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動機的習得性機制
以犯罪誘因、犯罪目標定向與犯罪行為習慣為核心的犯罪動機的行為意向成分,是在經典條件作用、操作性條件作用與觀察學習(社會學習)的基本原理中形成與發(fā)揮作用的。其中,犯罪動機成分形成的機制與其形成因素有著直接的聯(lián)系(有的因素本身從其過程發(fā)展而言就是其形成機制),包括強化、懲罰與自我強化機制。
一、強化機制
強化機制是犯罪動機行為意向的基本機制,也是最為核心的機制,通過犯罪刺激情境與犯罪行為(s—R法則)、犯罪結果與行為(R—R法則)、行為者與犯罪行為(O—R法則)之間的效果聯(lián)結與陽性、陰性強化,達到犯罪刺激情境、犯罪行為結果與犯罪者之間的緊密聯(lián)系的條件反射,從而使犯罪誘因、犯罪目標定向與犯罪行為習慣具有確定的動機機能。
二、自我強化機制
自我強化機制是強化機制中的特殊類型。指由于違法犯罪活動能夠滿足行為主體的需要,符合自我價值的期待(即s—O—R聯(lián)系中的中介因素),必然獲得自我肯定、自我獎賞和犯罪成員的贊許,犯罪心理進一步強化,成為再次犯罪的動力。這是一種犯罪者(或潛在犯罪者)對自我行為的肯定、獎賞而具有的強化作用。它可以逐漸消除道德或良心對違法犯罪沖動所具有的對抗力(即內部控制的解脫與慢性的抑制解除),使犯罪人的犯罪動機演化發(fā)展具有更大程度的自由度。
三、懲罰機制
懲罰是犯罪動機行為意向成分形成的輔助機制,它伴隨著強化機制發(fā)揮潛在的雙向作用。一般而論,通過犯罪刺激情境與犯罪行為、犯罪結果與行為、行為者與犯罪行為之間的懲罰聯(lián)結(陽性懲罰與陰性懲罰)與自我懲罰在一定程度上阻截犯罪動機的進一步形成。但是,懲罰機制,有時也可能從反作用力方向促進或加強犯罪動機:犯罪動機尚未實現(xiàn),或者沒有預期的犯罪目標,或者希望從進一步的犯罪行為中彌補損失(此時懲罰中誘發(fā)出了強烈的彌補動機),都可能促進或加強已有的犯罪水平。如犯罪者受到懲罰后,反而變本加厲地進行新的犯罪。此與犯罪人的人格特質與犯罪人原有的動機水平有密切的關系,也與懲罰使用的程度、時機及犯罪人主觀的公平性懲罰有關。例如,刑法改革實踐中,重刑主義并不是遏制犯罪動機的有效策略;量刑的非均衡性現(xiàn)象容易誘發(fā)原本趨于平息的犯罪動機。
由于犯罪動機行為意向成分與生理、認知、情緒成分的緊密聯(lián)系(只是為了研究與分析的目的才將其各成分分解),強化、懲罰機制既與某些神秘的生物學機制(神經機制與內分泌自動機制)與情緒機制(情境應激機制、情緒感染機制)發(fā)生潛在聯(lián)系,也與認知機制(認知選擇、角色認同、歸因機制)共同作用、相互影響。
摘自:劉建清著《犯罪動機與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