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圖書館>>法治動態(tài)>>歷屆真題>>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真題
http://cehavas.com 2015/9/22 15:15:01 來源:普法網
試 卷 四
提示:本試卷為論述題、案例分析題。請按題序在答題紙對應位置書寫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題20分)
材料一: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解決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不斷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更加廣闊的發(fā)展前景,就必須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從法治上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摘自習近平《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
材料二:同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眾期待相比,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有的法律法規(guī)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guī)律和人民意愿,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zhí)法體制權責脫節(jié)、多頭執(zhí)法、選擇性執(zhí)法現象仍然存在,執(zhí)法司法不規(guī)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群眾對執(zhí)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問題:
根據以上材料,結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從立法、執(zhí)法、司法三個環(huán)節(jié)談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意義和基本要求。
答題要求:
1.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3.總字數不得少于400字。
二、(本題23分)
案情:高某(男)與錢某(女)在網上相識,后發(fā)展為網戀關系,其間,錢某知曉了高某一些隱情,并以開店缺錢為由,騙取了高某20萬元現金。
見面后,高某對錢某相貌大失所望,相處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決定斷絕關系。但錢某百般糾纏,最后竟以公開隱情相要挾,要求高某給予500萬元補償費。高某假意籌錢,實際打算除掉錢某。
隨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認識錢某的宗某,共謀將錢某誘騙至湖邊小屋,先將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給夏某、宗某各20萬元作為酬勞。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發(fā)微信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但宗某得知錢某到達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給高某打電話說:“我不想繼續(xù)參與了。一日網戀十日恩,你也別殺她了!备吣炒笈f:“你太不義氣啦,算了,別管我了!”宗某又隨即打錢某電話,打算讓其離開小屋,但錢某手機關機未通。
高某、夏某到達小屋后,高某尋機抱住錢某,夏某掐錢某脖子。待錢某不能掙扎后,二人均誤以為錢某已昏迷(實際上已經死亡),便準備給錢某身上綁上石塊將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時,夏某也突然反悔,對高某說:“算了吧,教訓她一下就行了!备吣痴f:“好吧,沒你事了,你走吧!”夏某離開后,高某在錢某身上綁石塊時,發(fā)現錢某已死亡。為了湮滅證據,高某將錢某尸體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時,發(fā)現了錢某的LV手提包(價值5萬元),包內有5000元現金、身份證和一張儲蓄卡,高某將現金據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將LV提包送給前女友尹某,尹某發(fā)現提包不是新的,也沒有包裝,問:“是偷來的還是騙來的”,高某說:“不要問包從哪里來。我這里還有一張儲蓄卡和身份證,身份證上的人很像你,你拿著卡和身份證到銀行柜臺取錢后,錢全部歸你!币畴m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與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愛財還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錢某從銀行柜臺取出了該儲蓄卡中的2萬元。
問題:
請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與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責任(要求注重說明理由,并可以同時答出不同觀點和理由)。
三、(本題21分)
案情:甲欲出賣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現已出租給張某,租賃期還剩余1年。甲將此事告知張某,張某明確表示,以目前的房價自己無力購買。
甲的同事乙聽說后,提出購買。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慮細節(jié)。乙擔心甲將房屋賣與他人,提出草簽書面合同,保證甲將房屋賣與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記機關驗證房屋確實登記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權人一欄中只有甲的名字,雙方草簽了房屋預購合同。
后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在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將購房款的三分之二通過銀行轉賬給甲,但甲須提供保證人和他人房屋作為擔保;雙方還應就房屋買賣合同到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甲找到丙作為保證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并沒有約定擔保范圍。甲乙雙方辦理了房屋買賣合同預告登記,但甲忘記告訴乙房屋出租情況。
此外,甲的房屋實際上為夫妻共同財產,甲自信妻子李某不會反對其將舊房出賣換大房,事先未將出賣房屋的事情告訴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還是瞞著李某與乙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2年后,甲與李某離婚,李某認為當年甲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損失,要求賠償。甲抗辯說,賠償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
問題: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預購合同,乙能否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賃的事實,應對乙承擔什么責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轉移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將對乙產生何種保護效果?
4.如甲在預告登記后又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合同義務,在擔保權的實現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樣的權利?擔保權實現后,甲、丙、丁的關系如何?
6.甲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妻李某能否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否可以主張房屋過戶登記為無效或者撤銷登記?為什么?
7.甲對其妻李某的請求所提出的時效抗辯是否成立?為什么?
四、(本題22分)
案情:楊之元開設古玩店,因收購藏品等所需巨額周轉資金,即以號稱“鎮(zhèn)店之寶”的一塊雕有觀音圖像的翡翠(下稱翡翠觀音)作為抵押物,向勝洋小額貸款公司(簡稱勝洋公司)貸款200萬元,但翡翠觀音仍然置于楊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經營不佳,進入虧損狀態(tài),無力如期償還貸款。勝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楊之元。
法院經過審理,確認抵押貸款合同有效,楊之元確實無力還貸,遂判決翡翠觀音歸勝洋公司所有,以抵償200萬元貸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楊之元未在期限內履行該判決。勝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在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聲稱該翡翠觀音屬于自己,楊之元無權抵押。并稱:當初楊之元開設古玩店,需要有“鎮(zhèn)店之寶”裝點門面,經楊之元再三請求,商玉良才將自己的翡翠觀音借其使用半年(楊之元為此還支付了6萬元的借用費),并約定楊之元不得處分該翡翠觀音,如造成損失,商玉良有權索賠。
法院經審查,認為商玉良提出的執(zhí)行異議所提出的事實沒有充分的證據,遂裁定駁回商玉良的異議。
問題:
1.執(zhí)行異議被裁定駁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執(zhí)行異議之訴?為什么?
2.如商玉良認為作為法院執(zhí)行根據的判決有錯,可以采取哪兩種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與第2問“兩種途徑”相關的兩種民事訴訟制度(或程序)在適用程序上有何特點?
4.商玉良可否同時采用上述兩種制度(或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為什么?
五、(本題18分)
案情:鴻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從事生物醫(yī)藥研發(fā)。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股東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別為37%、30%、19%、14%;甲為董事長,乙為總經理。公司成立后,經營狀況一直不錯。
2013年8月初,為進一步拓展市場、加強經營管理,公司擬引進戰(zhàn)略投資者騏黃公司,并通過股東大會形成如下決議(簡稱:《1號股東會決議》):第一,公司增資1000萬元;第二,其中860萬元,由騏黃公司認購;第三,余下的140萬元,由丁認購,從而使丁在公司增資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變,而其他各股東均放棄對新股的優(yōu)先認繳權;第四,繳納新股出資的最后期限,為2013年8月31日。各股東均在決議文件上簽字。
之后,丁因無充足資金,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所認繳出資的繳納;騏黃公司雖然與鴻捷公司簽訂了新股出資認繳協議,但之后就鴻捷公司的經營理念問題,與甲、乙、丙等人發(fā)生分歧,也一直未實際繳納出資。因此,公司增資計劃的實施,一直沒有進展。但這對公司經營并未造成很大影響,至2013年底,公司賬上已累積40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
2014年初,丁自他人處獲得一筆資金,遂要求繼續(xù)實施公司的增資計劃,并自行將140萬元打入公司賬戶,同時還主張對騏黃公司未實際繳資的860萬元新股的優(yōu)先認購權,但這一主張遭到其他股東的一致反對。
鑒于丁繼續(xù)實施增資的強烈要求,并考慮到難以成功引進外部戰(zhàn)略投資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開股東大會,討論如下議案:第一,公司仍增資1000萬元;第二,不再引進外部戰(zhàn)略投資人,由公司各股東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認繳新股;第三,各股東新增出資的繳納期限為20年;第四,丁已轉入公司賬戶的140萬元資金,由公司退還給丁。就此議案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簡稱:《2號股東會決議》),甲、乙、丙均同意并簽字,丁雖簽字,但就第二、第三與第四項內容,均注明反對意見。
之后在甲、乙的主導下,鴻捷公司經股東大會修訂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辦理完畢相應的公司注冊資本的工商變更登記。
2014年底,受經濟下行形勢影響,加之新產品研發(fā)失敗,鴻捷公司經營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設備款債務1000萬元,公司賬戶中的資金已不足以償付。
問題:
1.《1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
2.就騏黃公司未實際繳納出資的行為,鴻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張違約責任?為什么?
3.丁可否主張860萬元新股的優(yōu)先認購權?為什么?
4.《2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其與《1號股東會決議》的關系如何?為什么?
5.鴻捷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程序中,何時產生注冊資本增加的法律效力?為什么?
6.就鴻捷公司不能清償的1000萬元設備款債務,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個股東主張補充賠償責任?為什么?
六、(本題20分)
案情:某公司系轉制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15人。全體股東通過的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對董事長產生及變更辦法,章程未作規(guī)定。股東會議選舉甲、乙、丙、丁四人擔任公司董事并組成董事會,董事會選舉甲為董事長。
后乙、丙、丁三人組織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會議通過罷免甲董事長職務并解除其董事,選舉乙為董事長的決議。乙向區(qū)工商分局遞交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申請,經多次補正后該局受理其申請。
其后,該局以乙遞交的申請,缺少修改后明確董事長變更辦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由,作出登記駁回通知書。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復議申請,市工商局經復議后認定三人提出的變更登記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分局作出的登記駁回通知錯誤,決定予以撤銷。
三人遂向法院起訴,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經過公證的臨時股東會決議。
問題:
1.請分析公司的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
2.如市工商局維持了區(qū)工商分局的行政行為,請確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說明理由。
3.如何確定本案的審理和裁判對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復議中維持區(qū)工商分局的行為,有何不同?
4.法院接到起訴狀決定是否立案時通常面臨哪些情況?如何處理?
5.《行政訴訟法》對一審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七、(本題26分)
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區(qū)地下停車場發(fā)現一具男尸,經辨認,死者為劉瑞,達永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車場錄像顯示一男子持刀殺死了被害人,但畫面極為模糊,小區(qū)某保安向偵查人員證實其巡邏時看見形似劉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開庭時該保安已辭職無法聯系)。
偵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時未附筆錄)。偵查人員對現場提取的血跡進行了ABO血型鑒定,認定其中的血跡與犯罪嫌疑人劉四的血型一致。
劉四到案后幾次訊問均不認罪,后來交代了殺人的事實并承認系被他人雇傭所為,公安機關據此抓獲了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產公司開發(fā)商張文、張武兄弟。
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認定此案系因開發(fā)某地塊利益之爭,張文、張武雇傭社會人員劉四殺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張氏兄弟、劉四同時翻供,稱偵查中受到嚴重刑訊,不得不按辦案人員意思供認,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證的證據或線索,未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公訴人指控定罪的證據有:①小區(qū)錄像;②小區(qū)保安的證言;③現場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鑒定;⑤偵查預審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三被告對以上證據均提出異議,主張自己無罪。
問題:
1.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以上證據分別進行簡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結論。
2.請結合本案,談談對《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這一部署的認識。
答題要求:
1.無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結論、觀點正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
3.請按問題順序作答,總字數不得少于800字。
日期:2015/9/22 15:15:01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