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權利的保障模式——自由與平等
在大致介紹我們享有的憲法權利之后,我們需要來了解憲法權利的保障方式。在形式上,權利分為兩類:自由權與平等權。它們對應于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兩個不同條款:正當程序(Due PrOCeSS)與平等保護(EqualProtection)一前者禁止政府“不經(jīng)由法律的正當程序,即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chǎn)”,其中“自由”的范圍最為廣泛,并可被認為涵蓋了“生命”和“財產(chǎn)”;后者禁止政府“拒絕對任何人提供法律的平等保護”。因此,“自由權”是說每個人都生來具有某些自由或權利;這些權利并不是絕對不可以被剝奪,但對這些權利的剝奪必須具備正當理由(實質意義上的“正當程序”),并符合“法律的正當程序”(純粹程序意義上的“正當程序”)。平等權則是說人對上述權利的享受必須是平等的。自由權的考慮焦點是享有該權利的主體,以及個人享有這種權利對社會或國家的積極與消極意義;平等權考慮的則主要是比較個體和個體之間的區(qū)別或差異,并探討這種差異是否“合理”。平等雖然也是個人權利,但它取決于和他人境況的比較,因而是一種“人際”(interpersonal)權利。
和保護自由權的正當程序相比,“平等保護”的運用方式有所不同。在自由權案件中,政府法律據(jù)稱侵犯了所有人的權利;而在平等權案件中,政府法律據(jù)稱采用了任意的區(qū)分標準,來侵犯某些人一而非其他人——的權利。幾乎所有涉及自由權的案件也涉及平等權,因為絕大多數(shù)法律都包含“立法歸類”(1egislative classification)。例如法律可能規(guī)定,只有超過18周歲的公民才有權參加選舉,或對同樣的城市人口與農村人口規(guī)定不同的代表名額,或對犯有三次(而非兩次或四次)某些(而非其他)重罪的慣犯實行強制絕育;這里的18周歲年齡、城市人口或農村人口以及特定類型的慣犯,都屬于立法歸類。因此,法律經(jīng)常通過歸類,對符合歸類特征的個人給予某種特殊獎勵或懲罰,從而對在歸類之內和之外的人們產(chǎn)生不同影響。顯然,要使政府能夠履行其立法職能來進行統(tǒng)治,并非所有涉及歸類的法律都受到憲法禁止,只有那些“不合理”的歸類才違反“法律平等保護”。在1920年的案例中①,美國最高法院指出:“歸類必須合理而非任意,且必須基于和立法目標具有正當和實質關系的某種區(qū)別,從而使所有處境類似的人都獲得類似處置。”對于處境并非類似的人,立法可以基于合憲目標加以合理區(qū)分。
需要澄清的是,平等權并不是自由權以外的一種“額外”的權利,而是權利的一種保障形式。譬如不論你生活在城市還是農村,憲法規(guī)定你有平等的受教育權。這是因為你首先有受教育權(“自由權”),然后你才能要求你的這項權利和他人是平等的;“平等”本身并不創(chuàng)造權利,也不能超越任何實體權利而抽象存在,而只是保護你的受教育權不以某種特定方式(歧視)受到
限制或剝奪。在這個意義上,平等權依托于自由權一~如果一項“權利”本身不存在,那就談不上“平等”問題。嚴格地說,任何受憲法或法律承認的權利都可以具有“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兩種保障方式,因為任何一項權利都既可能被國家剝奪,也可能受到歧視;有時,兩者甚至是同一個問題:你的權利受到了“歧視”,表明你的權利受到了他人沒有受到的“剝奪”——如果所有人的權利都同樣遭到了剝奪,那么它就是一個純粹的“自由權”或“正當程序”問題。取決于看問題的角度,某些權利一般可被簡單歸為“自由權”——例如言論與新聞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住宅安全、刑事正當程序,但并不是所有的具體權利都能被劃歸為“自由權”或“平等權”中的一種。例如選舉權既可被視為自由權一一不可剝奪的參與政治選舉的權利,亦可被視為平等權——和其他公民同等的參與政治并決定國家政策之權利。財產(chǎn)權、經(jīng)濟活動自由、社會福利、公共教育等領域也是一樣。因此,平等權和自由權應該被視為任何實體權利一般具備的兩種“形式”。
與此相對應,以下兩章將分別討論自由權與平等權。
摘自:張千帆 等主編 《憲政與人權指南/21世紀通識教育系列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