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訴訟程序與促進訴訟:當事人訴訟義務的行為
訴求
依照前文分析的結(jié)果,作為參訴主體的一種,當事人基于其訴訟角色在維護訴訟秩序方面被附加上了一種行為上的“應當性”,而正是這種行為上的“應當性”促成了其訴訟義務的產(chǎn)生。在訴訟中,當事人是訴訟程序的利用者,同時,他(她)又是整個訴訟活動的參與者、一分子,在維護訴訟秩序方面,當事人承載著兩方面的行為訴求:一是合理利用訴訟程序;二是促進訴訟。當事人所有的訴法 訟義務便基于這兩方面的要求而產(chǎn)生。
(一)合理利用訴訟程序
合理利用訴訟程序是在參訴行為及動機問題上對當事人提出的要求,目的在于從當事人角度保證民事訴訟程序朝著既定的目標運轉(zhuǎn)。它具體包含正確操作訴訟程序和不濫用訴訟程序兩方面的要求。
1.正確操作訴訟程序
“遵守行動規(guī)則”是任何一個行動主體從事社會活動的起碼道德,此要求延伸到民事訴訟領域當中,就形成了對當事人正確操作訴訟程序的基本行為要求。那么,對當事人而言,何謂“正確操作訴訟程序”?在這當中,保證訴訟程序的安全、有序以及適應訴訟程序本身的技術(shù)性要求是其中的兩大核心問題。
(1)促進訴訟程序的正常運轉(zhuǎn),保證其安全和有序。在這方面當事人不能構(gòu)成破壞性的力量。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一方面體現(xiàn)為承擔一定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體現(xiàn)為不破壞訴訟空間內(nèi)包括人和物在內(nèi)的所有組成要素的安全,不干擾和破壞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在這方面的具體要求是:
a.遵守訴訟中的各項行動紀律。這是指訴訟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雙方當事人都應當遵守各項行動紀律,比如,在庭審當中不得喧嘩;不得破壞法庭設施,服從訴訟指揮;不得以各種手段攻擊審判人員及對方當事人等。
b.繳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一部分訴訟成本既是貫徹“成本一收益”原則的要求,同時也是抑制濫訴行為不可缺少的途徑。當事人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由此成為一種公共要求。
c.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裁判是訴訟程序運作的最終結(jié)果,裁判得到遵守是維護國家司法權(quán)威之必要,同時也是確保訴訟程序運行目的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作為訴訟程序的利用者和重要參與者而言,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是當事人不可推脫的一項訴訟義務。
(2)適應訴訟程序的技術(shù)性要求,正確實施訴訟。這具體化為下列幾項行為要求:
a.到庭參加訴訟。按照辯論主義原則的要求,法院的裁判必須是在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辯論之后作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到庭將會直接導致辯論主義原則無法得到貫徹,從而最終影響裁判基礎的正當性。因此,到庭訴訟是當事人的一項基本訴訟義務。
b.正確實施訴訟行為。當事人實施各種訴訟行為須在一定的框架內(nèi)、按照一定的要求進行,這是保證訴訟有序進行、促進預期訴訟效果實現(xiàn)的重要方面。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行為主體資格要求。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必須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這是確保其訴訟行為有效性的先決條件。無資格的行動本身是對既定訴訟秩序的一種干擾。比如,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的主體僅限于本案當事人,其他人無權(quán)提起。
其二,及時性要求。即當事人實施某些訴訟行為需要遵守相應的期間規(guī)定,比如,上訴要在上訴時效期間內(nèi)完成、舉證要符合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要求等。
其三,程式性要求。當事人完成訴訟行為有時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及程序要求,比如,起訴、上訴必須遞交起訴狀、上訴狀;辯論需采用口頭形式;等等。
其四,行動范圍及對象要求。任何一種訴訟行為都有其實施范圍和對象,超越該行動范圍以及混淆實施對象的行為將會導致訴訟關(guān)系的紊亂。比如,當事人申請回避的對象僅限于法定的可申請范圍內(nèi)的人員,并且必須在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情況下提出申請。
2.不濫用訴訟程序
所謂濫用訴訟程序,是指當事人(包括其律師)利用其占有的訴訟資源,使用訴訟伎倆,操縱訴訟程序,不正當?shù)孬@得訴訟優(yōu)勢地位,從而損害對方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對于訴訟程序的濫用,有學者將其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濫用訴訟(abuse 0f litigation);二是濫用具體程序(abuse 0f specific procedural devices)。前者指的是濫用所獲取的司法救濟權(quán),主要表現(xiàn)為惡意起訴(malicious prosecution);后者則是指合理提起訴訟之后存在于各個程序環(huán)節(jié)當中的、不按其本來目的行使其權(quán)能的各種行為,具體包括:濫用訴訟權(quán)利;故意實施前后矛盾的行為;不當?shù)刂圃炫c己有利的訴訟狀態(tài);訴訟中作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證據(jù);故意妨礙對方當事人實施訴訟等行為。①作為當事人的一項訴訟義務,不濫用訴訟程序?qū)嵸|(zhì)上是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實施各項訴訟行為時始終保證其“目的正當”與“目的純潔”。與前文所述的“正確操作訴訟程序”相比,它屬于一種道德層面的要求。具體而言,該項訴訟義務主要包含以下內(nèi)容:
(1)不濫用各項訴訟權(quán)利。比如,為了給對方無端制造訟累而濫用起訴權(quán),或者是為了拖延訴訟而濫用申請回避權(quán)等。
(2)不故意實施前后矛盾的行為,包括不作前后不一致的陳述。
(3)不故意使用訴訟伎倆而造成有利于自己的訴訟狀態(tài)。
(4)不故意妨害對方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
(二)促進訴訟
從訴訟的本質(zhì)上看,當事人只是一個對抗者,其角色上的安排就是向訴訟程序“輸送”訴訟資料,而并不能要求其“促進”訴訟的進行。這里所講的促進訴訟義務是從時間層面來談論的,其含義是,即便法律上或者法院沒有通過確定期間的形式來特別要求當事人迅速提出事實和主張,當事人也應當促進訴訟,該義務的本質(zhì)內(nèi)容在于禁止拖延訴訟。②促進訴訟義務的設定主要出于追求訴訟效率的考慮,而效率本身也屬于一種公共秩序需求。當事人在促進訴訟方面的義務體現(xiàn)在適時對抗和配合法院的真實發(fā)現(xiàn)這兩方面,具體而言,該義務要求當事人承擔下列行為:
1.適時提出主張和證據(jù)。即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正確把握提出訴訟主張以及證據(jù)的最佳時機適時作為,以避免由于遲延主張、舉證而帶來的訴訟遲延。
2.文書提出。根據(jù)訴訟對抗基本原理的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是不負有主動提供有利于對方的訴訟資料這一義務的,但這不能排除特定情形下的證據(jù)提供義務,即文書提出義務。它指的是,對于持有某文書但是對該文書所證明的內(nèi)容不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而言,因作為舉證人的對方當事人將該文書作為證據(jù)方法使用,故而該文書持有人負有將該文書提交受訴法院供其進行證據(jù)調(diào)查的義務。這也可以理解為在特定情形下協(xié)助對方舉證的義務。之所以對當事人有如此要求,是為了求得維護私權(quán)與社會公共利益保障之間的平衡,充分彰顯訴訟之公益性的一面。①當事人持有為對方使用的訴訟文書卻故意不提供,將被視為對法院真實發(fā)現(xiàn)的妨害以及訴訟公共秩序的破壞,因此將受到一定的訴訟制裁。
摘自:卞建林著《訴訟法學研究(第15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