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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ehavas.com 2013-12-25 13:20:01 來源:
一、意思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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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145條第1款: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1條: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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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fā)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8條:(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開發(fā)自然資源合同;(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股份轉讓合同;(5)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的合同;(6)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東的股權的合同;(7)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8)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yè)資產的合同;(9)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其他合同。
二、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1條: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5條: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
。1)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guī)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2)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3)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4)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5)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6)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7)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8)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9)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10)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11)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12)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13)委托合同,適用受托人住所地法。(14)債券的發(fā)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fā)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15)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16)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17)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qū)有更密切聯(lián)系的,適用該另一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法律。
三、特殊合同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2條: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3條: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yè)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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