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詐騙的數額
(1) -般原則: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
(2)應予扣除的部分: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
(3)不予扣除的部分: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xù)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
2.資詐騙的數額
(1) -般原則: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
(2)應予扣除的部分: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
(3)不予扣除的部分:①行為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xù)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②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3.信用卡詐騙的數額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xù)費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案例3-9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秦某先后向光大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等四家銀行申辦信用卡6張。其后,秦某對其中3張信用卡通過消費或直接取現的方式予以透支。光大銀行向秦某多次催收后秦某仍拒不歸還,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偵查后發(fā)現,秦某對其他信用卡也存在透支的情況,在秦某被抓獲時,中信銀行已向秦某催收過3次,都已經超過3個月,華夏銀行向秦某催收過2次,第一次催收已經超過3個月,但第二次才剛過1個月,民生銀行向秦某催收過一次,已經超過3個月,秦某對這四張信用卡都沒有歸還透支的款項,透支的金額共計59 000元,四家銀行還向公安機關遞交了秦某未歸還款項而產生的復利、滯納金、手續(xù)費共計35 000元的證明。
在本案中,辯護律師提出,只有經過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才屬于惡意透支的數額,華夏銀行雖向秦某催收過兩次,但尚未超過3個月,故秦某透支華夏銀行信用卡的數額不能計算在信用卡詐騙的數額內;民生銀行的催收雖然超過了3個月,但其只催收過一次,故秦某透支民生銀行信用卡的數額也不能計算在信用卡詐騙的數額內:至于透支所產生的35 000元的復利、滯納金、手續(xù)費也不應計算在信用卡詐騙的數額內。因此,秦某信用卡詐騙的數額只包括其透支光大銀行和中信銀行信用卡尚未歸還的部分。后公安機關經核實,認定秦某信用卡詐騙數額為11 200元。
4.電信網絡詐騙的數額
(l)累計計算: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2)既遂數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
(3)未遂標準: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①發(fā)送詐騙信息5 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
②在互聯網上發(fā)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fā)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fā)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5.普通詐騙的數額
(1) -般原則: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
(2)特殊情況:被害人的損失數額高于行為人所得數額,該差額可歸因于詐騙行為的,詐騙數額應以損失數額認定。
案例3-10
被告人白某某與被告人錢某某出國時經人介紹后相識。2008年4月,兩被告人商量從外省購買移動電話GSM卡在深圳設點撥打國際聲訊臺,以此獲取國際電話費回扣,并商定回扣所得白某某分30%、錢某某分70%。爾后,兩被告人在錢某某的租房處開始安裝移動電話、控制手機撥號電腦,然后又購置了電話卡、充電器、穩(wěn)壓器等物,并雇用10余人為他們撥打國際聲訊臺。白某某還負責與境外人員聯系和領取電話費回扣。2008年7月至9月間,錢某某指使雇傭人員到其他省市用假身份證購得GMS卡16張后,又指使雇傭人員按照白某某告訴的電話號碼用其中的14張卡晝夜撥打國際聲訊臺,給電信公司造成話費損失490萬元。白某某共領取了200萬元國際電話費回扣,由兩被告人共同分贓。后兩名被告人以涉嫌詐騙490萬元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在庭審過程中,辯護人提出490萬元是電信公司損失的金額,不是詐騙的金額,詐騙的數額應為兩被告人從國際聲訊臺所獲得的回扣,或者以撥打國際聲訊臺所產生的話費減去電信公司利潤的差額。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人利用虛假的主體購買手機卡,逃避電話費繳納義務,實際上是非法占有了電信公司的電信資費。490萬元話費是電信公司本應收到而損失的金額,也是被告人應當支出而未支出的費用,應當認定為是兩被告人非法占有的金額,即詐騙金額.
摘自:《常見刑事案件辯護要點(第三版)》P119-121頁,北大出版社2018年1月出版。內容簡介:《常見刑事案件辯護要點》涵蓋了辯護律師代理各類常見刑事案件,進行辯護工作最主要的切入點;它將刑法規(guī)定、司法解釋、刑法理論所涉及的辯護要點,分門別類編排起來,以便辯護工作備檢,更像是為辯護工作提供了一個標準格式。 本書具有類書、工具書的性質,是律師、法官、檢察官、刑事警官,以及刑法研習者的必備手冊。拿到常見刑事案件,可在書中迅速查詢到該案的辯護切入點,就像是在查“字典”。 本書第三版將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進行修訂,并增加部分類罪的辯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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