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非婚生子女解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非婚生子女解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非婚生子女解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非婚生子女解釋的復函
197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4月6日晉法發(fā)〔1974〕7號請示已收閱。
根據(jù)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3年3月19日《有關婚姻問題的若干解答》中關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釋,我們同意你院對這個問題的意見,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與別人發(fā)生不正當性行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
此復。
附: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請示,詢問什么是“非婚生子女”的問題。該院有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認為非婚生子女系指未婚男女發(fā)生不正當性行為所生的子女,不包括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與別人發(fā)生不正當性行為所生的子女;一種認為應包括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與別人發(fā)生不正當性行為所生的子女。
根據(jù)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3年3月19日“有關婚姻問題的若干解答”中關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也即舊社會所謂的‘私生子女’”的解釋,我院認為,未婚男女、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與別人發(fā)生不正當性行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
這一認識是否妥當,請批示。