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9-28 9:23:40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今年是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十周年。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健全“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依法妥善化解涉“一帶一路”建設爭議,是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的重要保障,是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內容,是鞏固我國在“一帶一路”建設和全球治理中的大國地位、彰顯我國負責任大國形象、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路徑。
自“一帶一路”倡議發(fā)布以來,人民法院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堅持公正高效便利,堅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堅持糾紛解決多元化,化解涉“一帶一路”建設爭議成效顯著。
這次發(fā)布的12個典型案例,涉及國際貨物買賣、獨立保函、信用證、審計侵權賠償、保險人代位求償、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服務合同、股權轉讓等涉外商事糾紛的多個類型,還有認可和執(zhí)行香港仲裁裁決、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民事判決案件,都是“一帶一路”建設中常見的案件,所涉法律爭議具有很強的代表性。人民法院在這些案件的審理中,對疑難復雜問題作出清晰回應,對于統(tǒng)一裁判標準、完善審理規(guī)則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這些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一是營造優(yōu)質法治營商環(huán)境,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重申獨立保函“見索即付”的制度價值,明確擔保函的付款義務不受基礎交易項下抗辯權的影響,厘清反擔保函項下“善意付款”的認定標準;闡明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中的注意義務及侵權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礎,強調人民法院無權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之外擴大認定利害關系人的范圍;準確界定法律服務合同的范圍與商業(yè)風險的界限,指出律師事務所就股權交易提供法律服務,對目標公司在股權交易前對外簽訂的工程合同是否公平合理,不負有審查義務,提示中國企業(yè)在“走出去”過程中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提升風險管控能力。
二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統(tǒng)一裁判尺度。澄清涉外獨立保函糾紛中相符索賠與欺詐的認定等爭議問題,闡釋反擔保函受益人在尚未獲得付款請求權的情況下,隱瞞事實、虛假提交表面相符索賠請求可能因濫用付款請求權而構成欺詐;強調信用證交易項下議付行的獨立審單責任,確立議付行的議付行為是否善意的裁判尺度;明晰股權轉讓中的回購性商業(yè)安排和股權讓與擔保的區(qū)別,對合同目的、讓與擔保的從屬性特征、受讓方的股東權利是否受到限制等進行全面分析。本次入選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xiàn)了法治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對于切實保護中外投資者市場預期、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完善涉外商事法律適用規(guī)則體系,準確適用準據(jù)法。準確理解和適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宣告合同無效條款,界定根本違約和解除權行使期限;根據(jù)《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guī)定準確解釋《蒙特利爾公約》,確認《蒙特利爾公約》第三十五條中規(guī)定的兩年訴訟時效適用法院地法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充分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和國際慣例,在石油掉期合約糾紛中確認提前終止凈額結算條款的性質和效力。本次入選的典型案例反映出人民法院一如既往堅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準確適用準據(jù)法,恪守國際條約,尊重國際慣例的司法立場。
四是加強國際、區(qū)際司法協(xié)助與合作,促進民商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跨境跨區(qū)承認、認可和執(zhí)行。根據(jù)被執(zhí)行人通過轉讓被查封財產、提起另案訴訟對被查封財產進行確權、意圖規(guī)避執(zhí)行的實際案情,依法駁回受讓方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保障外國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根據(jù)兩地安排認可和執(zhí)行香港仲裁裁決,在保障當事人正當程序權利的同時有力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適用互惠原則承認新加坡法院民商事判決效力,踐行中新承認和執(zhí)行金錢判決指導備忘錄的精神。
發(fā)布第四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既是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深入實施涉外審判精品戰(zhàn)略的重要舉措。我們期望,這次典型案例的發(fā)布不僅有利于從裁判中準確提煉法律規(guī)則,對同類案件的辦理起到指導示范效應,而且促使各級法院持續(xù)深化精品戰(zhàn)略,提升涉外民商事審判質效,不斷提高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
案例1.準確適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宣告合同無效制度 維護國際貨物買賣秩序
——西班牙EC公司(Exportextil Countertrade SA)與南通麥奈特醫(yī)療用品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9日,西班牙EC公司與麥奈特公司簽署買賣合同,約定EC公司向麥奈特公司購買漂白紗布。后EC公司主張麥奈特公司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訴訟請求解除買賣合同、返還貨款并賠償預期利潤損失。EC公司在案件審理中選擇適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當事人營業(yè)地分別位于中國和西班牙,兩國均是公約締約國,雙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確排除適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銷售合同公約》),故本案應適用《銷售合同公約》解決爭議。案涉紗布的質量問題不屬于重大質量瑕疵,該紗布依然具有使用價值,能夠使用或轉售,麥奈特公司并未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EC公司無權宣告整個合同無效。此外,EC公司在2017年10月18日即知曉貨物不符合同,但并未向麥奈特公司發(fā)出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直至2019年6月18日起訴時才提出該請求,已超出了合理期間,喪失了宣告整個合同無效的權利。因麥奈特公司僅交付85%的貨物,雙方即因質量爭議提起訴訟,合同的剩余15%部分已無法履行,故在EC公司的訴訟請求范圍內依法確認合同尚未履行的15%部分無效。EC公司提出的索賠額應是對自身直接損失及可得利益充分評估的結果,但其在合同履行中也存在一定過錯,間接造成了損失的擴大,故參考索賠金額,結合雙方過錯程度、案涉貨物的可利用價值等因素,確定麥奈特公司向EC賠償3萬美元。據(jù)此,判令麥奈特公司賠償EC公司經濟損失3萬美元,對EC公司其他訴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并已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的宣告合同無效制度實質等同于我國法律的合同解除制度。本案在審理中國企業(yè)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的企業(yè)之間發(fā)生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準確理解和適用公約宣告合同無效制度,一方面對于根本違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間予以準確認定,不允許宣告合同全部無效,體現(xiàn)了公約基于誠信原則于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解約權限制性規(guī)定;另一方面根據(jù)合同貨物分批交付的特點,允許宣告合同部分無效,即予以部分解除,并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相應的經濟損失,較好展現(xiàn)了人民法院依法維護國際貨物買賣秩序、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
【一審案號】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6民初429號
案例2.根據(jù)條約解釋原則認定《蒙特利爾公約》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條款 適用法院地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日本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與羅賓遜全球物流(大連)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羅賓遜深圳分公司與中芯公司簽訂《物流服務承攬協(xié)議》,羅賓遜公司針對案涉兩臺機器設備的運輸簽發(fā)兩份不可轉讓的空運單,承運人均為中華航空公司。案涉設備空運至深圳機場后,在機場貨站存放期間遭受雨淋。2016年11月28日,中芯公司至深圳機場提貨,發(fā)現(xiàn)設備外包裝受潮破損,于次日向羅賓遜公司發(fā)送索賠通知書。日本財保上海分公司、太平洋財保上海分公司、中銀保險上海分公司三保險公司根據(jù)其與中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向中芯公司支付了賠償款117萬美元,并分別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7日向羅賓遜公司發(fā)送索賠函,于2020年5月28日提起本案代位求償權訴訟,要求羅賓遜深圳分公司、羅賓遜公司支付賠償款。羅賓遜深圳分公司、羅賓遜公司答辯稱《蒙特利爾公約》規(guī)定的兩年訴訟時效為不變期間即除斥期間,三保險公司本案起訴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蒙特利爾公約》的解釋應當遵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guī)定的條約解釋規(guī)則,依其用語按上下文并參照條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義,作出善意解釋!睹商乩麪柟s》第三十五條系有關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該條未對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作出規(guī)定,第二款指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確定,故本案中公約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應適用我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同時,《蒙特利爾公約》將保護國際航空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立約重要目的,適用法院地法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則,更有利于此立約目的,也不違背該公約第三十五條的制定意圖。本案訴訟時效因中芯公司、三保險公司向羅賓遜深圳分公司、羅賓遜公司提出索賠構成中斷,三保險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遂改判羅賓遜深圳分公司在《蒙特利爾公約》規(guī)定的限額內向三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羅賓遜公司對此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蒙特利爾公約》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兩年期間是不變期間還是訴訟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對此各國司法實踐的認定不盡一致。二審判決根據(jù)《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guī)定解釋《蒙特利爾公約》條文,根據(jù)《蒙特利爾公約》第三十五條上下文并參照該公約之目的及宗旨,認定該條規(guī)定的兩年期間為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法院地法有關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從而認定原告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體現(xiàn)出我國法院恪守條約義務,致力于實現(xiàn)公約目的及宗旨的司法立場,對于類案處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審案號】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91民初4178號
【二審案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30373號
案例3. 準確判定議付行為是否善意 促進信用證制度健康發(fā)展
——江蘇普華有限公司與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信用證欺詐糾紛案
【基本案情】
傳旗公司委托普華公司代理進口棉花。同日,普華公司與誠峰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誠峰公司向普華公司出售原棉,付款方式為見票付款信用證,通知行為東亞銀行。經普華公司申請,光大銀行開立了信用證。2013年5月30日,東亞銀行向誠峰公司發(fā)出《付款通知書》。同日,誠峰公司向東亞銀行遞交《交單委托指示》,在“其他指示欄”注明“擔保一切不符點”。誠峰公司提交的信用證項下提單沒有其載明的托運人的背書,僅有誠峰公司的簽章背書。普華公司收到光大銀行轉交的單據(jù)后承付,并委托第三方辦理提貨手續(xù),但被告知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走。2015年2月12日,傳奇公司法定代表人、誠峰公司代表人陳某被判處信用證詐騙罪。普華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終止支付光大銀行開立信用證項下款項。一、二審判決認為東亞銀行的議付不屬于善意議付,依據(jù)普華公司訴請判令終止支付案涉信用證項下款項。東亞銀行申請再審。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是信用證欺詐止付的例外情形。關于議付行為是否善意,應綜合考慮議付行在議付之前是否參與或知曉欺詐,其是否盡到審單義務。根據(jù)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600)第14條規(guī)定,議付行應在相符交單的情況下辦理議付,其具有獨立的審單義務。因此,東亞銀行關于開證行接受了案涉提單背書的瑕疵,其議付系善意的主張不能成立。對于如何審核指示提單,國際商會制定的《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jù)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第E13a要求,對于指示提單,必須經托運人背書。這是一項長期存在的銀行業(yè)慣例。誠峰公司向東亞銀行提交的指示提單均僅有誠峰公司的背書,而沒有托運人或托運人代理人的背書,不符合案涉信用證關于相應提單應為“指示提單、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預付”的要求,屬于單證不相符。東亞銀行對于單據(jù)的審查未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其要求受益人在《交單委托指示》中填寫“擔保一切不符點”即予以議付,其議付行為不屬于善意議付行為,故裁定駁回東亞銀行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信用證制度通過降低交易風險,促進了“一帶一路”共建國家之間的貿易發(fā)展。本案通過明晰議付行的議付行為是否善意,進一步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信用證欺詐止付的例外情形之具體適用。一是明確了議付行負有獨立審單責任。根據(jù)UCP600之規(guī)定,信用證交易項下的開證行、保兌行、議付行均有獨立審核單據(jù)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開證行有獨立審查單據(jù)的義務,但并不因此免除議付行獨立審核單據(jù)的責任。二是明確了應當如何審核提單的不符點,即要嚴格依據(jù)案涉信用證要求及其所適用《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和已經成為行業(yè)慣例的銀行標準實務規(guī)定的審單標準要求審核提單。三是確立了銀行議付行為是否善意的裁判尺度。議付行審單應當盡到專業(yè)銀行應盡的審慎義務。本案對于促進信用證制度健康發(fā)展從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具有典型意義。
【一審案號】武漢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商字第01201號
【二審案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鄂民終828號
【再審審查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937號
案例4.明確保函欺詐以及銀行付款行為是否善意的認定標準 維護獨立保函見索即付制度價值
——中國電建集團山東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與印度卡瑪朗加能源公司(GMR KAMALANGA Energy Ltd.)等涉外保函欺詐糾紛案
【基本案情】
山東電建與能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山東電建作為承包商,在印度承建一座燃煤火電廠。根據(jù)山東電建的申請,銀行開立了9份金額共計202322359美元的保函,并開立了相應的反擔保函。合同履行過程中,能源公司以山東電建違約為由要求印度國家銀行班加羅爾分行支付保函項下的全部款項。印度國家銀行班加羅爾分行向能源公司支付了4份保函項下的款項。印度國家銀行上海分行按照印度國家銀行班加羅爾分行向其提出的索賠,支付了反擔保函項下的相應款項。山東電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終止支付案涉保函、反擔保函項下的款項。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山東電建以獨立保函欺詐為由提起本案訴訟,其應當舉證證明印度銀行班加羅爾分行、印度銀行上海分行明知能源公司存在獨立保函欺詐情形,仍然違反誠信原則予以付款,并進而以受益人身份在見索即付獨立反擔保函項下提出索款請求。由于能源公司的索賠符合保函條款,印度銀行班加羅爾分行應承擔見索即付的付款責任;至于付款當日是否有罷工情形、款項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能源公司索兌函的要求與判斷該行付款行為是否善意沒有關聯(lián)。山東電建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印度銀行班加羅爾分行付款是非善意的,一審判決認定其為非善意付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糾正。反擔保函為轉開獨立保函情形下用以保障追償權的獨立保函,在相符交單的條件成就時,就產生開立人的付款義務。因此,印度銀行上海分行在收到印度銀行班加羅爾分行的相符索賠時,即應承擔付款義務,其也有權向浦發(fā)銀行濟南分行和工行山東省分行索賠。一審判決認定印度銀行上海分行非善意付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糾正。印度銀行班加羅爾分行和印度銀行上海分行上訴主張其構成善意付款,不應止付反擔保函下款項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改判駁回山東電建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重申了獨立保函“見索即付”的制度價值,人民法院對基礎交易的審查堅持有限原則和必要原則。出具獨立保函的銀行只負責審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jù)是否符合保函條款的規(guī)定并有權自行決定是否付款,擔保函的付款義務不受基礎交易項下抗辯權的影響。本案同時明確了反擔保函項下“善意付款”的認定標準。本案裁判體現(xiàn)了對中外當事人的平等保護原則和我國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對推動中國企業(yè)在“走出去”過程中加強法律意識,提升風險管控能力亦具有積極意義。
【一審案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民四初字第6號
【二審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513號
案例5. 準確界定轉開保函情形下反擔保函受益人的“濫用付款請求權” 厘清不同欺詐情形的認定標準
——阿拉伯及法蘭西聯(lián)合銀行(香港)有限公司【UBAF(Hong Kong) Ltd.】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獨立保函付款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中國銀行河南省分行以阿拉伯及法蘭西聯(lián)合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UBAF)為受益人開具了《反擔保履約保函》《反擔保預付款保函》。UBAF根據(jù)中國銀行河南省分行的指示向韓國現(xiàn)代出具了《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2011年12月15日,UBAF向中國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索賠請求,稱已經收到韓國現(xiàn)代與《預付款保函》相符的索賠請求。事實上,直到12月19日,UBAF才收到韓國現(xiàn)代依據(jù)《預付款保函》提出的相符索賠。經韓國現(xiàn)代起訴,香港高等法院判令UBAF向韓國現(xiàn)代付款。UBAF遂依據(jù)《反擔保預付款保函》提起本案訴訟,請求中國銀行河南省分行支付該保函項下款項。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如果反擔保函受益人在尚未獲得付款請求權的情況下,通過隱瞞事實、虛假提交表面相符索賠請求等方式,向該保函的開立人提出付款請求,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受益人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的欺詐情形。其最終實際向其所開立的保函受益人支付了款項,并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善意付款”情形。據(jù)此,改判駁回UBAF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獨立保函是當事人經常選擇的一種工程履約擔保方式,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獨立保函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本案詳細闡釋與澄清了涉外獨立保函糾紛中,相符索賠、欺詐、善意付款的認定等存在爭議的問題。在轉開保函的情形下,反擔保函的受益人經常同時具有獨立保函開立人的身份!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三款“善意付款”構成欺詐止付的例外情形的適用前提是獨立保函受益人欺詐索賠并獲得開立人付款,此時重點應判斷是否存在“雙重欺詐”;如開立人對受益人欺詐不知情而善意付款的,不構成“雙重欺詐”,則應保護開立人利益,不予止付。對于不存在獨立保函受益人欺詐索賠情形的,例如本案反擔保函受益人以“受益人”身份獨立向反擔保函的開立人請求付款的“單重欺詐”,則應適用第十二條的一般規(guī)則判斷其是否構成欺詐索賠,沒有第十四條第三款的適用空間。本案正確認定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第三款之間的關系,對人民法院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和示范作用。
【一審案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三初字第3號
【二審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880號
案例6.嚴格限定審計侵權賠償責任訴訟“利害關系人”的范圍 闡明會計師事務所注意義務的法理基礎
——富昇(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德國致同會計師事務所股份有限公司(Warth & Klein Grant Thornton AG)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富昇公司與中宇建材于2012年簽訂兩份《融資租賃合同》,中宇衛(wèi)浴、中宇陶瓷作為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富昇公司向中宇建材發(fā)放了1.88億元人民幣的融資款。但中宇建材僅償還部分款項,后該企業(yè)破產。德國中宇是在德國上市的公司,其全資持股香港中宇,香港中宇全資持股中宇衛(wèi)浴和中宇陶瓷,中宇衛(wèi)浴則全資持股中宇建材。富昇公司主張,中宇建材申請貸款時的項目報告記載,中宇建材及擔保人均是德國中宇下屬核心企業(yè),富昇公司據(jù)此從德國證券市場網(wǎng)站下載了致同公司為德國中宇出具的審計報告,并信賴、使用該審計報告包含的不實信息而作出貸款交易決策并進而遭受損失,訴請判令致同公司賠償富昇公司損失。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涉外審計侵權賠償責任糾紛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因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一審判決適用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法律即我國法律正確。會計師事務所不實審計報告侵權賠償責任的實質是侵權法律邏輯與公共政策之間的平衡與協(xié)調,既要彰顯侵權責任法的遏制和救濟功能,又要避免發(fā)生正常市場風險分配機制扭曲的現(xiàn)象,其關鍵點在于確定合理信賴或使用不實審計報告致?lián)p的“利害關系人”之范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審計侵權賠償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不實報告而遭受損失的利害關系人只限于兩類:一類是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主體,另一類是從事與被審計單位股票期權等有關的交易而遭受損失的主體。上述兩類人員以外的第三人不屬于法律保護的利害關系人,在我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無其他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對其他第三人不負有法定注意義務。本案中,雖然致同公司審計報告中《合并財務報表附注》列明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包括中宇建材,但中宇建材并不是致同公司的審計對象,富昇公司也未從事與致同公司審計對象德國中宇股票期權等有關的交易,故富昇公司不是致同公司審計報告侵權損害賠償之訴的利害關系人。致同公司對富昇公司不負有法定注意義務,其相應不具有違反法定注意義務之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據(jù)此,判決駁回富昇公司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隨著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fā)展,會計師事務所跨境業(yè)務量呈現(xiàn)增長態(tài)勢,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侵權責任問題也愈加受到關注。本案一方面闡明了涉外審計侵權賠償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明確可適用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法,為中國法的域外適用明晰了法理基礎;另一方面,通過闡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侵權賠償責任以及注意義務的理論基礎,對《審計侵權賠償規(guī)定》第二條予以嚴格解釋,明確人民法院無權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之外擴大認定利害關系人的范圍,較好平衡了專業(yè)侵權責任的救濟功能與公共政策之間的關系,有助于形成穩(wěn)定的市場預期,為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果,對我國企業(yè)“走出去”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亦具有積極意義。
【一審案號】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27號
【二審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終575號
案例7.依法審查復雜國際商事合同 區(qū)分股權轉讓與股權讓與擔保
——伯利茲籍居民張某某與謝某某、深圳澳鑫隆投資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美達菲公司最初由達菲公司和澳鑫隆公司分別持股56.14%和43.86%。根據(jù)2013年至2014年達菲公司、澳鑫隆公司、美達菲公司等簽署的一系列協(xié)議,張某某系達菲公司、澳鑫隆公司、美達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達菲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將美達菲公司100%股權變更登記至創(chuàng)東方企業(yè)名下作為向創(chuàng)東方企業(yè)融資的風險保障措施。后張某某、達菲公司與澳鑫隆公司、謝某某等簽訂協(xié)議,約定澳鑫隆公司股權正式由謝某某等持有,并由澳鑫隆公司籌資用于回購登記在創(chuàng)東方企業(yè)名下的美達菲公司99%股權,還約定張某某和達菲公司有權在澳鑫隆公司完成回購后12個月內向澳鑫隆公司購買美達菲公司99%的股權以及購買的價款等。該協(xié)議簽訂后,澳鑫隆公司籌資回購了美達菲公司99%股權并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張某某認為案涉協(xié)議約定的有關美達菲公司股權的交易安排系股權讓與擔保,其作為美達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請求確認登記在澳鑫隆公司名下的美達菲公司99%股權系向謝某某提供的讓與擔保措施并確認美達菲公司43.86%的股權歸其所有。達菲公司另案起訴請求確認相關交易安排系讓與擔保并確認美達菲公司55.14%的股權歸其所有。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區(qū)分股權讓與擔保和股權轉讓,主要應從合同目的以及合同是否具有主從性特征來判斷。案涉協(xié)議沒有張某某、達菲公司向澳鑫隆公司借款的約定,也沒有就以美達菲公司99%股權向澳鑫隆公司進行讓與擔保進行約定,未體現(xiàn)讓與擔保的從屬性特征。案涉協(xié)議有關張某某、達菲公司可以在約定的期限內向澳鑫隆公司購買美達菲公司99%股權的約定系相關各方達成的一種商業(yè)安排,不同于讓與擔保中采用的轉讓方應當在一定期限屆滿后回購所轉讓財產的約定。且根據(jù)案涉協(xié)議,澳鑫隆公司對美達菲公司的經營權僅在回購期內受到一定限制,并未約定對回購期滿后澳鑫隆公司的股東權利進行任何限制,亦不同于股權讓與擔保常見的對受讓方股東權利進行限制的約定。即便張某某原為美達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未曾直接持有美達菲公司股權,張某某主張美達菲公司股權歸其所有欠缺請求權基礎。綜上,判決駁回張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審理的國際商事案件,涉及多份商事合同,相關交易安排參與主體眾多,交易背景和交易設計復雜,爭議所涉公司股權價值巨大,本案的裁判說理就如何識別股權讓與擔保和有回購條款的股權轉讓這一疑難法律問題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一審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商初5號
案例8.尊重法律服務合同約定 維護跨境股權交易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與達維律師事務所(Davis Polk & Wardwell LLP)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達維律師事務所與天威新能源公司形成法律服務合同關系,由前者對后者的跨境股權交易提供法律服務。在該股權交易完成后,天威新能源公司認為目標公司在收購之前與他人簽訂的工程合同對目標公司有重大不利影響,達維律師事務所出具錯誤或誤導性的法律意見使其作出錯誤投資決策,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達維律師事務所賠償損失人民幣5億元并退還已支付的律師費。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達維律師事務所就案涉股權交易提供法律服務,與該交易密切相關的工程合同雖應列入其審查的范圍,但對工程合同的審查僅限于合同是否存在阻礙股權交易完成或者對股權交易有重大不利影響的約定,不應將其審查義務擴展到工程合同自身是否公平合理,否則即是要求達維律師事務所以法律風險提示的方式替代天威新能源公司獨立作出商事風險判斷。案涉股權交易的目標公司與案外人簽訂沒有封頂價格的“成本加成合同”,本身并不具有非法性,僅系基于簽約時的商業(yè)判斷作出的選擇。該類合同本身并不應認定為構成影響股權交易的法律風險。達維律師事務所針對股權交易目標公司對外交易合同作出“未載有‘控制權變更’條款,亦不存在其他對擬議交易的重大不利約定”的意見符合審慎合理的標準,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天威新能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yè)走出國門,積極參與共建“一帶一路”,拓展海外業(yè)務。由于法律制度的差異,一些中國企業(yè)在采取股權并購的方式實施境外投資時,會通過與當?shù)芈蓭熓聞账炗喓贤姆绞綄で蠓煞⻊。本案的審理秉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準確界定了法律服務合同的范圍與商業(yè)風險的界限,彰顯了我國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同時對推動中國企業(yè)在“走出去”過程中加強法律意識,提升風險管控能力有積極意義。
【一審案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民(商)初字第04917號
【二審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318號
案例9.正確處理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確認提前終止凈額結算條款的性質和效力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與張家口聯(lián)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5日,渣打銀行與張家口石化公司簽訂《國際掉期及衍生品協(xié)會主協(xié)議》(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Master Agreement 2002,簡稱ISDA主協(xié)議)。2014年2月和3月,雙方簽訂交易條款,約定就布倫特原油開展互換交易,張家口石化公司向渣打銀行確認及承認:張家口石化公司已經基于自身的判斷對是否訂立交易以及交易是否合適或適當做了最終決定,且對于其認為需要取得其他咨詢以協(xié)助其作出本決定的,其已經取得自身顧問的所有額外意見。此后,雙方依約履行了4期互換交易。2014年5月和9月,渣打銀行與張家口石化公司的授權交易員齊某通話,就系爭交易向張家口石化公司提示油價下跌風險。張家口石化公司均表示了解且希望按原約定3月份交易條款執(zhí)行。2014年11月11日,張家口石化公司發(fā)函要求提前終止2月18日簽署的“布倫特原油-買入績效互換”協(xié)議,否認2014年11月10日后互換交易的效力,并表示不再承擔11月10日后的損失。2014年11月27日,渣打銀行向張家口石化公司發(fā)出《提前終止通知》,指定2014年12月2日為主協(xié)議項下所有未完成交易的提前終止日。
2014年12月2日,渣打銀行向5家市場交易商發(fā)送電子郵件,就系爭交易提前終止所需的平倉成本發(fā)送詢價函。次日,渣打銀行向張家口石化公司發(fā)出《提前終止金額計算報告》,要求張家口石化公司支付提前終止款項,提前終止金額在本報告生效日起的第二個本地工作日到期,要求張家口石化公司在支付到期日支付以上提前終止款項加上到期應付的利息。
渣打銀行因索賠未果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張家口石化公司向渣打銀行支付互換交易項下欠付的提前終止款項1328560.97美元及利息等。
【裁判結果】
上海金融法院二審審理認為,衍生品交易是合同當事人對未來的不確定性進行博弈,在金融機構對產品交易結構、蘊含風險進行充分揭示的情況下,當事人應對交易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收益或虧損有一定的預期,并在此基礎上自主作出商業(yè)判斷,由此訂立的交易協(xié)議應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要求終止交易符合協(xié)議約定構成該方之違約事件的,金融機構有權依據(jù)協(xié)議享有違約事件發(fā)生后提前終止的權利。ISDA主協(xié)議為場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了適用于國際市場的標準化合約,作為國際慣例和國內行業(yè)規(guī)則被廣泛采用并為交易參與方所熟知。法院在對違約責任進行認定時,應以我國合同法為基本依據(jù),同時充分考量ISDA主協(xié)議相關規(guī)定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并以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合理性原則為基礎,計算提前終止款項的相應市場公允價值。因此,判決張家口石化公司應支付渣打銀行1305777.97美元。
【典型意義】
該案系因2014年國際石油價格暴跌,客戶為止損提前解除合約而引發(fā)的違約糾紛。在案件審理中,法院充分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和國際慣例,確認了提前終止凈額結算條款的性質和效力,對類案裁判具有一定指引作用。該案的司法裁判也有助于促進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特別是掉期交易市場的發(fā)展,推動國際金融機構在境內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在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中進一步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我國金融業(yè)對外開放。
【一審案號】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15民初25676號
【二審案號】上海金融法院(2020)滬74民終533號
案例10.依法駁回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訴請,及時有效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
——中國中小企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與俄羅斯薩哈林海產品無限股份公司、東方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俄羅斯聯(lián)邦薩哈林地區(qū)仲裁法庭裁決:東方合作公司應給付薩哈林公司貨款總計3007319.2美元以及俄羅斯聯(lián)邦財政稅83490盧布。經薩哈林公司申請,一審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裁定對該裁決予以承認并執(zhí)行,裁定凍結東方合作公司持有的東方財務公司6300萬元股權及紅利。2011年9月,東方實業(yè)公司與中小企業(yè)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東方實業(yè)公司將東方合作公司代其持有的東方財務公司6300萬股股權,以63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中小企業(yè)公司。當日,東方合作公司出具書面證明,對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異議。后中小企業(yè)公司訴至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請求確認案涉6300萬元股權為其所有。2012年3月29日,河間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中小企業(yè)公司對案涉股權享有所有權。2017年6月5日,中小企業(yè)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申請,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中小企業(yè)公司遂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中小企業(yè)的訴訟請求。中小企業(yè)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是否對執(zhí)行標的予以執(zhí)行,取決于案外人是否就執(zhí)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應當是所有權等在性質上能夠排除人民法院對執(zhí)行標的強制執(zhí)行的實體權利。中小企業(yè)公司與東方實業(yè)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時,案涉股權已經被法院裁定凍結。根據(jù)《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26條的規(guī)定,已被查封、凍結的財產不能訴請確權。況中小企業(yè)公司的股權轉讓款并未實際支付過,股權交易一直沒有完成,中小企業(yè)公司不能享有案涉股權的所有權,且并無生效判決對案涉股權的權屬作出認定。中小企業(yè)公司不能證明其對本案所涉執(zhí)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遂維持一審關于駁回中小企業(yè)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駁回中小企業(yè)公司的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外國仲裁裁決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并在裁定執(zhí)行過程中查封了案涉財產,而被執(zhí)行人通過轉讓被查封財產、提起另案訴訟對查封財產進行確權等方式意圖規(guī)避執(zhí)行。人民法院依法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不僅駁回執(zhí)行異議申請,并在其后的執(zhí)行異議之訴中,根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認定受讓行為并非善意,同時及時對生效的另案確權判決予以再審,體現(xiàn)了我國法院為保障仲裁裁決跨境執(zhí)行而采取的各項有效舉措,有力維護了“一帶一路”共建國家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一審案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黑民初209號
【二審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429號
案例11.認可和執(zhí)行香港仲裁裁決 依法保護“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的企業(yè)合法權益
——來寶資源國際私人有限公司(Noble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Pte. Ltd.)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來寶公司分別與楓澤公司、新鑫公司、渤鋼貿易公司、繁盛公司四家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購買冶金焦炭等。四份合同均約定爭議適用英國法管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解決。后來寶公司與四家公司對合同履行均發(fā)生爭議,來寶公司對四批次貨物的履行提出四個仲裁申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依據(jù)來寶公司的申請,將上述四個仲裁程序合并為一個仲裁,裁決四家公司向來寶公司連帶支付款項。來寶公司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上述仲裁裁決。楓澤公司、渤鋼貿易公司、繁盛公司認為來寶公司與各公司分別簽訂的合同中存在仲裁條款,同一份合同不能同時約束多名被申請人,仲裁庭將來寶公司與各公司的仲裁合并為一個仲裁,違反仲裁規(guī)則。
【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來寶公司與各公司分別簽訂的多份合同中均存在仲裁條款,但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均不能同時約束多個被申請人,對該四個案件適用“多份合同,單個仲裁”程序,不符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2013機構仲裁規(guī)則》第29 條關于適用該程序應當滿足“導致仲裁的各仲裁協(xié)議分別約束仲裁所有當事人”這一條件的規(guī)定。但在仲裁庭組成后明確賦予當事人異議權的時間段內,四家公司均未正式提出異議,而是參加了仲裁程序。根據(jù)《2013機構仲裁規(guī)則》第29.2條關于“只要可以有效放棄,當事各方放棄基于依第29條開始單個仲裁而對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決的效力和/或執(zhí)行提出任何的異議”的規(guī)定和第31條關于“當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未按本規(guī)則(包括一個或多個仲裁協(xié)議)的規(guī)定或其引發(fā)的要求行事,但仍繼續(xù)參與仲裁而未立即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已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的規(guī)定,應視為該四家公司已經放棄了對適用該程序提出異議的權利。該案經向最高人民法院報核,裁定對案涉仲裁裁決予以認可和執(zhí)行。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中國企業(yè)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的企業(yè)之間發(fā)生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經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后,外國企業(yè)向我國法院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案件。本案中涉及“多份合同、單個仲裁”,人民法院依據(jù)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guī)則審查認定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有效維護了仲裁當事人的正當程序權利。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入推進,香港的國際仲裁機構成為“一帶一路”項目糾紛當事人經常選擇的爭議解決平臺之一。本案根據(jù)內地與香港相互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依法認可和執(zhí)行案涉裁決,為當事人在港解決“一帶一路”糾紛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審案號】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3認港1號
案例12.厘清互惠原則適用標準 依法承認“一帶一路”合作共建國家法院的民商事判決
——雙林建筑有限公司(Shuang Lin Construction Pte. Ltd.)申請承認與執(zhí)行新加坡國家法院民事判決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5日,在新加坡注冊成立的雙林公司向新加坡國家法院(Singapore State Courts)起訴中國公民潘某臣民間借貸糾紛。在新加坡國家法院發(fā)出蓋有法院印章的傳票令狀和索償書后,由雙林公司的律師向潘某臣送達。在兩次送達失效后,該律師根據(jù)法院作出的命令,將文件張貼在潘某臣住所的門上。新加坡國家法院的命令內容為:送達附有索償書的傳票令狀連同法院此間簽發(fā)的一份庭令副本可以有效地通過張貼在新加坡某地址前門上(該地址為潘某臣最后可知的地址),以及通過AR掛號郵寄該地址。上述方式送達的傳票令狀、索償書及法庭向潘某臣發(fā)出的庭令可視為適當和充分的送達。因潘某臣未出庭,新加坡國家法院于2020年8月23日作出判決,內容為:潘某臣支付雙林公司118225.8新元及利息。雙林公司遂向潘某臣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上述民事判決。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期間,潘某臣確認新加坡國家法院作出的命令中所列地址為其在新加坡的住址,并對新加坡國家法院作出的上述判決不持異議。雙林公司確認潘某臣已履行部分判決內容。
【裁判結果】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我國與新加坡之間雖未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于互相承認和執(zhí)行生效裁判文書的國際條約,但由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對我國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執(zhí)行,根據(jù)互惠原則,我國法院可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符合條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承認和執(zhí)行。該案雖系缺席判決,但潘某臣已經得到合法傳喚;該判決已經生效且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遂裁定對案涉判決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認。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適用互惠原則,承認“一帶一路”合作共建國家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案例。在我國與新加坡并未締結關于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書的雙邊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亦未共同參加相關國際條約的情況下,本案通過厘清互惠原則的適用標準,積極促進我國和新加坡之間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民商事判決,較好踐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關于承認與執(zhí)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的精神,對于保障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著力營造開放包容的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等方面均具有積極意義。
【一審案號】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3協(xié)外認4號
日期:2023-9-28 9:23:4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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