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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ehavas.com 2012-5-15 14:10:04 來源:
憲 法
第一章憲法基本理論
基本要求:
了解:憲法的概念、特征、分類,憲法產生的條件,舊中國憲法的歷史發(fā)展,新中國憲法的產生與發(fā)展,現行憲法的基本特點與修正內容,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與法律的關系,憲法作用,憲法淵源,憲法結構,憲法效力,憲法規(guī)范,憲政的含義與特征。
理解: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和權力制約原則及其在我國憲法上的具體表現。
熟悉:現行憲法的基本特點與修改內容、憲法的基本原則,并能夠結合憲法文本的相關規(guī)定分析和評價有關憲法現象、憲法事例或憲法問題。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憲法的概念
憲法的含義 憲法的基本特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憲法與法律的關系 憲法與憲政的關系 憲法的分類
第二節(jié) 憲法的歷史發(fā)展
近代意義憲法的產生 中國憲法的歷史發(fā)展(舊中國憲法的歷史發(fā)展 新中國憲法的產生與發(fā)展 現行憲法的歷次修改)
第三節(jié) 憲法的基本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 基本人權原則 法治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
第四節(jié) 憲法的作用
憲法的一般功能 憲法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中的作用(立法 執(zhí)法 司法 守法)
第五節(jié) 憲法的淵源與憲法典的結構
憲法的淵源(憲法典 憲法性法律 憲法慣例 憲法判例 國際條約) 憲法典的結構(序言的效力 正文 附則)
第六節(jié) 憲法規(guī)范
憲法規(guī)范的概念 憲法規(guī)范的主要特點(根本性 最高權威性 原則性 綱領性 相對穩(wěn)定性) 憲法規(guī)范的分類(確認性規(guī)范 禁止性規(guī)范 權利性規(guī)范與義務性規(guī)范 程序性規(guī)范)
第七節(jié) 憲法效力
憲法效力的概念 憲法效力的表現 憲法與條約關系
第二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國的國家性質,人民民主專政的內涵以及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愛國統一戰(zhàn)線、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內容。
理解: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本質,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我國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規(guī)定。
熟悉: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夠具體運用。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人民民主專政的概念與性質 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特色(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愛國統一戰(zhàn)線)
第二節(jié) 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 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者個體經濟 私營經濟 “三資”企業(yè))]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公民合法私有財產
第三節(jié) 國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的概念與特點 我國憲法關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規(guī)定 我國憲法中關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規(guī)定
第三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權組織形式的含義與分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選舉制度、國家結構形式的含義,單一制和聯邦制的含義與特征,我國實行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特點和原因,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制度的含義和特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含義。
理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征,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直接和間接選舉的組織與程序,我國的行政區(qū)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的概念與特征,中央與特別行政區(qū)的關系,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體制,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律制度,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性質。
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地位與作用、選舉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中央與特別行政區(qū)的關系,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任務并能夠結合《憲法》、《選舉法》、《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分析有關的憲法案例、憲法事例或法條。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政權組織形式的概念與種類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概念與特點
第二節(jié) 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的概念 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 秘密投票原則) 選舉機構 代表名額的分配 選舉程序(劃分選區(qū)和選民登記 候選人制度 投票選舉 代表的罷免、辭職與補選) 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選舉的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三節(jié) 國家結構形式
國家結構形式概念 我國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我國的行政區(qū) 域劃分
第四節(jié) 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第五節(jié) 特別行政區(qū)制度
特別行政區(qū)的概念和特點 中央與特別行政區(qū)的關系 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體制(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 特別行政區(qū)政府 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 特別行政區(qū)的司法機關) 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律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適用于特別行政區(qū)的全國性法律)
第六節(jié) 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含義和特點 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基本要求:
了解:公民與國籍的含義,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一般原理,人權與公民權的含義,基本義務的含義與主要內容。
理解: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概念、內容與特點。
熟悉:公民基本權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要特點,并結合憲法文本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分析有關的憲法案例、憲法事例或法條。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
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概念 基本權利效力 基本權利限制界限 基本權利與人權 2004年修憲載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意義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主要特點(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第二節(jié)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平等權 政治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項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生命權 人身自由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社會經濟權利(財產權 勞動權 休息權 獲得物質幫助權) 文化教育權利(受教育的權利 文化權利和自由) 監(jiān)督權和獲得賠償權
第三節(jié)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基本義務的概念與特點 我國公民基本義務的主要內容(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wèi)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其他基本義務)
第五章國家機構
基本要求:
了解:憲法與國家機構的關系、國家機構特征,我國憲法關于國家機構的活動原則與劃分。
理解: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不同國家機構的組成、任期、職權、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職權和基本制度,審判中的憲法原則,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系、領導體制和職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相互關系。
熟悉:國家機構的活動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憲法地位,并能夠結合憲法文本分析有關的憲法案例、憲法事例或法條。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國家機構概述
國家機構的概念和分類 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責任制原則 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 精簡和效率原則)
第二節(ji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的性質和地位 全國人大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大的職權 全國人大的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和地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與工作程序) 全國人大各委員會(常設性委員會 臨時性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
第三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國家主席的性質和地位 國家主席的產生和任期(國家主席的產生 國家主席的任期) 國家主席的職權 國家主席職位的補缺
第四節(jié) 國務院
國務院的性質和地位 國務院的組成和任期(國務院的組成 國務院的任期) 國務院的領導體制(總理負責制 會議制度) 國務院的職權 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各部、各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 各部、各委員會的領導體制 各部、各委員會的職權) 審計機關
第五節(jié)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 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體制
第六節(jié)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大的性質和地位 地方各級人大的組成和任期 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大的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 專門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 地方各級 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 地方各級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權利 地方人大代表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和地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任期和領導體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
第七節(jié)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質和任務 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 人民法院的職權)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和制度(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任務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院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的關系
第六章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
基本要求:
了解:憲法實施的特征與意義,憲法修改,憲法解釋。
理解:憲法修改的程序,憲法實施保障的內容,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國的憲法實施保障機制。
熟悉:憲法解釋的原則和方法,憲法修改的程序,憲法實施保障的體制,并運用憲法文本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分析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憲法問題或相關的憲法事例。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憲法實施概述
憲法實施的概念(憲法實施的含義 憲法的執(zhí)行和憲法的適用 憲法的遵守) 憲法實施的主要特點(廣泛性和綜合性 最高性和原則性 直接性和間接性)
第二節(jié) 憲法的修改
憲法修改的含義 憲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憲法修改的程序(提案 先決投票 起草和公布 通過 公布)
第三節(jié) 憲法的解釋
憲法解釋的機關 憲法解釋的原則 憲法解釋的方法 憲法解釋的程序
第四節(jié) 憲法實施的保障
憲法實施保障的內容(保障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憲性 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全體公民行為的合憲性) 憲法實施保障的體制(司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 立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 專門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 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審查和事后審查 附帶性審查和憲法控訴) 我國的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體制
附錄:法律法規(guī)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88年4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3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0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2年l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 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l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89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14號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l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3號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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