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幾年來未與配偶或家庭通訊又查無下落的勞改犯人提出離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對幾年來未與配偶或家庭通訊又查無下落的勞改犯人提出離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幾年來未與配偶或家庭通訊又查無下落的勞改犯人提出離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對幾年來未與配偶或家庭通訊又查無下落的勞改犯人提出離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1957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9月3日法研字第83號來函收悉。關于勞改犯人幾年來未與配偶或家庭通訊又查無下落,他的配偶提出離婚應當如何處理問題,我們意見,不必適用死亡宣告程序,可參照本院與公安部、司法部1956年9月22日聯(lián)合通知中所提辦法處理,即經查明確實不知該勞改犯的下落,可予以缺席判決。
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幾年來未與配偶或家庭通訊又查無下落的勞改犯人提出離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 法研字第83號
最高人民法院:
接灌縣人民法院請示關于勞改犯人幾年未與配偶或家庭通信,又查無下落,他的配偶請求離婚,可否比照革命軍人兩年無通信關系的規(guī)定準予離婚問題。我們認為:革命軍人經常負有戰(zhàn)斗任務,和勞改人犯一般不通信、無下落,情況完全不同,不能比照處理。但對個別案件,具有失蹤亡宣告程序,判決宣告勞改犯的死亡,以消滅雙方的婚姻關系。這樣作法,是否適當,報請指示。(抄報:中央司法部)
195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