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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ehavas.com 2012-10-30 9:01:26 來源:檢察日報
全面貫徹修改后刑訴法 加強未檢工作專業(yè)化制度化建設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答記者問
徐日丹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為幫助廣大檢察人員和社會公眾進一步了解《決定》精神內容,高檢院公訴廳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決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著國家未來和民族希望,關系著億萬家庭幸福安寧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將探索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頒布、修改了一系列法律,特別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專章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為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多年來,檢察機關積極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然存在思想認識不到位、組織領導不夠有力、工作開展不平衡、辦案工作配套機制不完備和幫教預防社會化體系不健全等問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其職責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的全過程。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是抓根本、固基礎、強民族的需要,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方針、原則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需要。
高檢院及時出臺《決定》,意義重大、深遠。一是進一步表明高檢院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高度重視,統一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對加強這項工作重大意義的認識;二是明確當前和今后一時期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總體發(fā)展思路,突出未檢工作的特點和重點;三是明確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各項具體措施和要求,進一步提高工作的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體系化,確保工作質量和效果。
問:按照《決定》,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遵循哪些方針政策?
答:一是堅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兩擴大、兩減少”政策貫穿于辦案始終。堅持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寓教于審,并注重用科學的方式、方法提高幫教效果。
二是堅持依法少捕、慎訴、少監(jiān)禁。綜合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幫教條件等因素,進一步細化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jiān)督標準,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訴率和監(jiān)禁率。如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的,一律不捕;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初犯、過失犯、未遂犯、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犯罪,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依法不起訴。要把訴訟監(jiān)督的重點放在強化對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上,防止和糾正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訴訟行為和錯誤判決裁定。
三是注重矛盾化解,堅持雙向保護。一方面要加強對被告人認罪服法教育,促其認罪悔罪,另一方面要注重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護,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
問:《決定》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建設方面有哪些明確要求?
答:檢察機關要大力推進專門機構建設。省級、地市級檢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基層檢察院,原則上都應爭取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條件暫不具備的,省級院必須在公訴部門內部設立專門負責業(yè)務指導、案件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辦公室,地市級院原則上應設立這一機構,縣級院應根據本地工作量的大小,在公訴科內部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辦公室或者辦案組或者指定專人。對于專門辦案組或者專人,必須保證其集中精力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規(guī)律,落實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幫教措施。有些地方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指定一個基層院設立獨立機構,統一辦理全市(地區(qū))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問:按照《決定》,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獨立機構的檢察院應當采取哪種工作模式?
答:一般應實行捕、訴、監(jiān)(法律監(jiān)督)、防(犯罪預防)一體化工作模式,由同一承辦人負責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訴、訴訟監(jiān)督和預防幫教等工作。這就要求,檢察機關要健全內外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充分發(fā)揮部門負責人、分管檢察長和案件管理部門的職能作用,嚴格案件的流程管理和質量管理,組織開展案件評查、備案審查等業(yè)務活動,嚴格辦案紀律,確保依法公正辦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問: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發(fā)育特點,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工作,辦案人員應當具備哪些專業(yè)素質?
答:按照《決定》,檢察機關應當挑選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富有愛心、耐心細致、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方面知識的同志從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既要配備具有一定生活閱歷、經驗豐富的干部,也要注重吸收、培養(yǎng)充滿朝氣活力、了解時尚潮流、熟悉網絡語言、能夠與涉罪未成年人順利溝通的年輕干部。特別要強調的是,檢察機關要注重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干部的綜合素質,加強敬業(yè)愛崗教育和業(yè)務培訓,鼓勵其學習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參加有關專業(yè)特別是心理咨詢方面的培訓和考試晉級活動,熟練掌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技能和思想教育的方法。
問:修改后刑訴法明確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決定》在這一方面有哪些規(guī)定?
答:《決定》要求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逮捕必要性證據、社會調查報告等材料的審查。公安機關沒有收集移送上述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收集移送。檢察院也可以根據情況,自行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社會組織進行社會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要綜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后態(tài)度、幫教條件等因素,考量逮捕、起訴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決定,并以此作為幫教的參考和依據。
問:修改后刑訴法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此,《決定》有哪些明確要求?
答:首先,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和“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其次,要依法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規(guī)范工作流程,認真做好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監(jiān)督考察。對于既可相對不起訴也可附條件不起訴的,優(yōu)先適用相對不起訴。再次,要完善不起訴宣布、教育的程序和方式。對相對不起訴和經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不起訴的,在向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時,要充分闡明不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并對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開展必要的教育。
問:在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方面,檢察機關還應當建立健全哪些制度?
答: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和聽取律師意見制度,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親情會見制度,分案起訴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此外,要在落實現有制度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建立新的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機制、制度。根據各地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針對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行平等保護、對留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有效幫教、未成年被害人保護等問題,主動調研,研究對策。
問:在促進政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建設方面,檢察機關應當如何發(fā)揮職能作用?
答:首先,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聯系溝通,爭取在社會調查、逮捕必要性證據收集與移送、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到場、法律援助、分案起訴、親情會見等制度上達成共識,聯合出臺實施細則。其次,要加強與綜治、共青團、關工委、婦聯、民政、社工管理、學校、社區(qū)、企業(yè)等有關方面的聯系配合,促進黨委領導、政府支持、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犯罪預防幫教社會化、一體化體系建設,爭取社會力量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再次,要認真落實檢察環(huán)節(jié)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采取檢察建議等方式向黨委、政府或有關方面提出預防犯罪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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