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9-24 13:09:11 中國法院網(wǎng)
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經(jīng)明確表示認可對方的陳述,但庭后卻反悔并全盤否認,那么法官對于其先前的自認事實該如何認定呢?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案件。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系同一單位的同事,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間,李某向張某借款93500元。2023年11月19日,雙方簽訂《還款計劃協(xié)議書》,明確載明:李某向張某借款 93500元,張某已于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4月25日,通過四次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轉至李某賬戶,李某確認收到上述全部借款。雙方通過《還款計劃協(xié)議書》約定:自協(xié)議書簽字之日起,每月16日前按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償還原告本息8387元,共計12期,若超過約定時間未還本付息,原告可向法院起訴,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屆時被告須承擔律師費等全部維權費用。
在庭審過程中,張某提交《還款計劃協(xié)議書》作為證據(jù),李某對上述借款期限及數(shù)額皆予以認可。但庭審過后,李某在提交答辯意見時,卻將其在庭審中認可的事實全部予以否認。
主辦法官在審查后認為,開庭前已宣讀過庭審紀律,并查明當事人身份。被告李某作為一名意識清楚的成年人,在庭審過程中,對于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已經(jīng)認可,依法構成自認,因此,李某應對在庭審中自身陳述負責。現(xiàn)李某提出撤銷自認,但提交撤銷申請時該案件的法庭辯論已終結,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自認已不允許撤銷。
同時,李某在庭審后提交的微信記錄及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資金往來明細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上述轉賬的性質、原因及與本案借款的關聯(lián),且雙方簽訂的《還款計劃協(xié)議書》已對尚欠借款金額進行對賬結算,結合李某的當庭自認,主辦法官對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不予認定,李某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所陳述的事實既無證據(jù)支撐也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因此,最終法院認為李某的答辯意見應以當庭答辯意見為證,不允許其撤銷。
法官說法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禁反言原則”是“誠信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之一,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等行為時,言行應當一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出現(xiàn)前后矛盾的陳述,既不能合理解釋,也不能提供其他輔助證據(jù),法院通常會采信當事人第一次陳述的內(nèi)容。因此,每一個訴訟參與人都應慎重對待自己在訴訟中的言行舉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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