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3-25 9:24:00 人民法院報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蘇某在未離婚的情況下與婚介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蘇某以單身的身份接受婚姻介紹服務。后蘇某因故未離婚,要求公司退回款項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禪城區(qū)法院判定協(xié)議無效,該公司退回所有服務款項。
蘇某2020年10月到某婚介公司咨詢婚姻介紹服務。在咨詢的過程中,蘇某向該公司銷售人員表示,自己尚未離婚,但已與丈夫分居。在咨詢人員的引導下,蘇某一次性交了六個月7800元的服務費。交費后雙方簽訂了合同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蘇某以單身的身份接受婚姻介紹服務;三個月內,如果蘇某能提供離婚證件,婚姻介紹服務則啟動,但如果蘇某未能如期提供離婚證件,服務則暫停延期;如果五個月內蘇某仍未能提供離婚證件,蘇某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交的費用不予退還。
之后,蘇某因故未離婚,要求婚介公司退款,但婚介公司只同意暫停服務。蘇某遂將該婚介公司訴至禪城區(qū)法院。
婚介公司辯稱,作為成年人的蘇某在知曉協(xié)議約定內容的情況下簽訂協(xié)議,說明其同意履行協(xié)議的約定內容。蘇某未能按時提供離婚證件,屬于違約,因此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婚介公司無須退還費用。
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補充協(xié)議有雙方的蓋章簽名,無證據顯示存在非自愿的情形,應視為合同成立。但婚介公司明知蘇某未離婚,仍與其達成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并以蘇某取得離婚證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約定在五個月內未取得離婚證則不退回服務費。該合同條款隱含催促原告離婚的目的,與善良風俗相悖。
是否解除婚姻關系應當充分尊重蘇某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權,不應受到該協(xié)議的不當干涉。因此,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違背了公序良俗,該合同補充協(xié)議無效。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婚介公司向蘇某返還服務費7800元。
法官說法
在本案中,婚介公司與蘇某簽的合同補充協(xié)議內容隱含催促其離婚的目的,既與該公司經營范圍不符,也與社會公序良俗相悖。即使該協(xié)議是雙方自愿簽訂,依然無效。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則社會更安定,維護家庭和睦穩(wěn)定是社會的善良風俗,約定離婚期限的協(xié)議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在審判中要堅持正確的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讓裁判結果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日期:2022-3-25 9:24:0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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