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30 14:32:22 中國法院網(wǎng)
中國法院網(wǎng)訊(謝紀澳)生活中,偶有新聞報道行人在水邊行走時不慎落水致死,那么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河南省平頂山市石龍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溺水索賠糾紛案,依法酌定被告庫承包人承擔15%的賠償責任。
被告老家與原告同住魯山小山村,山地居多,水流密集。被告在老家承包一個小水庫,在水庫旁有許多小河道,形成天然的小水洼,有的孩童愛玩,在水洼中放置金魚。被告在原告兒子被害處的水洼四周,無設置任何安全防護裝置和提示牌,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2021年6月19日,原告的兩個兒子在水洼邊游泳玩耍看小魚,二兒子落入水中,大兒子由于精神異常,無力救助,最終二兒子溺水死亡。原告認為,被告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擅自變更溪流的自然狀態(tài)與用途,使平時本沒有積水的自然溪流改變了自然狀態(tài),從而造成原告兒子溺水身亡,由此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原告在河道上游居住,沿河道出入,一個三歲的兒童溺亡完全是原告監(jiān)護不力所致,與被告沒有法律關系,被告沒有任何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石龍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被告向法庭呈遞自己書寫的《說明》:出事水洼是附近居民平時洗刷用的水坑,2019年4、5月份,被告曾在該水坑抽過水,對該水坑進行過整理,對邊沿加高約20公分左右,水坑一端有出水口,平時水自由流出,用水時堵上出水口,水會深一些,但不超出40公分,不用水時,不堵出水口,水自動流出。該水洼村民都使用過,不具有專有屬性。
本院認為,被告修建、使用水坑向自己承包水庫供水,有證人證明為證,另外被告也自認曾在2019年4-5月份在出事水坑建設過、抽過水,被告構建、使用水坑的事實足以認定,被告對水坑有管理責任;水坑周邊無設置任何安全防護裝置和提示牌,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在出水口泥沙淤積時無及時疏通導致聚水較深,存在安全隱患,被告對原告兒子死亡負有一定責任;鑒于原告疏于監(jiān)護,對兒子管護不力,且水坑位置在偏僻的河道內,一般情況下對周圍群眾生產(chǎn)生活基本不產(chǎn)生不利影響,同時,該水坑之前也被一部分村民因生產(chǎn)生活曾經(jīng)使用過。綜合以上因素,被告對原告兒子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根據(jù)其過錯程度酌定被告承擔15%的責任為宜。
法官說法
諸多溺水案結果慘痛。究其原因,主要是監(jiān)護人沒有看管好孩子,看護不到位,再一個原因就是危險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對安全隱患視而不見,從而造成了許多不該發(fā)生的悲劇。但愿從這樣的事故中真正汲取教訓。
本案二兒子僅3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應該對他履行妥善監(jiān)護義務,而父母任由他出門,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溺亡事件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但是悲劇一旦發(fā)生,后果無法挽回。家長和小朋友們都要樹立足夠的安全意識,守好未成年人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原告則應遵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要求、和諧理念,要主動提升安全保障標準來降低水洼中的法律風險,合理利用水坑的基礎上務必增設安全防護設施。
日期:2023-1-30 14:32:2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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