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6-2 9:03:09 人民法院報
近日,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開庭審理了一起因濫伐林木引起的刑事案件。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李大、李二、李三(三人均已判刑)在九臺區(qū)西營城鎮(zhèn)南橋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將李大父親生前所種植的198棵楊樹砍伐后進行售賣,非法獲利1萬余元,經九臺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砍伐的楊樹材積為40.5139立方米,立木蓄積55.7706立方米,價格鑒定金額為22283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未經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濫伐林木,數量巨大,有經過庭審核實的證據予以證實,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但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金,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日期:2022-6-2 9:03:0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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