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7-25 17:46:57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聶雪剛)公司為規(guī)避風險要求自家員工出具擔保責任書,為客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是否合法有效呢?近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成功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依法駁回了吉安市某公司要求員工秦某對所經手的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秦某系吉安市某公司業(yè)務員,其主要負責廣東區(qū)域的業(yè)務拓展、經營。吳某系秦某發(fā)展的廣東客戶,因經營需要多次通過秦某向吉安市某公司賒購豬肉。2021年9月7日,吉安市某公司要求秦某對其經手的客戶欠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秦某向吉安市某公司出具了《客戶欠款擔保責任書》,承諾其對廣東業(yè)務2021年度應收賬款承擔擔保等。
同年12月28日,吉安市某公司與吳某對賬,吳某確認尚欠該公司豬肉款合計206717.86元,并出具欠條一份,承諾在2022年2月28日前清償完畢上述欠款。若逾期付款將自2022年3月1日開始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屆滿,吳某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對于余款146707.86元雖經催收,但均無果。為此,吉安市某公司將被告吳某、秦某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吳某拖欠吉安某公司貨款146707.86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認定。吳某未按約定全面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吉安市某公司要求吳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于予以支持。
秦某雖向吉安市某公司出具了《客戶欠款擔保責任書》,但簽訂該責任書時,他與吉安市某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該公司要求秦某出具責任書的行為,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的強制性規(guī)定,又違反了擔保合同成立的法律規(guī)定。且該擔保書并無明確的擔保內容,秦某不具備為吳某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屬無效擔保,故秦某在該案中無需對吳某結欠金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日期:2022-7-25 17:46:5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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