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權與司法裁判中價值評價標準間的關系
與上文的闡述相對應,當下對法官自由裁量權與疑難案件司法裁判中的價值評價標準問的關系,我們可以概括為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實證法之外存在一些永恒的價值準則,甚至這些永恒的價值準則還可以進行優(yōu)先性排序。實證法就是以這些準則為目標,將這些價值準則具體化、法律化。通常情況下,法官不需要訴諸實證法以外的價值準則,因為實證法已經將它們法律化了,法官的角色地位決定了他們只需要實現(xiàn)法定價值。但是,根據(jù)前文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界定和發(fā)生場景的描述可知,疑難案件的發(fā)生正是由于法官對體現(xiàn)在實證法巾的價值發(fā)生了認識上的沖突和取舍上的閑難,或者是由于法律漏洞的存在,導致無法獲知法定價值準則。兇此,當法律不能告訴法官價值標準的唯一確定答案時,法官就需要訴諸于法定價值以外的永恒價值及其優(yōu)先性排序,據(jù)此來對沖突的價值進行評價和選擇,以獲得疑難案件的判決結果。
第二種主張認為,對于疑難案件中的價值選擇,雖然無法根據(jù)預定的永恒價值及其優(yōu)先排序結構獲得確定的答案,但是卻可以透過社會政策的目標或社會巾既有的主流倫理價值評價來加以決定。[1]也就是說,這種觀點不關注“應當”的問題,并不試圖通過對“應當”的探討來解決價值困惑,它提供了一種通過“實然”解決“應然”閑境的路徑。
第三種看法主張價值判斷具有相對性。在寧宙和人類社會中,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絕對價值,不同的主體會有不同的價值訴求,沒有標準來判定這些價值訴求的優(yōu)劣。所謂正義,不過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正義有一張普洛透斯的臉,變化無窮,因為主體的信仰和時代的差異而內容迥異。因此,當法官遭遇疑難案件時,只能根據(jù)某種相對正確的價值準則來對沖突的價值進行評價和選擇。那么這種價值準則的相對正確性依據(jù)什么來確定呢?現(xiàn)代法哲學研究就此轉向了程序與方法論的研究路徑。
以上三種觀點代表了人類認知對價值困惑的解決之努力,但三種觀點都具有理論上的局限。第一種觀點雖然能給出疑雉案件解決的確定答案,但是,對于所謂的永恒價值及其優(yōu)先性排序卻基本無法進行理性的證明,兇此有直觀主義和武斷的缺陷與色彩;第二種觀點的致命性不足是用實然回答解決應然困惑,這種解決方式極遭質疑[1];第三種觀點就是價值相對主義在法官自由裁量權理論研究中的體現(xiàn),其不足在于不能為價值選擇給出唯一確定的答案。
盡管這三種觀點都有不足,但是,我們選擇支持第三種。因為以相對主義和二元方法論為基礎的法哲學,是19世紀法哲學發(fā)展的成果,也是20世紀法哲學研究的基本出發(fā)點。
摘自:莊曉華 著 《法官自由裁量權及其限制/西南法理學博士文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