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9-21 13:11:24 人民法院報
場外配資是指融資融券以外的,股票配資公司公開的借錢炒股,高比例的融資杠桿,可謂金融市場的“鴉片”。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原、被告雙方的場外配資合同無效,駁回原告索賠百萬虧損的訴訟請求。
老手合作配資炒股
一把虧掉150萬
原告阿勝炒股十多年,和曾在證券公司工作的大劉是老相識。2016年12月,大劉向阿勝建議,資金放銀行利息低,不如拿出來做配資。大劉很快找到了操盤手小杰,雙方簽訂了一份投資合作協(xié)議,由阿勝出資500萬元注入其名下開設的證券賬戶,小杰進行交易,每月固定利息5萬元。然而,一只股票操作失誤,就一下虧掉150萬元。阿勝認為損失不該自己承擔,于是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大劉辯稱其是居間方,在阿勝和小杰合作過程中賺取1.5萬元傭金而已。被告小杰辯稱,自己通過大劉為阿勝介紹“盤方”客戶,也只是中間人,真正的操盤手為高某,聽大劉說有個老板有資金,剛好高某找賬戶,于是一拍即合。高某打了100萬元到阿勝的賬戶,就合作起來了。在小杰看來,股票賬戶是原告阿勝自己可操作控制的,其沒有責任。
經(jīng)查明,協(xié)議簽訂后,阿勝的證券賬戶中買入賣出的股票有大連電瓷、華昌達、國光股份等。2017年3月,大連電瓷臨時停牌,到12月復牌后,賬戶虧損150余萬元。
承辦法官指出,這是典型的場外配資行為。根據(jù)雙方協(xié)議,原告阿勝把一個有500萬元資金的證券賬戶提供給被告小杰操作,其每月拿1%的固定回報,操盤方還得提供100萬元保證金,操盤過程中,收益超過年化12%的部分,由操盤方獲得,相應虧損也由操盤方承擔。
投資合作協(xié)議無效
承諾書欠條為真
“大連電瓷停牌期間,他給我寫過承諾書,后來還寫了欠條,都認了這筆虧損算他的!痹V訟中,原告阿勝提供了一份2017年7月有被告小杰簽名的承諾書,載明:“本人使用阿勝賬戶資金500萬元做配資,賬戶持有大連電瓷,若開盤后造成賬戶本金損失,則由小杰承擔”。復牌確認虧損后,小杰又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阿勝150萬元,2018年春節(jié)前還清”。
訴訟中,被告對上述三份證據(jù)都不承認。其陳述承諾書和欠條都是受脅迫而簽,投資合作協(xié)議上也不是他本人簽名。后經(jīng)司法鑒定,合作協(xié)議上“小杰”的簽名字跡確非本人。
對此,大劉在庭審中解釋稱,除了和阿勝的這一把外,此前已和小杰合作過多次,都是盤方準備好保證金,資方準備好證券賬戶,然后由其將客戶的資金賬號、證券公司、銀行卡號等信息填好,把協(xié)議郵寄給小杰,小杰填好后再郵寄回來,大劉再拿給資方簽字。
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是三份證據(jù)的真實性。承辦法官表示,合作協(xié)議上簽字經(jīng)鑒定并非被告小杰書寫,且小杰對該簽字亦不認可,雖然被告大劉辯稱其曾將該協(xié)議郵寄給小杰,但未提交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所以法院對這份投資合作協(xié)議不予采信。至于承諾書和欠條,雖然被告小杰辯稱是受原告強迫所書寫,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實。且在其簽了欠條后,仍多次向原告阿勝轉(zhuǎn)賬,從未報警,不合常理。法院因此對承諾書、欠條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場外配資均有錯
本金損失各擔一半
第二個爭議焦點即為原、被告之間合同關系的性質(zhì)與效力!叭谫Y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證券經(jīng)營機構的核心業(yè)務之一,依法屬于國家特許經(jīng)營的金融業(yè)務,未經(jīng)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yè)務!背修k法官指出,不受監(jiān)管的場外配資業(yè)務,不僅盲目擴張了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guī)模,也容易沖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guī)定,屬于無效合同。
本案中,雖然投資合作協(xié)議上的簽字并非被告小杰書寫,但被告小杰向原告出具的承諾書明確了由其使用原告賬戶進行配資的事實,同時,被告小杰先后多次向原告銀行賬戶轉(zhuǎn)賬,結(jié)合庭審中各方關于配資經(jīng)過的陳述,法院認為,本案系原告阿勝與被告小杰之間由被告大劉介紹,通過使用阿勝賬戶進行場外配資業(yè)務,該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雙方場外配資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被告小杰出具的承諾書與欠條,本質(zhì)上系雙方在場外配資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合同,因雙方場外配資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所以承諾書與欠條也歸于無效。
雖然承諾書與欠條均屬無效,但該兩份材料系被告小杰自愿向原告出具,本質(zhì)上系雙方對場外配資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即由被告小杰對原告損失進行賠償。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多年從事場外配資業(yè)務的經(jīng)驗,在明知雙方業(yè)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仍進行該行為,故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支付其利息損失,而對于原告的資金損失,雙方均具有過錯。
經(jīng)查明,2016年12月到2018年6月,被告小杰向原告阿勝賬戶支付利息金額共計94萬元,應作為本金予以扣除。因本案中雙方均對場外配資行為具有過錯,酌定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對于原告的資金損失,被告小杰承擔50%的責任,即75萬元,被告小杰通過各種方式支付的款項共計94萬元,超出了被告應承擔部分,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日期:2020-9-21 13:11:2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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