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1.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guī)定,詐騙罪有三個量刑檔次,標準分別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為統(tǒng)一法律適用,《詐騙罪解釋》第1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經慎重研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意見》對電信詐騙網絡犯罪定罪量刑實行全國統(tǒng)一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底線標準。具體而言,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主要考慮如下:(1)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突破了傳統(tǒng)犯罪空間范疇,跨地域現(xiàn)象普遍,地域化特性淡化,與《詐騙罪解釋》授權各地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的宗旨不符。因此,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實行全國統(tǒng)一的數額標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2)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必須依法予以嚴懲;诖,對具體數額標準的確定采取了底線標準。
此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意見》進一步規(guī)定:“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規(guī)定針對的是單次詐騙數額未達到入罪標準的情形,如果單次詐騙構成犯罪,對于數額累計應當適用刑法關于追訴期限的規(guī)定,而不受“二年內”的限制。
2.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從重處罰情形。《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從重處罰情形,規(guī)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所列十種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具體而言,可以劃分為如下幾種情形:(l)造成嚴重后果的,如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第1項),利用電話追呼系統(tǒng)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第9項);(2)犯罪手段惡劣的,如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第2項),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第3項),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第4項),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第8項),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第10項);(3)詐騙特定對象的,如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第6項),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等款物的(第7項);(4)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大的,如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2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第5項)。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意見》進一步規(guī)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3.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未遂的定罪量刑標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利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施,呈現(xiàn)跨地域的特征,證據收集難度較大,特別是詐騙數額難以查證;诖耍峨娦啪W絡詐騙犯罪意見》專門明確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未遂的定罪量刑標準。具體而言,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fā)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關于詐騙罪的人罪標準為“數額較大”,即采取單純的數額標準,而非數額與情節(jié)并列。申言之,詐騙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屬于數額犯。以此為基礎,對于詐騙罪加重處罰情節(jié)“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包括未遂情節(jié)的認定),也應當建立在數額犯罪的基礎之上,即詐騙數額達到3000元以上,但具體數額難以查證,具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相反,對于詐騙數額未達到3000元以上,甚至根本沒有查實詐騙數額的,不宜直接根據發(fā)送詐騙信息的數量、撥打詐騙電話的人次等情節(jié),直接適用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根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意見》的規(guī)定,詐騙信息條數、詐騙電話次數等數量的計算應當注意:(1)“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fā)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fā)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2)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lián)艽螂娫挻螖、發(fā)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fā)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此外,電信網絡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4.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刑罰裁量的具體問題。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確定宣告刑時,應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jié),準確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幅度,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地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摘自:《網絡犯罪二十講》P267-270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內容簡介:"隨著科技的發(fā)展,網絡犯罪作為較為新型的犯罪,數量和發(fā)生率也越來越高。與傳統(tǒng)犯罪相比,網絡犯罪客體、侵害利益等均比較特殊,這對辦理網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書共二十講,針對網絡犯罪的刑事政策、具體類罪、證據收集以及網絡犯罪中的其他疑難重點問題,精心挑選了多個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深入實務,進行了專題分析,對辦理網絡犯罪案件的實務部門和具體辦案人員都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 第一講 網絡犯罪的態(tài)勢與刑事對策的調整 第二講 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犯罪 第三講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第四講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第五講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第六講 網絡犯罪刑事訴訟的現(xiàn)實困境與司法應對 第七講 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 第八講 網絡犯罪案件的初查與跨地域取證 第九講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與審查判斷 第十講 網絡犯罪的其他程序問題 第十一講 網絡游戲外掛程序犯罪 第十二講 公民個人信息網絡犯罪 第十三講 網絡盜竊犯罪 第十四講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第十五講 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犯罪 第十六講 考試作弊網絡犯罪 第十七講 僵尸網絡與DDoS(分布式拒絕服務)攻擊犯罪 第十八講 非法刪除交通違章信息犯罪 第十九講 “黑廣播”“偽基站”犯罪 第二十講 淫穢電子信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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