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律師可以利用高度互聯的網絡化手段將個人和律師事務所進行有效推廣。可以想象,在20世紀末期隨著互聯網的出現而提出的“全球化”理念,勢必被沒有國界、形式更加自由多變的“網絡化服務”理念所替代,在時代發(fā)展的大趨勢中,如何保有理念優(yōu)勢,同時具有引領潮流與輿論的溝通能力,才是下一個十年律師行業(yè)發(fā)展的趨勢。
一、網絡為律師的溝通力提供了倍增器
“互聯網+法律”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與極致思維解決法律服務市場需求的一種全新業(yè)務模式,該模式為傳統法律服務的轉型與升級提供了一次難得的機遇。通過“互聯網+法律”這一全新業(yè)務模式,用最低的運營成本實現法律服務行業(yè)的換代升級,必將大大拓展法律服務的廣度、深度,提供更具個性化的服務,推動法律服務發(fā)生革命性的內質變革。
相較于電視、電臺、報紙等傳統媒體,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博客、微博、微信、網絡論壇、跟帖等網絡新媒體的出現及廣泛使用,發(fā)布信息更加便捷,甚至有律師認為自己的博客、微博就是小型通訊社。律師借助新媒體公布相關信息的情形變得普遍起來。如近年來,筆者先后開通了微信公共平臺983123888,963123129等公共號,通過訂閱號、服務號每日面向全國的手機端用戶推送最新的法律咨詢及民生法律服務經典案例和常見問題。通過“商橋”進行在線法律咨詢,開通了“963123”電話咨詢號碼,目前咨詢呼叫中心有15位律師,平均每人每天接電量在20~30組左右,然后通過大數據把需要法律服務的群體進行了細分,極大地拓寬了法律服務民生主渠道。在互聯網不斷沖擊傳統民生服務模式的法律E時代下,如果不能借移動端迅速就不能更好地為更多百姓進行民生法律服務。借助網絡能更好地開辟傳統民生服務方式之外的新媒介民生法律服務,真正做到專業(yè)法律團隊不設限地讓大眾百姓唾手可得。
更為重要的是,以微博、微信為代表的自媒體工具自身具備極強的自發(fā)傳播能力,從傳播主體來看,微博、微信傳播是基于病毒式的人際傳播關系網,讓信息像病毒一樣以點對點的方式在人際圈中迅速傳播。微博、微信的傳播對象有別于大眾傳媒的傳播對象,它是一種半開放的社交媒體,傳播對象相對狹窄。微博、微信作為一種全新的傳播渠道,通過手機通訊錄、QQ郵箱以及二維碼等方式,使受眾在社交鏈縱橫交錯的三維空間里互通共享,更為重要的是,微博、微信這種人際交互手段具備所謂“粘性”,即讓人們不再單純依靠制度被捆綁在一起,而是可通過情感交流聯系在一起。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律師事務所突飛猛進地發(fā)展,這種情況絕非個案。良智律師事務所借著這股浪潮出現了二次發(fā)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高度。筆者也是借助這個勢頭才有現今的社會認可度和知名度。
法律服務行業(yè)永遠不乏遠見之士,許多同行也同樣在進行著新時代的探索。很多有遠見的律師事務所一直在積極探索律師事務所管理模式、經營理念創(chuàng)新,探索和實踐新型法律服務模式,如金杜律師事務所建立平臺“理脈”.踐行未來之路。他們充分利用互聯網、移動互聯網、語音等技術和社會化營銷手段打造出營銷平臺、協作平臺和服務平臺。根據客戶不同層次的法律需求,匹配法律服務資源,為中小企業(yè)和個人家庭提供綜合法律服務。服務內容包括在線及線下法律咨詢、合同及法律文書下載、審核、代寫服務、訴訟業(yè)務、非訴訟業(yè)務等。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這樣能夠最大限度地發(fā)揮技術優(yōu)勢和線上、線下綜合法律服務優(yōu)勢,彌補傳統法律服務在價格體系、服務觀念和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缺憾。這種模式將開啟中國法律服務的新時代。這一表述絕非虛妄,而是契合時代發(fā)展的高瞻遠矚,對整個行業(yè)都具有相當的指導意義。
除此之外,還有“無訟”、iCourt的出現,再次拓寬了法律服務業(yè)的內涵及外延,增加了行業(yè)的深度和廣度。但究其根本,仍然是將律師與同行、客戶之間的溝通繼續(xù)深化和細化,使之完美對接。
一、自媒體時代律師溝通力的新表現
新媒體賦權使得媒介成為權力的重要源泉與力量,通過個體、群體、組織等獲取信息、表達思想,從而為其采取行動、帶來改變提供了可能。以網絡公開的微博為例,結合我國律師針對熱點案件在微博上所發(fā)表的言論,可以發(fā)現,自媒體時代律師借由微信、微博等新型傳播手段所實施的溝通行為,具有如下特點:
(一)對象不確定
網絡的出現,特別是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媒體的出現,打破了傳統社會的時空限制,社會活動變得虛擬,社會身份得以隱匿,加之全球化、數據化的進程不斷加深,政府作為社會管理主體,傳統層面上的影響力和控制力可能在網絡社會中逐漸減弱。在這個意義上,網絡,特別是社交媒體的出現,導致了傳統社會結構的重構。通過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愈加便捷的移動互聯網終端與無線網絡,微博用戶隨時可以發(fā)布不同形式的信息、圖片、聲音乃至視頻。受眾可以廣泛且深入參與以數字化方式體現的新媒體形式,和傳統媒介相比,其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國家、地域、社群等制約傳統傳播的物理界限。微博的信息傳遞比其他傳媒更具裂變性,信息的傳播速度與轉發(fā)功能呈現“核裂變式的幾何級數效應”。這種“裂變”效應,極大地增加了人們的交往面,改變了過去人們直線型或以地域為局限、面對面的平面交往方式,人與人之間的聯系再也不是以前的網絡時代那種以個人為原點的放射性聯系,而是一種無中心的“互聯”模式。中國傳統人際交往主要建立在熟人關系基礎上,這也是為什么中國社會被稱之為“熟人社會”的原因。和熟人交往所產生的“強聯系”相比,微博等網絡社交媒體可以依個人興趣“關注”任何一個無現實聯系的用戶,并且可以通過“評論”和“轉發(fā)”與其交流,將陌生人之間的“弱聯系”無限放大。
(二)內容無限制
從律師針對特定案件,借由微信、微博傳播的內容來看,不僅有其針對案件事實、證據或涉及的法律觀點,還會涉及某些情緒化的言論,甚至批評、指責乃至謾罵。即使針對同行的執(zhí)業(yè)行為,律師也往往會通過微博、微信等媒介進行評價。很多廣受社會關注的案件都不同程度地遭遇眾多同行質疑,如庭審時間是否足夠?辯護律師是否盡到了職責?具有代表性的是“北海案”律師團某成員先后發(fā)表兩篇博文質問:“四百余本卷宗的驚天大案,庭審半天,不超過三小時。這是不是一個真正的法庭?該案有沒有真正的辯護?沒有真正的辯護,就沒有真正的法庭。不是真正法庭的法庭,必然是表演與欺騙!逼渲幸黄┪南路礁M的評論近700條,其中多數為同行跟進的探討。
(三)服務非重合
當下,律師與律師事務所對互聯網的應用趨于單調,大多數律師事務所僅局限于在網絡上進行信息查詢和律師事務所的宣傳與推廣。其實,律師事務所也可通過互聯網實現客戶委托、法務對接、糾紛處理、項目交易等大量實務運用。從當前律師事務所的運營現狀來看,已有若干律師事務所建立網上委托系統,即律師業(yè)務電子商務,使遠程客戶在節(jié)時省力的基礎上,依托電子商務完成授權委托及付款,繼而開展法務活動。故電子商務的應用在律師事務所網絡化建設過程中大有空間。例如某家律師事務所出的第一批產品,是被稱做“及時遺囑”的服務。這種被稱做“及時遺囑”的服務,就像商店貨架上出售商品一樣,銷售不同價位的法律服務包。購買者可以根據所付服務費的不同價位,選擇在線自己完成遺囑書寫之后再由律師審查、修改,或是到律師事務所在律師的幫助下撰寫遺囑。實踐中客戶很愿意像選購超市商品一樣挑選自己可以接受的遺囑法律服務包。
除了通過網絡媒介推廣、應用傳統律師業(yè)務之外,自媒體時代律師網絡溝通力的重要立足點還在于借助自媒體放大律師的聲音,進而達成與公權力對象之間的平等互動。例如,有影響力的律師通過微信、微博等自媒體發(fā)聲的方式,可以間接地促進審判公開,進而通過自媒體適度公開案情來促進庭審活動規(guī)范化,促進法院網站建設,推進法院司法網絡公開,促進法院系統建立司法公開的考核、激勵和責任機制。
摘自:《律師必備的七項職業(yè)素養(yǎng)》P041-045頁,北大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內容簡介:一位長期從事青年律師工作的經驗豐富的律師挑選了七項律師成長最應當具備,并值得訓練的職業(yè)素養(yǎng),組成了本書。這些職業(yè)素養(yǎng)包括:信仰力、溝通力、分析力、細節(jié)力、說服力、學習力與團隊力。 本書結合作者從非法學人士到“全國優(yōu)秀律師”,在地方迅速成長的親身經歷,生動、細致地為讀者刻畫了一幅一般人就可以效仿得了的成功模式。 本書作者長期承擔吉林省律協“律師執(zhí)業(yè)基本素養(yǎng)”課程(使用北京大學出版社全國律協教材)的講授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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