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片上的法律
秦朝為后世詬病,所以法律文本流傳下來的太少太少。這樣一個厲行法治的王朝,清末沈家本寫煌煌巨著《歷代刑法考》的時候居然寫得比較簡略。聊公有次與沈公聊及此事,沈公一聲長嘆:“文獻不足故也!’’遺憾之情溢于言表。
后來沈公老去了,聊公活了下來,有幸目睹中華百年來的窩囊史和偉大史,直到1975年的初冬。
1975年初冬的政治氣候,一如這天氣般寒冷,雖然聊公知道春天不會遠了。這個季節(jié),在湖南的云夢,某大隊知識青年張澤棟正和大隊里其他人一樣挖水渠。臨近傍晚,他收工回去的時候發(fā)現(xiàn)新挖開的水渠旁有一段青黑泥土。這種泥土叫做青膏泥,經(jīng)常被古人用來封墓葬。張澤棟不是等閑人物,一眼看出問題所在,便打賭道:“這里保險有古墓!庇谑情_鋤就挖。
這一挖,挖出的就是云夢睡虎地秦簡。1989年挖出云夢龍崗秦簡,2002年挖出湘西里耶秦簡。這些秦簡,造成了秦史(尤其是秦法制史)研究界的大地震,無數(shù)著作一夜之間被完全推翻,無數(shù)新人靠著對這些第一手資料的整理和分析而躋身學界占得一席之地。如今誰再談秦史而不語及這些秦簡,出門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
下面,聊公就領著大家出入各大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近距離一窺這些秦簡的真面目。
聊公首先隨風潛入的乃是湖北省博物館。在強忍住對稀世珍寶越王勾踐劍和曾侯墓編鐘視而不見的情況下,聊公毅然來到了睡虎地秦簡的展處。聊公伸出手去,穿越過防護設施和展柜玻璃,摸了摸這些古老的秦簡,一種歷史的蒼茫感油然而生……(兒童請勿模仿)
這些竹簡還不足一根手指的寬度,長度與正常的筷子近似,總數(shù)大約有一千一百多支,總計近四萬字,都是秦篆,大約是用毛筆蘸了墨書寫上去的,字跡很清晰。就是這近似一篇碩士論文字數(shù)的東西,引起了中國歷史界的大震蕩。
聊公細細看旁邊的說明。這批竹簡出土于湖北云夢城關睡虎地第十一號墓,墓主人叫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歷任與司法有關的職務。這些竹簡都是墓主喜根據(jù)工作需要抄錄的戰(zhàn)國末年到秦朝統(tǒng)一以后的法律令文書以及少量編年史、天文歷法方面的材料。聊公看了看這些法律文書,大約可以分為四類:
一、秦律十八種。包括有《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軍爵律》、《傳食律》、《行書》、《內(nèi)史雜》、《尉雜》、《屬邦》等十八種秦朝單行律。內(nèi)容相對比較完整,涉及到國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想知道每種律是干什么的。請查閱百度百科“睡虎地秦墓竹簡”詞條。不過光看名字就可以糾正我們對古代法律的一些偏見了:中國古代并不是光有刑法。引幾個條文如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磨(卵)觳,毋口口口口口口毒魚鱉、置罔(網(wǎng)),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摩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這是《田律》中關于環(huán)境保護的規(guī)定。
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后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nèi)史。
——這個是《均工律》關于官府工廠培教學徒“新工’’的年限和提前學成的獎勵制度。
二、《秦律雜抄》。這是對律文的一個抄錄,類似于今天準備司法考試時候市面上有賣的小學科重點法條之類吧,包括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等十一種,關于軍事的居多。我們看到這里面有一個《牛羊課》,這個“課”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再說。不過先抄一段在這里大家有個
牛大牝十,其六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
——這是《牛羊課》中關于牛羊飼養(yǎng)中的懲罰和激勵機制。
三、《法律答問))o這是以問答形式對律文、術語和律文意圖的一個法律解釋,前面我們已經(jīng)見識過了。依舊引一段:
百姓有債,勿敢擅強質(zhì),擅強質(zhì)及和受質(zhì)者,皆貲二甲!蓖⑿惺聫娰|(zhì)人者論,予者不論;和受質(zhì)者,予者口論。
——這是根據(jù)“廷行事”對某條法律條文的一個解釋。這一條是對于因為百姓欠債而進行強迫還債的條文,沒說不適用于政府官員。
四、《封診式》。這是審判原則及對案件進行調(diào)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規(guī)定和案例。像我們上面講的那個關于麻風病的案例就是從這里改編的,原文節(jié)錄在下面以免被我誤導:
丙毋(無)麋(眉),艮本絕,鼻腔壞。刺其鼻不嚏。肘膝口口口到口兩足下奇,潰一所。其手毋口,令澹,其音氣敗。癘也。
——這是一份“爰書”,上面說過了,即司法過程中的筆錄,可以是勘驗鑒定報告等。這一段從一個側(cè)面反映了秦朝的物證技術。
以上呢,就是關于睡虎地秦簡的概況。就是這些記載在竹片上的法律,讓我們看到了古人的生活經(jīng)驗,古人的政治智慧,以及古老東方法律的初級階段的面貌。盡管僅僅是個初級階段,但如果你帶著同情和理解的心態(tài)去看,已經(jīng)足以令我們感到震驚。
好,下面我們看到的是龍崗秦簡。照例的,這里展出的是1989年發(fā)掘出土的283枚法律簡,規(guī)定了關于禁苑、馳道、馬牛羊等等方面的事項。旁邊的說明上寫著“龍崗簡主要的法律條文行用于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至秦二世三年(前207)的十四年間”。嗯,這些是秦朝統(tǒng)一以后的后出法律了。
引起聊公興趣的乃是特立獨行于竹簡之外的一塊木牘。這塊木牘長36.5厘米,寬3.2厘米,厚半厘米。正反面墨書秦隸共38字,聊公經(jīng)過識別,將全文鍵錄如下:
鞫之辟死論不當為城旦吏論失者已坐以論九月丙申沙羨丞甲史丙免辟死為庶人令自尚也
這塊木牘乃是迄今為止能見到的秦律判決文書的唯一實物,聊公試將之斷旬并翻譯如下:
原文:鞫之:
翻譯:二審判決:
原文:辟死論不當為城旦。
翻譯:判處一審論定辟死(人名)為城旦的論處無效。
原文:吏論失者已坐以論。
翻譯:一審誤判的官吏已經(jīng)被法辦。
原文:九月丙申,沙羨丞甲、史丙免辟死為庶人,令自尚也。
翻譯:九月丙申日,沙羨縣丞某、史某赦免辟死為庶人,使其自由。
好吧,聊公還沒有這個功力,這是參考的劉釗先生的《讀(龍崗秦簡)札記》。照劉先生的意見,以上就是一份完整的二審判決書了。怎么樣,對司法官吏的要求很高吧?這是秦朝通過合理的法律程序來有效抑制司法腐敗的一個典證。
接下來是發(fā)現(xiàn)于2002年5月的里耶秦簡,里耶政府專門建造了一座宏偉的里耶秦簡博物館來收藏這批竹簡,可見其受重視之程度。湖北武漢與湖南湘西相去甚遠,不過這難不倒聊公。只見聊公作一個法,便已經(jīng)身在武漢到長沙的火車上了。下了火車再倒長途汽車外加打出租,很快聊公便已經(jīng)身在里耶秦簡博物館門口了。
里耶秦簡共36000余枚(請注意前面引起史界地震的睡虎地秦簡的枚數(shù))。計二十至三十萬字,時間與龍崗秦簡近似,內(nèi)容比較龐雜。目前對這批秦簡的研究幾近于空白,有興趣而且對自己有信心的有為青年們大可以去此領域一展拳腳。這批秦簡的研究,保守估計可以使復活秦王朝成為可能。
作為一個里程碑,我們有必要來回顧一下秦朝之前“法”的發(fā)展歷程。
我們知道最早誕生的乃是禮起于祭祀,刑起于兵。最早刑無定法。有官司,先把你拉去審。證明你的確犯罪,那就內(nèi)心大致裁量一下,看看“劓刵椓黥殺”這五刑之中哪個比較能與你的罪行相當,于是宣判。這就是最早的刑法,都是“以刑統(tǒng)罪”。
時間的流逝逐漸展露出人類的理性。春秋成文法的公布,使得司法者內(nèi)心的裁量標準以文字的形式牢牢鐫在了歷史上,呈現(xiàn)在平民的視野里。這時候究竟是以罪統(tǒng)刑還是以刑統(tǒng)罪我們不知道,但是肯定已經(jīng)發(fā)生了過渡。
具有標志性意義的乃是李悝的《法經(jīng)》。在這部法里面,已經(jīng)按照罪名或日相關門類來組織法典的編纂了。以前的“大辟之屬有多少條罪,宮之屬有多少條罪”已經(jīng)不見了,而是成為“盜”這個門類下有多少相關法條,每種盜罪相應判什么刑罰。這樣的法條結(jié)構(gòu)模式,已經(jīng)與今天類似。
那么到商鞅挾《法經(jīng)》入秦,歷史進一步地發(fā)展。一個被日本學者稱之為“律令法體系”的法律形式體系逐漸成型。商鞅變法,其法律工具乃是“令”。什么叫“令”呢?就是國家出臺的政策的實施細則和辦法,具有強制性。這樣的法律形式,特點是靈活。在《商君書》里面,我們可以看到《墾令》、《為田開阡陌令》等大量的令。每個令也許都只管一時一地,而未必需要長久的遵守。簡單來講,這些令都具有特定時期的歷史使命。戰(zhàn)國時代,任何國家每天都在大量地生產(chǎn)出“令”作為調(diào)節(jié)國家生活的工具。
商鞅并不滿足于此。《黃帝四經(jīng)》之首是《經(jīng)法》,《經(jīng)法》首旬便是“道生法”。作為道家末流的法家代表,商鞅們所追求的并不僅僅是“令”調(diào)節(jié)國家生活的麻利和高效,這樣的話與縱橫家們通過口舌來撬動國際局勢使之瞬息萬變有什么區(qū)別?法家更追求的乃是道的人間代表,恒常而不易的“法”。所以商鞅作出了一個大的改革,真正的一字千金之改——改法為“律”。
律是什么意思呢?乃是標準的“音”。古人定音,這個音不是相對的,是絕對的。古有十二律,我們所說的“黃鐘大呂”,就是十二律中的兩個音。音高到什么位置可以叫黃鐘可以叫大呂,乃是確定的。怎么定這個音呢?古人用一種“琯”——乃是以玉特制的樂管——十二支(簡陋的便以竹管),有長有短,都是有定制的,插在地里。長短參差的一面在地下,齊平的一面露在地上。里面填上蘆葦薄膜燒成的灰(因其最輕,叫做葭灰)。插的地方有講究,須是西北的陰山腳下,周圍蔽之以布幔,外面筑室,以保證吹不到風。這是用來勘候地氣。
好了,到了冬至,冬至一陽生。陽氣一生,第一根最長的管子(九寸長,因九乃陽數(shù)之極)里的灰自動騰出并發(fā)出一種聲音,這種聲音便叫“黃鐘”。時間子時,節(jié)氣冬至。這個音乃是其他十一律的基準。聊公拿著《漢書·律歷志》給大家解說道。
說了半天,這個跟“法”有什么關系呢?因為律有一個“絕對標準”的意思在里面,天下各類物,都要以此為基準,絕不可違犯。那么我們前面又講過,早期國家打仗“師出以律”——跟著這種樂聲受指揮從而進退。也就是說,律成了一種“軍法”。這樣律又有了第二個意義:強制。當然,這些都是我們根據(jù)文獻記載來恢復古人理解中的語詞。大致隱約包含著“標準”和“強制”意義,而顯義又是“樂音”的詞語,就是律。這樣一個詞語,被商鞅加以利用,成為“法”的代名詞!稜栄拧方忉尅奥伞钡臅r候,說“律,法也”,把律與法等同。從顯義上看的確沒問題,但是翻譯所流失的便是隱義:標準和強制。
當然今天的法也有這兩個意義在里面,但是當初未必有。最早的法,經(jīng)常在“方法”“法度”的意義上使用。所以商鞅改法為律,使得律成為了國家生活的基準,成為了法的所有形式中效力最高的一種。我們看后來發(fā)掘的秦簡,許多都以“律”為名而不再叫作“法”了。
那么第二種,繼續(xù)保留下來的法律形式便是“令”。令主要針對一時之事而發(fā)布,時效性比較強。我們的教科書上往往說它“靈活”。靈活一詞的反義詞常常是僵死,而僵死乃是貶義,所以靈活常常會被理解為褒義。事實上不是。請大家在中性的立場上看待這個形容詞。要知道,“靈活’’對于法律而言未必是好事情。
第三種,乃是制和詔。制和詔乃是皇帝的命令。當然不是說皇帝隨便給個命令都可以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必須經(jīng)過一定程序。
第四種,廷行事。這個是官府成例,也就是以前的判例作為后案的參考性法律文件。
第五種,課、程、式。課有考核之意,比如《牛羊課》就是對飼養(yǎng)牛羊進行考核的法律。程有規(guī)格之意,如《工人程》。式有格式之意,如《封診式》。
總之,我們且記住商鞅改法為律的本意,記住什么才有資格稱之為“律”。以及在律之下效力次大的乃是令,之下才是別的雜七雜八的制詔之類法律形式。這點我們必須牢牢記住。因為有些法律,它是如此基本,以至于我們忘記它是法律了;有些常識,它是如此熟悉,以至于我們忘記它是常識了。
摘自:秦濤 著 《別笑!這才是中國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