎漸漸形成一共識,認為司法的理解是錯的,相反們不同的政策會更好,更可以促進獨立宣言的工程。
摘自:[美]圖什內(nèi)特著《讓憲法遠離法院/憲政古今譯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