鍛造法律人獨特的思維模式
法律方法乃是法學理論體系中與司法實踐“共生共存”的部分。它不僅鑄造了法律人獨特的、區(qū)別于普通人的“思維的法律模式”,甚至可以成為成熟的法治秩序中法律之穩(wěn)定性和可預測性在智識上的保障。同時,司法實踐又為這門學問提供了源源不斷的素材,它本身也隨著法律人的實踐和學者的反思而成熟
葛洪義
法治不僅是“治國方略”,更是一個以權利的保障和實現(xiàn)為核心的實踐體系。這一體系的有效運行離不開個案中法律方法的運用,從而實現(xiàn)“具體的正義”。法律方法乃是法學理論體系中與司法實踐“共生共存”的部分。它不僅鑄造了法律人獨特的、區(qū)別于普通人的“思維的法律模式”,甚至可以成為成熟的法治秩序中法律之穩(wěn)定性和可預測性在智識上的保障。同時,司法實踐又為這門學問提供了源源不斷的素材,它本身也隨著法律人的實踐和學者的反思而成熟。正如卡爾·拉倫茨所言,“如果想掌握法律工作中展開的思考方式,就必須密切追尋其軌道。只有借助司法裁判及法教義學中的許多例子,才能充分理解、審查、并且在實務上應用法學方法論的陳述”。
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存在關于法律方法的理論學說。由于研究傳統(tǒng)和文化背景的差異,人們對法律方法及其相關學名采取了不同的稱謂,如法學方法論、法律學方法論、法律方法論等。但從總體上而言,與法律方法相關的知識體系其實可以區(qū)分為兩種存在內(nèi)在關聯(lián)但又各自具有鮮明特征、風格迥異的脈絡。
一是以法律實踐為導向、以法律適用為核心的關于法官在裁判過程中進行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方法和技術,這一知識體系具有專業(yè)性、技術性、世俗性和實踐性的特點,屬于“形而下”的范疇。由于側重點不同,這一知識脈絡往往被冠以“法律方法”、“司法方法”與“法律方法論”等稱謂。在判例法傳統(tǒng)的英美國家,尤其是實用主義哲學傳統(tǒng)濃厚的美國,無論是在法律實踐、學術研究或是法學教育中,法律方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美國的法學教育中,設置法律方法課程的目的是給初學法律的學生,提供理解法律家在各種各樣的職業(yè)工作中確定或決定法律的各種方法,并培養(yǎng)學生運用這些方法來完成各項職業(yè)任務的能力。
二是涉及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的有關法哲學、法理學的問題,即有關法律方法的外向性哲學探究所進行的思辨和論斷,這一知識體系具有思辨性和高度的抽象性,屬于“形而上”的范疇。在我國法學界頗具影響力的德國法學中的“法學方法論”即屬于這一流派。這一流派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除了考察和研究法律適用和解釋的技術以外,同時還研究這些具有技術性的法律方法背后的相關的法哲學問題,如法律適用的一般結構、超越法律規(guī)范的評價標準、個案裁判的正當性以及怎樣通過法律方法實現(xiàn)正義的問題等等。
本書所描述、闡釋的“法律方法”定位于第一層級,即關于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律解釋、事實認定、法律續(xù)造與法律推理的方法與技術。本書在整體框架結構方面,吸收了大陸法系法學方法論注重邏輯嚴謹、體系完整之特征,但在具體內(nèi)容的設置與安排上,亦引進了美國法律方法知識體系中的某些重要內(nèi)容。法律碩士研究生作為我國法學教育所培養(yǎng)的實踐型人才,法律方法課程的開設實屬必要,這不僅是改革我國當下法學教育課程體系的必要舉措(使法律碩士課程體系區(qū)別于法學學術型研究生的課程體系),而且有利于塑造學生的法律思維與法律素養(yǎng),為以后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法律方法乃是法學體系中博大精深之學問,由于作者水平與能力所限,存在謬誤與疏漏之處在所難免。拋磚之作,以求教于大方。
(本文為《法律方法論》序言)
摘自:葛洪義 主編 《法律方法論/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