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1-16 13:19:39 北京青年報
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被通知走人 法院判決公司需支付30日工資賠償金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xié)商辦理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理一起用人單位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案件,駁回了用人單位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用人單位需按照仲裁裁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工資補償。
案情回顧
王某于2019年1月9日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2年1月24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2年1月20日,某公司向王某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王某于1月24日獲悉。王某以要求某公司支付高溫補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未提前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部分支持了王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工資補償?shù)闹俨谜埱?駁回其他仲裁請求。某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定認為,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認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其不應支付王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工資補償。對此,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xié)商辦理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仲裁裁決裁定某公司支付王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終止勞動合同工資補償符合《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并無不當,故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成立,對于某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法院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除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外,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雖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可按所在省市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執(zhí)行。按照北京市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的,每延遲1日應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勞動者,對于勞動者而言,使其有一定心理準備,能夠有一個另謀職業(yè)的期限與規(guī)劃;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也便于安排工作交接與過渡,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爭議和糾紛,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法條鏈接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xié)商辦理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十條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文/王夢 慕林芳(北京一中院)
日期:2022-11-16 13:19:39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