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11-5 13:34:55 人民法院報
秩序是自然的法,F(xiàn)代社會,人們遵守著法律、道德、規(guī)則和習慣等組成的“契約”,而社會也是通過無數(shù)個體遵守社會秩序而維持有序運轉。當我們在社會交往中與他人發(fā)生“摩擦”——出現(xiàn)權利受損或侵犯他人權益的情況時,責任又應該如何劃分呢?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一老人被行李箱絆倒去世,家屬向行李箱的主人索賠62萬余元,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
2019年3月8日,因王老太太欲乘坐列車前往河北石家莊,其子送王老太太到北京西站進站候車。當天12時22分23秒,王老太太在前、其子跟隨在后,二人走到北京西站北廣場二樓進站口西側人工檢票口時,劉某手拉行李箱經(jīng)過安檢后亦欲前往西側人工檢票口進站。12時22分27秒,王老太太轉身,逆行而出,欲追隨其子離開西側人工檢票口,王老太太步行5步后即12時22分30秒碰到劉某的行李箱,隨即摔倒。王老太太摔倒休息兩分鐘后,由其子及北京西站工作人員扶走離開現(xiàn)場,劉某亦離開。后王老太太自行乘坐火車前往石家莊。在火車上,王老太太出現(xiàn)頭痛、頭暈等嚴重不適,到達石家莊火車站后,出現(xiàn)意識不清的癥狀,被乘警和乘務員用輪椅推下火車。王老太太的家屬在接站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石家莊市急救中心到火車站接診,并將王老太太送至醫(yī)院救治。2019年3月24日,王老太太死亡,死亡原因為腦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王老太太住院期間,其子共支付醫(yī)療費共計69.9萬元。王老太太去世后,2019年11月,其子認為劉某侵犯了王老太太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對王老太太摔倒存在過錯,故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62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爭議焦點為劉某是否因過錯導致王老太太摔倒,劉某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成立需以劉某具有過錯作為前提。過錯的基本形態(tài)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本案中,事發(fā)地點為北京西站,系公眾乘坐火車的鐵路樞紐。王老太太摔倒的地點為火車站的進站檢票口旁,正常通過檢票口后應該前去乘坐火車,鮮有人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而出。而王老太太及其子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返回,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王老太太之子在進站檢票口轉身后躲避了劉某及劉某手拉的行李箱,自己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而王老太太轉身逆行而出時未謹慎觀察周邊環(huán)境,其轉身行走5步后碰到劉某的行李箱,說明劉某與王老太太間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而王老太太逆行而出更應避讓順行的旅客并觀察周邊情況。因其缺乏注意義務,導致碰到劉某的行李箱時未及時停下腳步摔倒,其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過錯。王老太太之子作為陪同王老太太前往火車站的家屬,對其母亦有照看義務。而劉某作為正常順行進入檢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行李箱亦全程未離開其控制,一直在其身邊合理范圍內(nèi),王老太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若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謹慎慢行,完全可避免碰到劉某的行李箱。此外,從王老太太轉身到碰到劉某的行李箱,時間僅不足4秒,劉某作為正常進入檢票口的旅客,無法預見王老太太會在何時轉身逆行,亦無法在王老太太突然轉身的幾秒鐘內(nèi)作出可能發(fā)生意外情況的判斷,此時的行走安全注意義務應由突然轉身逆行的王老太太負責,不應強加在正常行進的劉某身上。
綜上,法院認為,劉某對王老太太的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亦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因過錯導致的侵權責任,遂一審判決駁回王老太太之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即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民法典在第一條闡釋的立法目的中,“維護社會和經(jīng)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赫然在列。對核心價值觀的弘揚強調了中國特色,宣示著我國民法典的人民屬性。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立法機關采用了侵權責任獨立成編的思路,彰顯權利保護的重要性。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延續(xù)了侵權責任法的成熟經(jīng)驗。其中,過錯責任原則依舊是侵權責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歸責原則。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呼喚的是國家層面的“文明”、社會層面的“自由”和個人層面的“友善”。
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這是一種基于維護公序良俗、倡導法治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政策判斷而得出的結論。
過錯責任原則確立的意義:
第一,在道德觀念上,確認個人就自己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這是正義的要求;反之,如果行為非出于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在道德上無可非難,不應負侵權責任。本案即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場合,那么,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必備要件之一,劉某在西客站進站口攜帶行李箱順行,其主觀不存在過錯,行為不存在過失,也已盡其注意,在道德上就不應受指責,亦不應對損害負侵權責任。
第二,在社會價值上,任何法律必須調和“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兩個基本價值。本案發(fā)生在人員密集的公共交通樞紐場所,個人的行進自由與公共場所的安全需要衡平,過錯責任則是最能達成此項任務的原則。如果人人均盡其注意義務,一般損害亦可避免,社會安全亦足以維護,個人自由也不受束縛。反之,如果將高度的注意義務強加于正常行進的人員,則束縛了正常的個人自由,反而會減弱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導致在公共場所正常行走時人人自危的社會惡果。
本案中,王老太太摔倒起身后自行乘火車前往石家莊,后出現(xiàn)昏迷至最后死亡,的確令人惋惜。但該悲劇結果的發(fā)生不應是劉某承擔過錯侵權責任的理由或前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行走時,尤其如本案中逆行的王老太太,應盡到更高的合理注意義務躲避正常進站的人群,避免可能發(fā)生的風險與損害,而非將高度的注意義務強加于正常行進的旅客。同時,陪同老年人進入公共場所的成年家屬,應給予老年人審慎有效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fā)現(xiàn)并規(guī)避風險,協(xié)助老年人做好個人防護,保障人身安全。
應當指出,關注、保障公共場所安全是每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出入公共場所應具備的安全意識,應更多地以個人的自覺、自省,避免危險、矛盾及糾紛的發(fā)生,維護社會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
日期:2020-11-5 13:34:5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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