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取得與審查中思維之共同癥結——對單個證據之真?zhèn)尾毁|疑或不批判
從上述思維誤區(qū)(尤其在冤假錯案中)的表現來看,辦案人員在思維壞習慣和懶惰的影響下,傾向于將微妙和復雜的證據證明過程歸約為簡單的公式——根據證據間表面形式一致作出判斷,接受某個犯罪嫌疑人有罪之論斷,假設每一結論完全得到充足證據的證明,即使存在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者根本沒有證據(如張氏叔侄案)的情況,也不提出質疑。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司法人員對預斷案情的真假、調查方向的對錯及對調取證據之真?zhèn)瓮谙热胫。該問題在諸多冤假錯案中尤為明顯,辦案人員注重直接影響犯罪行為成立的相關證據,忽略可能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尤其是無罪的證據)。當有罪之證遭到質疑時,他們感到自己的判斷和假設受到了攻擊。當他們感到偵查假設之證立受到威脅之時,他們通常又回到幼稚的思維和情感的對抗攻擊(如佘祥林案中以余母妨礙司法之名關押,對抗拒伏法不招供者采取簡單粗暴的刑訊逼供),當其先入之見被質疑時,他們常常感到被冒犯,把質疑者模式化為“心胸狹隘的”和“有成見的”。
在證據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收到偵查機關提交的案卷材料后,在沒有系統(tǒng)地檢核其有效性、否認或忽視單個證據可信度之重要性、沒有尋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無罪或罪輕之證據的情況下,單憑證據鏈條間內在邏輯一致即非批判地接受偵查之假設,即使提出合理性懷疑,也僅就證據間存在矛盾而提出,忽視對單個證據之可信度的審查——該證據在多大程度上為真或在多大程度上為假的問題,更不會審查偵查人員如何獲得犯罪嫌疑人有罪這一偵查假設的,甚至僵化而不質疑地依附教條和權威宣示。辦案人員在某些利益關系復雜的案件中,完全準備被指揮和被控制,在復雜的個案審查中希冀于上級領導或專家權威給予他們正確的看法或富有洞見的判斷方向。
由此可見,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辦案人員在思維層面的共同癥結——不質疑,致使從訴訟之源頭,證據的質量無法在質疑中接受有效的檢驗,偵查、控訴乃至后續(xù)的審判形成了一條無需嚴格質檢的“證據鏈條”生產線。
(二)質疑技能之合理性——證據質量之檢視及證據證明之層次性
在司法語境中,質疑作為一種探究性質疑,聚焦于案件事實真相和如何客觀地引導法律人走向支持訴訟主張的證據和理由。從證據信息中識別出與法律論斷相干或不相干的證據,然后檢驗其可靠性和來源,對明顯不可信的信息來源予以排除。
1.在證據取得中的合理性
由于質疑具有“去熟悉化”的功能特質,有利于在偵查活動中有效阻斷情感、直覺、本能和偏見等非理性因素的干擾,檢驗和辨析有力的懷疑。辦案人員應自覺隔斷習以為常、理所當然的信念對自身認知的誘導,不斷對支持該主張的證據和理由檢省反思,不斷使主觀的懷疑接受客觀層次的檢驗,并從中識別出與制約條件評價標準不符合的例外情形,予以排除或反駁!百|疑”“去熟悉化”也是向司法人員的經驗思維與定勢思維發(fā)起的挑戰(zhàn),質疑自己或他人的證據收集,對那些習以為常、理所當然的論斷背后的假設中所包含的與案情不一致的點,提出合理的質疑。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將過往經驗性認識一并推翻或全盤否定,而是在推理論證的基礎上尋找對證據真實性、可信性提出合理性懷疑的依據。例如,刑事偵查人員先在發(fā)現碎尸箱子的公路兩側展開走訪調查,但一無所獲。于是辦案刑警對自己當初“拋尸地點一定是犯罪行為實施地”“本地作案的可能性較大的”這一慣常性偵查假設或判斷作出反省、提出質疑,并形成了下列判斷:如果公路兩側的人作案或者異地作案進行拋尸,那么都會在此地發(fā)現尸體,由于在公路兩側的調查中沒有得到什么結果,于是就形成了一個選言推理:或者是本地作案,或者是異地作案;不是本地作案(本地未查到線索);所以,應該是異地作案。于是將偵查范圍擴展至外地,該案成功告破。與此同時,質疑有利于對偵查假設之正確性提出合理性懷疑。
2.在證據審查中的合理性
之所以忽略對單個證據的質疑與檢省,除了受限于主動調取證據的客觀障礙,以及簡化工作任務量的考慮外,證據審查更多地傾向于這樣一種思維邏輯:能夠形成證據間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條其內部的證據必然為真,即建立于科學證據觀的基礎上。但在司法實踐,尤其是在冤假錯案中,對單個證據的審查,往往基于形式真實的辦案導向,非法證據往往經由“證據轉化”的方式喬裝為合法形式融人證據鏈條,偵查機關通過“情況說明”進一步鞏固其證據能力(如念斌案證據造假).即使確有非法證據被勉強排除,尚存證據鏈條的整體評價作用,很難對事實認定產生實質影響。因此,對證據的真?zhèn)渭翱尚懦潭葢撛谂信c質疑中接受檢驗,而檢驗方式既要在形式上把握證據推理的邏輯一致性、融貫性,也要從實質層面針對每個證據本身的真?zhèn)翁岢鲑|疑。由于每一種證據論式都有自身的制約條件,針對某類證據論式的制約條件,提出相關的批判性問題。如果原論證者(偵查人員)對批判性問題作出恰當的回答,就等于排除了影響或可能反駁該論證的種種例外因素,滿足了該論證得到合理結論的制約條件。由此可見,單個證據在批判與回應的對話剖面中接受客觀層次的檢驗,并從中識別出與證據假說不符合的例外情形,予以排除或反駁。不僅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這種檢驗,在整個訴訟時序上,各類證據的真?zhèn)渭捌淇尚哦纫矐撛谫|疑中,接受偵查、起訴、審判各階段的層層把關,這種質疑的深度及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應呈現出遞進性,只有如此,才使源頭之證據(尤其是“質量不合格”的證據)在逐級“爬坡”過程中,逐一被淘汰,不致因“納偽”而釀成冤假錯案。
摘自《案件事實論證:一種批判性思維的研究進路》P081-083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內容簡介:《案件事實論證:一種批判性思維的研究進路》凸顯了法律論辯特別是案件事實論證中批判性思維這一主線,選取案件事實的證明或辯護這類疑難案件素材,以提出質疑(提問或懷疑)—呈現替代選擇(多元意見)—形成判斷(選擇)為基本架構,分析案件事實論證過程中主體所需要的批判性質疑、構想替代選擇和形成判斷的意識和技能,全面引入“論證型式”結構分析法和“批判性問題”評估法,將法律論辯的宏觀理論具體化為法律論辯的策略、方法和技巧,不僅有重要的教學法意義,也有不可忽視的實務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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