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女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女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女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女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1955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司法廳:
司法部轉來你廳4月25日建字第89號呈悉。關于男女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應如何處理問題,經研究后,我們意見:根據婚姻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精神,雙方結婚,已辦理結婚登記,并領得結婚證書者,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登記后,又翻悔不愿同居,可依照內務部1955年6月1日公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第五條關于離婚的規(guī)定酌情處理。至于雙方結婚雖經登記,而有其他情節(jié)使婚姻關系不能成立的(例如因一方系重婚,其婚姻根本無效),則系另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