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轄……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dāng)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
×××訴稱,……(概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人民法院認為,……(寫明移送管轄的理由)。于××××年××月××日裁定:……(寫明移送管轄主文)。
××××年××月××日,××××人民法院以……為由(寫明報請指定管轄的理由),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寫明對下級法院報請指定管轄的事實與理由的分析意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
【說明】
1.本樣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制定,供上級人民法院對受移送的下級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而報請指定管轄,裁定指定管轄用。
2.案號類型代字為“民轄”。
3.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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