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夫妻債務連帶的案件處理中,我最近聽您在說:婚內債務即使沒有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要夫妻連帶,因為婚內舉債行為形成的財產或收益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獲益了,所以配偶應當對債權人共同負責。您這樣的說法,看起來很有道理,也與《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字面意思契合。但它真的成立嗎?
我們先來看四種近似情形:
第一,《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合伙人違反該法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yè)相競爭的業(yè)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yè)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yè)所有。那這是不是說,合伙人從事這些活動產生的債務,合伙企業(yè)也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第二,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jīng)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jīng)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jīng)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jīng)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這意味著,董事、高管實施的不當行為,在法律上的最終受益者是公司。那么,董事、高管在實施這些違法活動中產生的債務,公司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答案也是否定的。
第三,根據(jù)《物權法》,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在找不到權利人時,都歸國家所有。那么,只要能證明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的權利人查無下落,因為尋找、查找、搬運這些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所形成的債務,是否就應該由國家(由相應的國家機關代表)來承擔連帶責任呢?答案還是否定的。
第四,我國現(xiàn)行法規(guī)定,水資源、礦產資源、野生動物都屬于國有。只要當事人沒有取得諸如取水權、采礦權等物權,他發(fā)現(xiàn)、取得的水、礦、野生動物就都屬于國家。也就是說,當事人實施探尋、獲取水、礦、野生動物的行為,國家是法律上無爭議的受益者。那么,這是否意味著國家(由相應的國家機關代表)要對所有探尋、獲取水、礦、野生動物的行為引發(fā)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為什么上面舉的這四種情況,都不讓法律上規(guī)定的受益者對行為人的相關舉債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呢?最起碼的原因有兩點:一是,法律上的可能受益與現(xiàn)實中的真實受益是兩回事;二是,意思自治、自己責任是現(xiàn)代民法的根基,誰舉債、誰承擔(合同相對性)。
那么問題來了,當場景轉換到已婚者舉債問題時,明明是舉債人的單方行為,是舉債人在控制舉債帶來的利益,配偶只是被法律規(guī)定“應該享受”,憑什么配偶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呢?難道配偶成了最不值得法律眷顧的對象?
法官大人,請允許我做個大膽假設,在您年幼的時候,當您母親含辛茹苦地照顧著您,她是沒有太多辦法去監(jiān)督您父親在外面跟誰借了哪些債、約定了多少利息的,她也沒有太多辦法來管住這些錢用在哪。假如您父親貿然借下巨債,您母親力所能及的無非還是為您做飯、系鞋帶、送您上學等。如果有一天她突然收到通知說她要對一筆一輩子都沒見過、也還不清的巨債負責,您說,她和她的孩子后面要怎么活?她可確確實實不知道那是怎么一回事兒,也拿不出任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共同共有”“平等權利”,對那筆債來說,也就是到法律有規(guī)定為止,從無下文。您說,誰有資格把這樣一位母親拉入“老賴”名單,后半輩子只能“吃”低保呢?
筆者認為,舉債帶來的收益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與真的成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兩回事。即如您依法應加的薪,未能落實時,您無須繳個稅;您依法享有的自主,為他人所完全操控時,您亦不應對此負責任。雖然法律規(guī)定收益應當歸夫妻共有,但如果它們沒有真正落實為配偶的實際權利,就不應該由配偶來負責。一筆大的債務,關系著配偶方的整個后半生和未成年子女的成長,萬望明察!
摘自:《夫妻債務司法認定及實案評析》P188-189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3月出版。內容簡介:俗語云: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債務更是異常復雜,不僅涉及諸多法律問題,更關乎婚姻道德、家庭倫理、誠實信用和社會穩(wěn)定。本書作者長期擔任基層法院院長,任多所重點大學兼職法學教授,審理了一大批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對夫妻債務的諸多理論問題,特別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帶來的系列問題作出了獨到的思考,探索了一整套處理夫妻債務糾紛的司法認定原則和裁判方法。這些理論思考、認定原則和裁判方法,本書用上篇、中篇、下篇和新篇的結構,通過理論闡釋和實案評析予以充分展開。既可作為法學院校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又為廣大司法工作者和律師朋友提供了實務范例,更可作為社會規(guī)范債權債務、防范風險和有關當事人法律維權的指導用書。
本書還全面呈現(xiàn)了著者多年來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思考、不斷呼吁修正到*高人民法院重頒夫妻債務裁判規(guī)則的全過程,展現(xiàn)了一位基層司法工作者、理論思考者的法學功底、司法良知和勇于探索、為民擔當?shù)那閼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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