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qū)內摔傷旅行社是否擔責
——葉某訴廣東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九寨溝風景名勝區(qū)管理局、四川某旅游有限責任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
旅行社作為專業(yè)的旅游服務機構,在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時,應履行相應的告知和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在行程中發(fā)生人身損害事故,若旅行社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經(jīng)履行了相應的告知和安全保障義務,應向旅游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旅游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旅游活動時,對由此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應當具備相關認知和避免能力,但其卻未盡到相應的安全和注意義務,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
基本案情
原告葉某英訴稱: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與被告簽署旅游合同,由被告組織原告前往四川九寨溝等地旅游,,2014年6月12日,在被告安排下,原告在九寨溝風景區(qū)游覽時,因被告未盡危險告知和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行走時掉人路邊石坑,造成骨折,住院治療,后原告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被告是本次旅游活動的承攬者和組織者,原告本次受傷致殘是因為被告未盡到危險告知和安全保障義務,未向原告作出明確的警示、未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發(fā)生,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醫(yī)藥費用于對原告的搶救治療,但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未付。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及退還旅游費共計190,227 元。
被告廣東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辯稱:(l)被告對于原告的受傷沒有過錯,其已盡到危險告知和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原告因走路而摔倒實屬意,旅行社無法預料及控,如要求旅行社村對此承擔告知和安全全保障義務顯然過于苛刻,也不符合常理。(2)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身安全負有謹慎注意義務。根據(jù)原告受傷的景區(qū)照片顯示,該景區(qū)處的道路寬闊平整,不存在安全隱患。原告不慎摔倒,完全是因為自疏忽大意造成的,與被告提供的服務無關。(3)從民事侵權構成要件來說,被告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客觀上也沒有實施侵權行為,原告受傷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說,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4)被告不同意原告退還旅游費的訴求,因為原告未能繼續(xù)參加行程,是原告自身的原因所致,被告已為原告墊付機票費用,且旅游費用已經(jīng)實際發(fā)生,不應當退還旅游費。
第三人九寨溝風景名勝區(qū)管理局辯稱:其并非旅游合同的當事人,亦并非侵權主體.因此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亦不應當作為本案的第三人。
第三人四川某旅游有限責任公司稱其答辯意見與被告的答辯意見一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參加了由被告所組織的旅游團去四川九寨溝等地旅游,原告交付了相應的旅游費用, 2014年6月I12日上午,在游覽九寨溝景區(qū)時,原告在景區(qū)棧道行走過程中,不慎在棧道旁邊摔倒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右脛腓骨粉碎性開放性骨折、腓骨頭骨折。原告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原告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原告為農業(yè)家庭戶口,但常年居住在城鎮(zhèn)原告退休后被某中學返聘任教,月收入固定。庭審中,第三人九寨溝管理局稱景區(qū)游覽道路高出周邊1米的路段會設置防護欄。
裁判結果
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4號民事判決:(1)被告廣東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原告葉某英21,881.5元。(( 2)駁回原告葉某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葉某英不服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審判決提起上訴,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粵13民終字第42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告葉某英參加被告組織的旅游團去四川旅游,在九寨溝景區(qū)游覽時,在走路過程中摔倒,由于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走路是基本生活能力,其對于景區(qū)道路因下雨可能存在濕滑等情況,以及由此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應當具備相關認知和避免能力,但其卻未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對于損害的發(fā)生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作為旅游經(jīng)營者,應盡其所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情況,其應當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fā)生。原告摔倒時正在下雨,路面潮濕,對于年近六旬的老人來說,其識別判斷事物的能力會受到影響。又由于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原告受 中第三人九寨溝管理局的陳述,九寨溝景區(qū)內游覽道路路面高出周邊1米的路段才設置防護欄,被告及第三人未舉證證明該設置標準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被告作為具有專業(yè)資質、具備專業(yè)出行常識的旅游組織者,組織游客進人存在安全隱患的風景區(qū)時,更應當對可能存在的危險作出特別警示,并提供有效的預防措施。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對游客的人身安全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根據(jù)原、被告的過錯大小,法院確定由原告承擔85%的責任,被告承擔15%的責任。
原告經(jīng)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被告及兩第三人對該鑒定意見有異議,但均未提出異議理由且未申請重新鑒定,故對該鑒定意見,法院予以采信。原告
已在城鎮(zhèn)居住滿一年以上,其訴請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計算殘疾賠償金,可以支持。原告未提交工資發(fā)放憑證,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因受傷導致收人減少,故其主張誤工費證據(jù)不足,不應支持。原告在旅游行程的第二天摔倒,后續(xù)的行程原告未參加,后續(xù)二天的旅游費用為原告因受傷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損失,應由原、被告按過錯大小承擔。
綜上,根據(jù)原告的訴請范圍,原告的損失各項合計145,877元,原告的損失由被告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21,881.55元。
本案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葉某英在景區(qū)內行走時意外摔倒受傷,旅行社是否存在過錯,須承擔多少責任。首先,葉某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走路是基本生活能力,其對于景區(qū)道路因下雨可能存在濕滑等情況,以及由此可能產(chǎn)生的危險應當具備相關認知和避免能力,但其卻未盡到相應的安全和注意義務,對于損害的發(fā)生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次,旅行社作為旅游經(jīng)營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旅游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要求,并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旅游項目履行告知、警示義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小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本案中,旅行社未能舉證證明其履行了告知、警示義務,故法院認定旅行社對損害發(fā)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根據(jù)原、被告的過錯大小,法院確定由葉某英承擔85%的責任,旅行社承擔15%的責任。
擴展分析
一、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
《旅游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崩纾诼糜芜^程中,由于旅游者自己突發(fā)疾病導致旅游活動無法繼續(xù),或者由于旅游者擅自脫團造成旅程的延誤,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
旅游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相應的認知和生活經(jīng)驗,對自身安全應當盡到謹慎義務,自已應當對自已的行為負責,這是法律的應有之義,旅游者未盡到注意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旅行社的安全警示義務
根據(jù)《旅游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旅游經(jīng)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二)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jīng)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其他情形!甭眯猩缱鳛槁糜谓(jīng)營者,應對旅游活動中的安全事項進行告知、警示,尤其是在天氣狀況不好時,旅行社應當及時調整行程,對老年人予以特殊關照。旅行社如未履行該義務導致旅游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本案啟示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1、旅游者應當根據(jù)自身身體條件謹慎選擇旅游項目,在旅游過程中,聽從旅行社工作人員的安排,注意自身安全。
2、旅游者在報名參團時,旅行社可在行程單中列明相應安全事項。此外,在旅游過程中,導游或領隊也應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旅游項目履行告知、警示義務。
摘自:《旅游糾紛典型案例與法律實務》;閔令波,范文文編著。內容簡介:本書所選旅游糾紛案例是從作者所在律所近年來所辦理的各類旅游案件中篩選出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行政處罰、行政訴訟案例則來源于當?shù)芈糜尉止倬W(wǎng)、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為突出本書的專業(yè)性和實用性,本書在闡釋旅游糾紛案件處理方法的同時,對每個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提供相應的改進措施或者建議,從而為讀者提供具有價值的借鑒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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