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0-30 10:57:23 人民法院報
為維持戀愛關系要求對方出具欠條,分手后應該還錢嗎?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借貸關系不成立,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訴請。
王麗和張強是男女朋友關系,戀愛期間,兩人之間資金往來頻繁,其中張強交付給王麗錢款較多。后來兩人因為感情糾紛產(chǎn)生矛盾,張強怎么想都不甘心,便要求王麗給他出具一張欠條。
欠條內(nèi)容為“今借到張強人民幣10萬元整。歸還日三年后7月2日。中間如發(fā)生意外,張強隨時可以將錢拿回。買車四萬,買房四萬,借兩萬。如三年不乖隨時將錢拿回”。
但好景不長,沒過多久王麗就新交了男朋友,張強認為王麗違背了承諾,一氣之下將王麗告上了法院,要求她歸還借款。
法庭上張強表示,在王麗出具欠條時,他想的是如果王麗能夠一直和他在一起,三年之后可以不用還這10萬元。但是三年沒到王麗就新交了男朋友,并且借條上白紙黑字寫了如三年不乖隨時將錢拿回,所以他認為王麗應該還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關于該欠條所涉借款缺乏借款合意,且以人身關系作為還款條件亦違背了公序良俗,故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不成立,判決駁回原告張強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而借款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即借貸雙方的合意、借款的交付。
其一,借貸合意。從欠條的內(nèi)容看,確實對借款數(shù)額、用途、還款期限約定明確,但約定的提前還款條件卻明顯違背法律。
原告張強在庭審中表達了“如果被告與其繼續(xù)保持戀愛關系滿三年的,被告無須歸還該10萬元”的意思,因此,維持戀愛關系才是出具欠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所有欠條上記載的內(nèi)容都足以被張強的這一意思表示所否定。由此,原、被告之間在出具欠條時根本沒有借貸的合意。
其二,借款的交付。原告張強主張被告王麗所欠的10萬元借款系雙方保持男女朋友關系期間陸續(xù)出借,欠條上也明確記載了該10萬元的組成為:買房4萬元,買車4萬元,借款2萬元,但原告張強并未就這三筆款項的交付舉證予以證明。
即使雙方在維持男女朋友關系期間,原告張強向被告王麗真實交付了相應的款項,由于雙方缺乏借貸合意,該款亦無法認定為借款。
綜上,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缺乏借貸合意,不能成立。
男女在戀愛中,為維持戀愛關系,互相贈送財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但作為有理性的成年人,面對感情應當保持理性態(tài)度,不應當以人身關系作為還款條件。同時,為避免糾紛,戀人之間的借貸,也應出具借款憑證,保留好取款、轉款等依據(jù),以證明借貸事實
日期:2020-10-30 10:57:2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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