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能否聲請檢察長(員)、鑒定人、翻譯員回避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能否聲請檢察長(員)、鑒定人、翻譯員回避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能否聲請檢察長(員)、鑒定人、翻譯員回避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能否聲請檢察長(員)、鑒定人、翻譯員回避等問題的復函
1957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司法廳:
你廳本年4月13日〔57〕司干字第116號報告經司法部轉送我院處理,茲就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當事人在審判庭上能否聲請出庭的檢察長(員)、鑒定人、翻譯員回避?如可以聲請回避,應由誰裁定?當事人聲請參加審判案件的院長回避時,應由誰裁定?我們認為,這些問題有待立法解決。根據(jù)各地審判實踐,當事人在審判庭上聲請檢察長(員)、鑒定人、翻譯員回避時,由審理該案的合議庭裁定;當事人聲請參加審判案件的院長回避時,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以上經驗,在法律尚無明文規(guī)定以前,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