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勞保、福利待遇實施辦法
一、為了體現(xiàn)按勞分配原則,維護職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本所《章程》規(guī)定,結合本所自收自支的實際狀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勞保、福利以個人總額包干為主,風險因素集體適當分擔為原則。
三、本所招聘錄用的專職律師人員和輔助人員均可享受勞保福利待遇。
四、全所勞保用品、防暑降溫、醫(yī)療、養(yǎng)老金保險等費用,交通、副食、洗理、書報、誤餐、取暖等各項補貼,總額不得高于全所總收入(兼職、特邀律師的收入除外)的一定比例。
五、專職律師人員享受的勞保、福利待遇,連同其工資、獎金總額在其業(yè)務總收入的一定比例范圍以內總包干。在包干限額以內,可酌情報支直系供養(yǎng)親屬的部分醫(yī)療費用。當年包干積余部分,原則上結轉至下年度該個人戶頭,作為個人風險基金使用。
個人總包干不得突破包干限額,不準透支、預支。
六、輔助人員的勞保、福利待遇包括在總報酬之內,與工資獎金一起總計。其收入構成為:固定工資+勞保、福利+獎金。輔助人員的勞保、福利原則上為固定包干形式,但支付總數限制在全所總包干限額以內,亦不得透支、預支。
七、兼職?特邀律師人員的勞保、福利待遇一律在原單位享受。
八、為體現(xiàn)風險集體分擔的原則,本所設立風險基金、救濟基金,用于本所合同錄用人員的撫恤、救濟風險等支出。
職員因病亡故,給予一次性撫恤金和救濟費,給付總額不得高于該項基金積累總額的一定比例和人均額的3倍。職員因工亡故,給付總額不得高于該項基金積累總額的一定比例和人均額的5倍。
九、本所設立住房基金,用于購置職員住宅。分房按至所先后及貢獻大小排列順序,具體方案另行詳細規(guī)定。
十、職員因判刑、勞教停發(fā)勞保、福利,被拘留期間不發(fā)勞保福利。
十一、合作律師會議可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原則,制定實施細則。
十二、本辦法的解釋權歸使用律師會議。
十三、本辦法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