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第三人×××……(寫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訴稱,……(概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概述異議內容和理由)。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異議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實和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異議成立的,寫明:)×××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異議不成立的,寫明:)
駁回×××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元,由被告……負擔(寫明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負擔金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
【說明】
1.本樣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制定,供第一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移送管轄或者駁回異議用。
2.案號類型代字為“民初”。
3.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交納案件受理費;異議成立的,當事人均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4.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尾部上訴期改為三十日。
5.適用普通程序的,落款中的“審判員”可以為“代理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
6.適用簡易程序的,落款中的署名為“審判員”或者“代理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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