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偷越國境處理界限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偷越國境處理界限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偷越國境處理界限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偷越國境處理界限的復函
195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省司法廳:
你廳1955年12月17日司調字第127號函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轉來本院處理。經(jīng)與有關機關聯(lián)系研究,就所問問題答復如下:
一般居民(包括歸國華僑)為了探親、訪友、趕墟、過境耕種或出國謀生,因不明法令或貪圖省事而偷越國境者,原則上應從寬處理,不必處刑;對偽造證件而偷越國境者可按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應得的刑事處分;對于以反革命為目的而偷越國境者,應按懲治反革命條例的規(guī)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