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權問題的復函
196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2〕法民邵字第100號關于房屋基地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閱。對于你們提出的兩個問題,現(xiàn)答復如下:
(一)關于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問題,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21條已有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根據(jù)這個規(guī)定來處理農村中宅基地的糾紛案件。
(二)關于城市中原有主的零星空地和房屋基地的所有權問題,1956年1月18日中央批轉的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于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中曾提出處理意見。請你們查看一下這個文件,并根據(jù)你省城市私有房產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具體情況,提出處理這類問題的意見,報請省委核定后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