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工作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工作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工作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工作條例
1999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是最高人民法院聘請的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隊伍建設進行咨詢、提出建議的人員。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由著名法學專家和知名人士擔任。
特邀咨詢員由最高人民法院聘請,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條 特邀咨詢員職責:
(一)對人民法院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提出咨詢意見。
(二)對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案件和執(zhí)行工作,提出建議。
(三)對人民法院有關隊伍建設、審理重大疑難案件、起草司法解釋等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四)反映或者轉遞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和審判人員在司法活動中,不依法辦案,影響司法公正的意見。
第五條 特邀咨詢員開展工作,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謀私利,不徇私情,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嚴守國家保密制度。
第六條 特邀咨詢員開展工作,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座談會,也可就某一項工作隨時提出咨詢意見。
第七條 對特邀咨詢員提出的建議和改進意見,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辦理,并向提出建議和改進意見的特邀咨詢員反饋處理情況和結果。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對特邀咨詢員的工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特邀咨詢員辦公室,負責日常的事務工作。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